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委員會
清算委員會
清算委員會是指在清算期間全面負責各項清算事務的機構。其組成人員至少為3人,並推舉主任1人。清算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委派董事,或由企業主管部門委派專門人員,並要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擔任。經董事會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意,清算委員會可以聘請財務人員組成清算工作小組,處理具體清算事務。
清算委員會是為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中介組織,在各國的支付清算體系中佔有重要位置。清算委員會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組織形式,一般有票據交換所、清算中心、清算協會等類型。如為金融機構提供票據交換與清算服務的票據交換所,是最傳統、最典型的清算委員會,隨著現代科技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在很多國家和地區,票據交換所已經廣泛地實現了票據交換的電子化和自動化。
另外,不同國家的清算委員會在經營者、業務範圍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既有私營的,也有政府或貨幣當局組建的;既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國範圍的;既有隻提供國內清算服務的,也有提供國際性清算服務的協會組織,等等。
清算委員會一般實行會員制度,會員必須遵守組織章程和操作規則,並需交納會員費。在很多國家,中央銀行通常作為清算委員會的主要成員,直接參與清算支付活動;而在另一些國家,中央銀行不直接加入清算委員會組織,但對其實行監督、審計,並為金融機構提供清算服務。各國的主要清算委員會通常擁有並經營支付系統,通過支付系統的運行實現清算。
普通清算的清算組織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組成的清算委員會,但在清算期間,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可以派人參加企業有關清算的會議,監督企業清算工作;清算委員會的成員最少應由3人組成,清算委員會的成員既可以由企業權力機構從權力機構的成員中選任,也可以聘任權力機構之外的有關專業人士;清算委員會的主任由權力機構任命。特別清算的清算組織是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組織中外投資者、有關機關的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指定。
清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更換清算委員會成員:
一是清算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
二是債權人請求並確有正當理由;
三是清算委員會成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1.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召開債權人會議;
2.管理企業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有關報表;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企業債權和清償企業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款項(含註冊資本中未人資或虛假人資部分);
7.分配剩餘財產;
8.編寫清算結束報告;
9.辦理有關註銷企業登記事項;
10.辦理其它清算事務。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企業起訴和應訴。
①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按清算程序和原則,制定清算計劃及方案。
②清理企業財產:全面清查各項財產、物資,鑒定新舊成色,評估計價,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③全面清查,清理債權和債務,催收追索債權,償還債務。
④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尚未繳納的出資。
⑤清結納稅事宜以處置企業的剩餘財產,償還欠交國家稅款,查明獃滯及虛欠帳目的原因,並提出獃滯帳目處理意見及剩餘財產物資的分配方案。
⑥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提出解決並處理好經營中各項遺留問題和其他方面(如傷殘、離退人員)問題的善後工作方案等。須要注意的是,清算委員會在發現企業(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轉入按破產程序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