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倉制度
對會員和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
限倉制度(Position limit system)是期貨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交易者和防範操縱市場行為,對會員和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不允許超量持倉。
根據不同的目的,限倉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限倉制度最原始的含義就是根據會員承擔風險的能力規定會員的交易規模。交易所通常會根據客戶和會員投入的保證金的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給出一定的持倉限額,此限額即是該會員和客戶在交易中持倉的最高水平。如客戶進行期指交易時,必須到經紀商處開戶,同時存入一筆保證金。保證金數額必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初始保證金水平:
保證金=結算價×持倉量×保證金比率(A)
(A為保證金比率,是一個常數,由各個期指交易市場依據不同的市場情況自行決定)。
由此可見,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的持倉限額,可以使得保證金維持在一個風險較低的水平。當客戶要求持有更多的期指合約,在原來保證金不變的情況下,就會使得保證金賬面金額低於初始保證金,交易者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然後,才能持有更多的合約。
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會員,許多國家的交易所都規定,一個會員對期指合約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交易所期指合約持倉總量(單邊結算)的一定百分比,否則交易所將會對會員的超量持倉部分進行強制平倉。此外交易所還按照合約離交割月份的遠近,對會員規定了持倉限額,距離交割期越近的合約,會員的持倉量越小。
為了防止大戶過量持倉,操縱市場,大部分交易所會員對會員所代理的客戶進行編碼管理,每個客戶只能使用一個交易編碼,交易所對每個客戶編碼下的持倉總量也有限制。
限倉制度
我國期貨交易所對持倉限額制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第二,採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第三,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第四,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額。
第五,交易所可根據經紀會員的凈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對於凈資本金額或交易金額較大的經紀會員可增加限倉數額。經紀會員的限倉數額,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六,交易所調整限倉數額須經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第七,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投資者,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一個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數超出限倉數額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的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原則上應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有關投資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