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旅遊局
甘肅省旅遊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旅遊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徠2016年5月,原甘肅省旅遊局改組為甘肅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三)推進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旅遊業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省旅遊行業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協調全省旅遊產業發展;制定全省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綜合協調全省旅遊資源的規劃和開發;指導省內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全省旅遊業社會投資;負責全省旅遊統計工作。
(三)制定全省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指導全省旅遊產品開發。
(四)承擔規範全省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依法申報出境旅遊業務、審批經營國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指導全省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全省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協調和指導全省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監測全省旅遊經濟運行;承擔全省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
(六)推動全省旅遊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與國際旅遊組織合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承擔全省居民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
(七)組織、指導全省旅遊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國家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並組織實施。
(八)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旅遊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處)。
負責全局政務協調和重要事項督辦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安全、政務宣傳、政務信息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資產的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全省旅遊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全省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協調和指導全省假日旅遊工作;承擔全省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承擔全省旅遊業發展研究課題和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工作;承擔全省旅遊行業法制建設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範性文件及地方標準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旅遊法規、規章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重要文件、報告和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全省旅遊統計;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省工農業旅遊工作。
(三)宣傳推廣處。
負責國內旅遊市場開發、宣傳推廣工作;組織開展省內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負責全省旅遊形象宣傳;組織國內旅遊交易會等旅遊促銷活動;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項旅遊節會活動;負責省內旅遊區域合作。
(四)規劃財務處。
負責組織編製全省旅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全省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省內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負責全省旅遊發展基金和旅遊專項資金的審核、申報及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局屬單位財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旅遊投資項目與計劃,負責重點旅遊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組織省內A級景區的評定;負責旅遊規劃設計單位的推薦申報及資質認定和全省紅色旅遊有關工作。
(五)監督管理處。
貫徹實施旅遊行業法規、行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承擔省內旅行社、導遊人員、旅遊星級飯店的行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承擔國家A級旅遊景區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引導企業自主經營,指導全省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承擔全省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
(六)國際及港澳台旅遊事務處。
負責全省入境和出境旅遊市場開發;負責組織境外旅遊交易會和對外旅遊宣傳促銷活動;貫徹落實國家港澳台旅遊政策,承擔港澳台旅遊市場調研、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我省居民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辦理因公出境人員的相關手續。
(七)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省旅遊從業人員資格、等級標準考試考核及認證工作;負責全省旅遊人才援藏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職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甘肅省旅遊局
省徠旅遊局機關暫保留事業編製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監察室主任各1名)。
(一)保留機關後勤事業編製7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