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
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技術監督局現更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安全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技術監督局先更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然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務院決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準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承擔。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布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國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法規工作。
(二)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研究擬定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依法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技術監督局
(四)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規章制度;負責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管理;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五)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管理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六)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管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依法負責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七)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管理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管理出口企業對外衛生註冊工作。
(八)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管理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標識)、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管理。
(九)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依法審批並監督管理涉外檢驗、鑒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
(十)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十一)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內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制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十二)管理與協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簽署並負責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審批與實施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管理上述協議的通報和諮詢工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科技發展、實驗室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統計、信息、宣傳、教育、培訓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
(十五)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加強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19個司(廳、局),即;辦公廳、法規司、質量管理司、計量司、通關業務司、衛生檢疫監管司、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檢驗監管司、進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產品質量監督司、食品生產監管司、執法督查司(國家質檢總局打假辦公室)、國際合作司(WTO辦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計劃財務司、機關黨委和離退休幹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向國家質檢總局派駐了紀律檢查組和監察局。
國家質檢總局對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簡稱國家認監委)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簡稱國家標準委)實施管理。國家認監委(副部級)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國家標準委(副部級)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下設15個直屬事業單位,即: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中國纖維檢驗局、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人力資源開發培訓中心、中國質量報社、中國國門時報社、中國標準出版社和中國計量出版社,為質檢決策和實施提供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設在國家質檢總局。
經國家民政部批准,10個行業學、協會掛靠在國家質檢總局,即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中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協會、中國質量檢驗協會、中國計量協會、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中國標準化協會、中國計量測試學會、中國防偽行業協會、中國設備監理協會、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
為履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能,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31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設有35個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陸空口岸和貨物集散地設有近300個分支局和200多個辦事處,共有檢驗檢疫人員3萬餘人。質檢總局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垂直管理。
為履行質量技術監督職責,全國共設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並下設2800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共有質量技術監督人員18萬餘人。質檢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結構圖
辦公廳、法規司、質量管理司、計量司、通關業務司、衛生檢疫監管司、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檢驗監管司、進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產品質量監督司、食品生產監管司、執法督查司(國家質檢總局打假辦公室)、國際合作司(WTO辦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計劃財務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中國纖維檢驗局、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人力資源開發培訓中心、中國質量報社、中國國門時報社、中國標準出版社、中國計量出版社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掛靠單位
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中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協會、中國質量檢驗協會、中國計量協會、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中國標準化協會、中國計量測試學會、中國防偽行業協會、中國設備監理學會、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發布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規章和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
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業產品許可證條例》
此外,國家質檢總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門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強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316個,形成基本適應行政執法需要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法規體系。
根據《產品質量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對全國質量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獎勵制度和推進“名牌戰略”的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承辦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有關事宜,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推進開展“質量興市”工作,組織國家宏觀質量水平測評工作,組織建立企業質量信用制度,組織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組織重點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計量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計量器具進行檢驗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准、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批和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等。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審批和管理國家計量基準和標準物質,制定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國家質檢總局參加國家對外開放口岸的規劃和驗收等有關工作,依法制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對涉及環境、衛生、動植物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貨物、交通工具和人員實施檢驗檢疫通關管理,在口岸對出入境貨物實行“先報檢,后報關”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管理模式。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實施進出口貨物法定檢驗檢疫,並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此放行;簽發出境檢驗檢疫證書至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依法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和封識進行管理;負責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一般原產地證、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和專用原產地證及註冊等相關業務。
2001年開始實行“大通關”制度,提高通關效率。國家質檢總局通過“三電”工程建設,即出入境貨物電子申報、電子監管、電子放行,大大提高了口岸通關速度,並實現了報檢、檢驗檢疫、簽證通關、統計匯總的網路化管理,作為“金質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建設中的“中國電子檢驗檢疫”,將形成整套電子執法系統,實現檢驗檢疫執法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
出入境衛生檢疫管理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在我國口岸對入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郵包、屍體骸骨、特殊物品等實施衛生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促進國家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防止傳染病的傳入和傳出,保證出入境人員的健康衛生。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管理
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境和旅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以及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多雙邊協議規定或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檢疫的其他貨物和物品實施檢疫和監管,以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檢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風險分析與管理措施、檢疫審批、國外預檢、口岸查驗、隔離檢疫、實驗室檢測、檢疫除害處理、預警和快速反應、檢疫監管等。
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
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商品及其包裝和運載工具進行檢驗和監管。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實施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對《目錄》外商品實施抽查;對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保的重要進出口商品實施註冊、登記或備案制度:對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實施入境驗證管理;對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進行審批;對一般包裝、危險品包裝實施檢驗;對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實施檢驗檢疫;對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審批並監督管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機構。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根據《食品衛生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相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安全、衛生、質量進行檢驗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及其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進口食品(包括飲料、酒類、糖類)、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進行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建立出入境食品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對進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潛在危害採取預防性安全保障和處理措施。
參與制定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源性食品農藥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參與在全國範圍內對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進行農獸葯殘留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總理令第373號),國家質檢總局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擬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目錄、有關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核准和相應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根據《產品質量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實施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擬訂國家重點監督的國內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監督。組織實施QS標誌制度。管理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地方監督與專業質量監督。管理質量仲裁的檢驗和鑒定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管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免檢工作;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工作。
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查處違反質量、標準化和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組織本系統開展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活動。負責組織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察督辦工作。管理、指導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國家質檢總局與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相關主管部門建立了合作關係,與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雙邊磋商合作機制;積極參與雙邊、多邊及區域經濟體的合作,單獨或參與外交部、商務部與有關國家進行磋商和談判;以備忘錄、議定書、會談紀要、合作協議等多種形式,與5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多項雙邊合作文件。
國家質檢總局參與許多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的活動,主要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國際米制公約組織、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亞太經合組織(APEC)、亞歐會議(ASEM)、上海合作組織(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亞太法制計量論壇(APLMF)等。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質檢總局為全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部級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負責全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協調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WTO《TBT協定》和《SPS協定》的實施和國家通報諮詢的國內協調工作。中國WTO/TBT、SPS國家諮詢點設在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作為專業技術性強、專業學科門類齊全、專業技術人員為基礎的系統,始終堅持實施“科技興檢”戰略,加大科技和財力投入,重視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在國內和國外具有較好的科學技術水平。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需要,在全國共建有食品安全、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工業品檢測等出入境檢驗檢疫實驗室近700個,其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188個,區域性中心實驗室318個,綜合性常規實驗室190個;計量、質量檢驗、標準服務、特種設備檢驗、纖維檢驗等實驗室3473個,其中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260個。這些實驗室擁有先進的儀器和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執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各項檢驗、檢疫、檢測任務,保證進出口貿易順利進行,為總局決策提供有效技術支持,為我國國民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各個領域提供重要的檢測技術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發布和執行國家認證認可、安全質量許可、衛生註冊和合格評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協調並指導全國認證認可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認可機構和人員註冊機構。
負責擬定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目錄,制定併發布認證標誌、合格評定程序和技術規則,組織實施強制性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工作。負責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的評審和註冊工作,辦理註冊通報和向境外推薦事宜。
依法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監督管理認證有關的中介服務和技術評價行為。負責認證有關機構的資質審核和監督,受理認證認可的投訴並組織查處。
負責管理相關校準、檢測、檢驗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評審和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實驗室評審、計量認證、註冊和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對承擔強制性認證和安全質量許可的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和實驗室的審批。
管理和協調以政府名義參加的認證認可國際合作活動,參加許多認證認可國際組織的活動,簽署與合格評定有關的協議、協定和議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標準委負責起草、修訂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的工作,擬定和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擬定全國標準化管理規章,制定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負責制定國家標準化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和編製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計劃。負責組織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負責國家標準的統一審查、批准、編號和發布。
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協調和指導行業、地方標準化工作,負責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
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其他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的活動,負責組織ISO、IEC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國內各部門、各地區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活動的工作,負責簽定並執行標準化國際合作協議。管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