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語言
宗教語言
宗教語言(Religious Language),泛指各種宗教通過語言的形式對其信念與宗教情感的表達。包括宗教誡命、信條、道德評斷、祈禱、讚美等多種形式。
“宗教語言”的特殊性在於它試圖通過人類語言來描述“超驗實在”與神秘經驗,而此實在和經驗是超出人類的日常經驗的,因而其表達的確切性和有效性往往成為難題。
宗教哲學家與神學家為解決此難題提出宗教語言實質上是“類比的語言”和“象徵的語言”。“類比的語言”指宗教語言所描述的內容並非日常語言所能把握。
人只能通過聯想和類比,經由宗教語言所描述的對象與日常生活中的語言所表述對象之間的相似性來體悟其內涵。
1、形象性,即以可見的符號形象地表達不可見的實在;
2、可認知性,即領受者可洞見其意義;
3、內在的力量性,即它是終極關懷的力量的載體,與其內在力量不可分離;
4、為社團廣泛接受的特性,即象徵是為宗教社團之整體所接受的表達宗教信念的符號,象徵在該群體中成為可公共交流的符號,具有促成該群體的成員在宗教信仰上互相理解的功能。蒂利希認為,總的來說,宗教象徵是那些無條件地超越人類觀念領域的實在的體現,它指向暗含於宗教活動之內的終極實在。
這種“類比的和象徵的語言”之合法性曾受到邏輯實證主義哲學家的質疑,但這種質疑也許正指出了其特殊性的所在,而此種特殊性恰恰也就是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