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

徠1945年10月30日,二戰結束后,蘇、美、英三國簽署的《莫斯科宣言》規定,戰後將把戰犯押往犯罪地點,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

設立背景


二戰臨近結束時,如何處理罪孽深重的納粹分子在同盟國內部引起激烈爭論,有人主張活埋,有人主張不經審判就處決,最後主張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審判的觀點獲得了勝利。用法律讓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義、以理性鞏固和平或許更為有效。
美國大法官傑克遜力排眾議,主張通過建立國際軍事法庭讓罪人服罪。最後他勝利了,歷史上第一個國際法庭也隨之誕生
1945年10月,反法西斯戰爭大局已定,蘇美英三國外長聚首莫斯科,討論通過了《關於希特勒分子對其所犯罪行責任問題的宣言》。宣言宣告,戰犯“將被解回犯罪地點,由他們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審判”。
1945年2月,德意志帝國瀕臨崩潰,雅爾塔會議公報中重申要公正而迅速地懲辦一切戰爭罪犯的宗旨。
1945年7月至8月,歐戰結束后,蘇美英三國首腦聚首柏林西南哈韋爾河畔的波茨坦,簽署了《波茨坦會議議定書》,其中包括設立軍事法庭審判戰犯的條款。
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政府在倫敦正式締結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通過了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憲章共30條,對設置法庭的目的、任務及法庭的機構、管轄權等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法庭組成


法庭應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組成,4個簽字國各應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條)。對於法庭、法官、助理、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都不得申請迴避。審判時“必須有本法庭審判官四人全體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時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構成法定人數”。庭長由法官推選(除非經審判官三人表決提出了其他辦法),原則上輪流擔任。關於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的組織,憲章第14條規定:“每一簽字國為偵查主要戰爭罪犯之罪狀及起訴,應各指派檢察官一人”,組成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於一切事項,應以過半數之投票決定之,並為便利計,按照輪流之原則指定一人為主席;但如對於應受本法庭審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該被告應被控訴之罪名,雙方之投票相等時,則應採取主張該被告應受審判或對該被告提起訴訟之檢察官之意見”。

法庭選址


首先,法庭必須設在一個德國城市,否則無法體現對德國戰犯的審判。其次,法庭的所在地必須與納粹所建立的德意志第三帝國有著某種精神上的關聯,但柏林之類的大城市又顯然不合適,而且這些大城市的基礎設施大部分已經毀於戰火。
最後,紐倫堡進入了同盟國的視野。首先,它是德國納粹黨人的精神大本營,是德國納粹運動的發源地。對德國法律來說,紐倫堡更記載著一段特殊的泣血的歷史。
1935年,正是在紐倫堡,希特勒宣布了他臭名昭著的《種族法》。這部法律剝奪了德國猶太人的公民權,使他們淪為希特勒的第三帝國的被統治者,猶太人被系統殺戮的大門就此敞開。紐倫堡還是希特勒國家社會黨(“納粹”即“國家社會黨”德語縮寫音譯)走向興盛的地方,從1933年到1938年,國家社會黨在這裡舉行大規模的閱兵和遊行,最多的時候糾集了5萬人參與。
在納粹黨的老巢清算納粹暴行是再恰當不過的了。況且,在滿目瘡痍的戰後,紐倫堡還倖存了一個法院,就坐落在城市的邊緣,是德國僅存的法律設施之一。

法庭審判


第一次審判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中的罪犯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中的罪犯
1945年10月18日,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次審判在柏林舉行,自194 5年11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城。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法庭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H.戈林、M.博爾曼、H.弗蘭克、W.弗里克、A.約德爾、E.卡爾滕布龍納、W.凱特爾、J.von里賓特洛甫、A.羅森貝格、F.紹克爾、A.賽斯-英夸特、J.施特賴歇爾等12人被處絞刑。其中10人被執行(戈林刑前自殺,博爾曼被缺席審判)。W.馮克、R.赫斯、E.雷德爾等3人被判無期徒刑,B.von希拉赫、A.施佩爾、K.鄧尼茨、K.F.von紐賴特等4人被判10~20年徒刑,H.弗里切、F.von巴本、H.G.H.沙赫特等3人被釋放。
在被起訴的組織和團體中,黨衛軍、特別勤務隊和蓋世太保以及納粹黨元首兵團被宣布為犯罪組織。

後續審判

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②米爾希審判(針對E.米爾希元帥)。③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④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H.von波爾)。⑤弗里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里克總裁和他的康採恩)。⑥法該公司審判(針對法該公司在佔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游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⑧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別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別行動部隊的指揮官)。⑩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採恩及其領導人)。11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12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餘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紐倫堡審判根據下述4條罪行起訴和定罪:①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②參與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以上兩條罪行合起來被稱為破壞和平罪。③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④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為以後對破壞和平罪的審判奠定了基礎,標誌著國際法的重大發展。
2005年,我立足於當年審判赫爾曼·戈林、魯道夫·赫斯的紐倫堡正義宮審判大廳,聆聽當年二位為自己的辯護錄音:“我們像奉公守法的郵差一樣,只是儘力做好各自的工作……”

審判規則


反思人類創造的各種悲劇和荒唐行為,“南京大屠殺”不僅要精確統計在戰場戰死多少軍人、屠殺多少放下武器的守法戰俘、滅絕多少無辜平民……而且要比照紐倫堡審判的共同規則,反思上一代人染指的“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