檢務公開
檢務公開
“檢務公開”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與檢察職權相關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有關的活動和事項。
檢務公開
【注音】jiǎnwùgōngkāi
【釋義】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與檢察職權相關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有關活動和事項。
2006年6月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規定,“進一步
“檢務十公開”的基礎上,檢務公開的內容有所擴展,其包括:
1.檢察官任職資格和管理的規定;2.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的規定;3.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4.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5.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6.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7.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程序;8.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9.國家刑事賠償的規定;10.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11.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規定;12.檢察工作紀律和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等。
為實行“檢務公開”,檢察機關建立健全了相關工作制度,如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定期通報和新聞發言人制度;責任追究和監督保障機制;妥善處理檢務公開與保密工作的關係等。
各地檢察機關在實行“檢務公開”中,還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檢務公開”信息台、諮詢台,設置電子顯示大屏幕、自動觸摸屏等設備,在網際網路上開通宣傳頁、網址等,方便社會各界和公眾查詢、監督,增強“檢務公開”的效果。
(一)嚴格依法原則。嚴格按照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應當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的與檢察職權相關的活動和事項予以公開。包括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職權,各職能部門的設置、主要職責,人民檢察院的活動原則、工作制度、辦案規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立案標準,以及對不起訴、刑事申訴等案件的審查活動等內容。
(二)真實充分原則。除因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外,對辦案程序、複查案件的工作規程、各個訴訟階段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監督結果等依法應該公開的事項,都要充分公開,如實公開。
(三)及時便民原則。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包括利用新聞媒介和現代信息手段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布、宣傳“檢務公開”的內容,使“檢務公開”更加方便、快捷、及時,便於當事人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開拓創新原則。“檢務公開”應當與時俱進,隨著國家的法治進程而更加開放和透明。對於“檢務公開”的具體內容、範圍、方式和途徑等,應當以改革的精神,不斷探索,不斷豐富,不斷完善。”
“進一步充實“檢務公開”的內容
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檢務公開”原有的一些內容已經發生變化,需要修訂,有些新的內容也應加以補充。在“檢務十公開”的基礎上,“檢務公開”應當充實、完善以下內容:
(一)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和管理。
(二)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三)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
(四)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五)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
(六)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
(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程序。
(八)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
(九)國家刑事賠償的規定。
(十)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十一)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規定。
(十二)檢察工作紀律和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