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憲忠
民法研究室副主任
孫憲忠,男,1957年生,陝西省長安縣(今西安市長安區)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公安部特邀監督員,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委員,歐洲聯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以及澳門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法官學院、西安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南開大學、湖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多所大學兼職教授。
發表獨立徠專著6部,合作專著10餘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100餘篇,譯文10餘篇,在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重要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國、日本、韓國等地得到相當的關注,是國際認可的中國法學家之一。從1995年國家物權法立法工作開始到物權法頒布,一直受邀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民法典以及物權法的立法專家。
孫憲忠教授,專業領域為民法、物權法、不動產法。1993年至1995年作為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的學者,在德國漢堡市馬克斯·普郎克外國與國際私法研究所從事物權法研究,獲洪堡基金會研究證書。
孫憲忠
孫憲忠,男,1957年生,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1976年至1980年人民解放軍部隊服役,1980年至1984年在西北政法學院(今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系)讀本科,取得法學學士學位;1984至1990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先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為新中國第一屆民法學博士。1992年晉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副教授。1993年獲聯邦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博士后研究獎學金,赴德國漢堡馬克斯-普郎克外國和國際私法研究所學習。留學期間,專攻物權法、不動產法。1995年回國,1997年晉陞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1998年晉陞為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命名"中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5年5月至11月外出擔任德國著名大學明斯特大學客座教授。2006年獲得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津貼。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公安部特邀監督員,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委員,歐洲聯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時兼任中國民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以及澳門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法官學院、西安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南開大學、湖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多所大學兼職教授。發表獨立專著6部,合作專著10餘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100餘篇,譯文10餘篇,在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重要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國、日本、韓國等地得到相當的關注,是國際認可的中國法學家之一。從1995年國家物權法立法工作開始到物權法頒布,一直受邀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民法典以及物權法的立法專家。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華中科技大學兼職教授、西安交通大學兼職教授、西北政法學院兼職教授、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湖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擔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1976年-1980年,人民解放軍空軍部隊服役。
1980年-1984年,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本科,法學學士。
孫憲忠
1992年晉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副教授。
1993年獲聯邦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研究獎學金,赴德國漢堡馬克斯-普郎克外國和國際私法法研究所留學,主攻物權法、不動產法。
1995年回國。
1997至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
1998年晉陞為博士生導師。
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命名“中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
1999年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歐洲聯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2005年5月至11月外出擔任德國著名大學明斯特大學客座教授。
2006年獲得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津貼。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教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7年初,孫教授被聘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名譽院長。
2016年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隨團抵達北京,出席全國人代會。
2018年1月31日,在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當選為重慶市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18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新增選學部委員。
2016年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代表提案:科研經費控管僵化,課題水平越來越差。由於科研經費的管控過於僵化、不包括勞動報酬,目前申報本職工作之外課題的人員,主要只剩副教授職稱以下者,“為了評職稱才報的”。而最有科研能力和經驗的骨幹人才意興闌珊,已使中國科研課題申報人的水平越趨下降。
2021年3月,全國兩會,孫憲忠提出依據民法典清理其他法律中“其他組織”概念術語。他解釋說,“其他組織”這一概念術語在既存的八十多部法律中,表達了兩種甚至是多種含義,嚴重影響了司法分析和裁判的混亂,必須予以清理。
孫憲忠㊣中國漁業權研究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德國當代物權法》
《國有土地使用權財產法論》
《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參編)
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社會科學》等雜誌發表論文80餘篇,譯文10餘篇。
《財團法人的所有權及我國宗教法人財產權利的歸屬問題初探》,《中國法學》1991年第5期,1萬字。
《論公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法學研究》1992年第6期,1.2萬字。
《土地在財產法中的意義》,《法律科學》1992年第3期。
《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18卷第3期,2萬2千字。
《論不動產物權登記》,《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1萬7千字。
《不動產物權取得研究》,《民商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2萬4千字。
《中德民法學者對我國制定物權法的看法》,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1996年12月10日,4千字。
《大陸土地權利制度的現狀與展望》, 《一九九七海峽兩岸土地法制問題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7年,台北,政治大學地政系,2萬字。
《當代不動產法評述》,系列論文,《中國土地》1996年第4期至1997年第6期,共計7萬5千字。
《德國民法對中國制定物權法的借鑒作用》, 《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5千字。
《德國民法物權體系研究》,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6萬3千字。
《以法的眼光看企業法人的治理結構》,《中國企業報》1997年9月10日,5千字。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初探》,《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1萬7千字。
《當代民法與精神文明》,劉海年、劉瀚等主編《依法治國與精神文明建設》論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7千字。
《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發展展望》,《中國土地科學》1997年第12期,8千字。
《從自由到公正-合同法基本原則的進化》,沈達明主編《當代西方社會科學》,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7千字。
《公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與國有企業財產權利問題》,《燧石》1998年第3期,6千字。
《中國財產權利制度面臨根本更新》,《1998年中國國情報告》,中國統計出版社,5千字。
孫憲忠
《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法理探討》,《中國土地科學》1998年第1期,5千字。
《土地登記的法理和登記機關的選擇》,《中國土地科學》1998年第2期,8千字。
《拋棄批判,立足建設——關於民法研究方法》,《世紀評論》1998年第2期,5千字。
《我國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的相互作用》,《中國土地科學》1999年第1期,1萬2千字。
《論民商法的研究方法》,《法律科學》1999年第2期,6千字。
《制定新時代的物權法》,《中國法律》,1999年第4期,6千字。
《論物權變動的原因及其結果的區分原則》,《法學研究》1999年第5期,1萬2千字。
《物權法的基本範疇及主要制度反思》,《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第6期連載,約3萬字。
《用民法精神重塑我國社會》,《政法研究》2000年第1期。
《物權變動中第三人保護的法律基準》,《人民法院報》2000年1月25日。
《確定我國物權種類及其內容的難點》,《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
《中國物權法總則建議稿》
《日本消費者保護刑事法》,作者:勝吉生田[日本]著,《法律譯叢》,1991年第6期,6千字。原文為英文。
《德國民法典的過去和現在》,作者:海爾穆特·科勒爾[德國] ,《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2萬4千字。原文為德文。
孫憲忠
《行為能力比較研究》,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國],《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3期,8千字。原文為德文。
《德國物權法的機構及其原則》,作者:F·克瓦克[德國],《民商法論叢》第12卷,2.8萬字。原文為德文。
《三大法系的要約與承諾制度》,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國],《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6期,8千字。原文為德文。
《徠法律行為理論——產生與演變》,《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第2期。
目前承擔的國家課題
《中國物權法建議稿——法條、立法說明、理由及立法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委託項目。本人負責總則部分。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動產法研究》,國家人事部留學歸國人員資助項目。以此題目撰寫專著一部(已在進行中),已經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
《歐洲聯盟合同法研究》,歐洲聯盟項目,以此題目撰寫專著一部,預訂2000年底完成。
《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委託項目。本人負責總則部分、物權法部分。
第一,系統深刻地對我國物權法進行研究,為我國物權法制定的提供了理論基礎,主要在國有財產權利、城市土地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研究領域,以及物權變動這些物權法的核心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第二,根據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理念更新我國民法學思想系統和知識系統,在我國民法基本理論如法律行為理論方面取得突破。第三,在與民法尤其是物權法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土地管理法、公證法、合作社法等法律的研究中貫徹民法的基本精神,促進這些法律取得本質的改進。觀點得到立法機關的重視和學術界的認可,內容得到立法系統性的的採納。
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第二屆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
1、在民商法方法論方面,提出“拋棄批判、立足建設”的觀點,認為應從過去的對民商法學的現有國內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維模式中解脫出來,不要總想著批判他人,而應該認真地從建設我國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的法律體系的角度構造自己的民商法。現行法學包括了過多的“以階級劃線”批判他人的內容,而對我們自己建設所需要的東西卻不甚了了。立足建設,需要吸收傳統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中國自己歷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國情和時代進行積極的創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問題,提出對公有制的所有權形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重新進行改造。孫憲忠認為,作為經濟基礎的公有制與作為上層建築的民法財產權利制度並不一致,他們之間有一個決定和被實現的關係。所有制並不能照相式地反映為民法上的所有權制度。公有制並不一定要反映為國家所有權,國家掌握股權、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孫憲忠比較早地探討了世界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以及該體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關係;最早探討了財團法人的財產權利的獨特性,並提出按照財團法人所有權形式規範中國法人財產權利的見解。
3、在民法學總論方面,對法律行為制度進行了獨到的研究。孫憲忠比較早地將德國民法中的法律行為制度介紹到國內,並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質,指出法律行為制度中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構成的基本差異;尤其是孫憲忠對物權行為理論的確切含義進行的正本清源性質的研究,糾正了理論界原有的錯誤認識,扭轉了這一理論在中國民法學界長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中國大陸法學界基本上已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重新復活。由於該理論對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實的法理基礎,所以,這一理論在我國大陸的復活為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孫憲忠在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經被立法和司法解釋接受,而且孫憲忠的學術主張獲得了國外以及中國台灣地區法學界的承認。
4、在民法物權研究領域,提出了系統的立法觀念和體系。在物權法總則方面,孫憲忠通過對當代世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不動產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制度和中國實踐情況的研究,建構了中國物權法基本體系、法理、物權類型及相關制度,創建性地指出物權法具有靜態動態支配關係調整、物權變動調整、第三人保護這三個基本範疇。孫憲忠認為:物權法應具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絕對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特定原則和物權抽象原則,物權法兼有靜態和動態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當物權變動時,應當區分作為原因的債法行為和作為結果的物權行為的要件、時間及其效力,物權變動應依其自身要件產生相應的效力。其中,尤為重要的是,孫憲忠提出的應以物權行為理論作中國物權法的基本理論構成、物權行為制度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於客觀公正地保護第三人,指出應建立與此相適應的完善的登記制度的諸多見解,已為中國物權司法所採納,並且成為中國物權法學者建議稿的理論基礎。孫憲忠最早將世界上公認最發達的德國民法物權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進國內,對中國物權法立法提供了系統的參考資料。在物權法分則部分,孫憲忠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中國從民法物權法角度對中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多項成果被後來的立法採納。此外,孫憲忠根據物權法的法理對物權法具體制度的建設提出了系統的設想。比如,孫憲忠提出,物權法對“國有所有權”制度應采中央地方分級所有理論、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應采法人理論重新建構、並且對財團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建築物所有權等制度建設提出了自己的設想。這些理論,對拓展了物權法研究領域及研究思路,實事求是地建立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物權法體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同。
5、在不動產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項成果為學術界承認,並且被立法採納。比如,孫憲忠根據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系統地研究了不動產登記問題,指出不動產登記具有物權公示效力、物權變動的根據效力、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善意保護效力和警示效力;在這一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中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的“五個統一原則”,即統一登記法律依據、統一登記機關、統一登記效力、統一登記程序、統一權屬證書的理論。該理論已經成為中國物權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動產登記法立法的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