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於1990年8月14日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發布。該《辦法》共21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84年3月21日原國家標準局頒發的《專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廢止。
目錄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1990年8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抵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複。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三條 需要在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
(一)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製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
第四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行業標準:
(一)藥品行業標準、獸藥行業標準、農藥行業標準、食品衛生行業標準;
(二)工農業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行業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行業標準;
(四)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製圖方法行業標準;
(五)互換配合行業標準;
(六)行業範圍內需要控制的產品通用試驗方法、檢驗方法和重要的工農業產品行業標準。
其他行業標準是推薦性行業標準。
第五條 產品質量行業標準,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級的,應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級規定。
第六條 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歸口部門及其所管理的行業標準範圍,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並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準代號。
第七條 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在制定行業標準計劃時,必須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以建立科學、合理的標準體系。
第八條 在制定行業標準工作中,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業的行業標準計劃;
(二)負責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標準項目的分工;
(三)組織制定本行業的行業標準;
(四)統一審批、編號、發布本行業的行業標準;
(五)辦理行業標準的備案;
(六)組織本行業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
第九條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提出本行業標準計劃的建議,組織本行業標準的起草及審查等工作。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的行業標準計劃建議,經行業標準歸口部門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分工后,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下達實施。
第十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吸收其參加標準起草和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的計劃,應當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式二份。
第十二條 按行業標準計劃的安排,行業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提出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經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后修改為送審稿,送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委託的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
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時,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進行。
由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時,參加審查的人員,應有生產、使用、經銷、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單位的有關專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員不應少於四分之一。
行業標準審查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會議審查時應進行充分討論,盡量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為通過。會議審查結果應寫出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函審時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按附件2)並附有"函審單"(格式按附件3)。會議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審單的回函率應不低於三分之二。
行業標準送審時,應附有"標準送審稿"、"標準編製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關附件。
第十四條 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行業標準報批時,應有"標準報批稿"、"標準編製說明"、"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及其"函審單"、"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件。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或譯文。
行業標準的審批必須尊重"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對報批稿進行修改應有充分科學論據,並徵求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的意見。對報批稿有重大修改時,應進行重新審查。
確定行業標準的強制性或推薦性,應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意見,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組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進行。
行業標準的複審也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複審時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
標準複審后,應提出"複審報告",報送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行業標準代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及年號組成。
(一)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
(二)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
(二)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
第十七條 行業標準歸口部門應在行業標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製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的行業標準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成行業標準歸口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十八條 編寫行業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行業標準的出版,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確定。
行業標準出版后的正式文本,應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式五份。
第十九條 行業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行業標準,應納入國家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進步獎勵範圍,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原國家標準局頒發的《專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