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權利
法律術語
法律術語,法定權利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包括民事、行政、訴訟等方面的權利。具體而言,由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的公民享有的權利。與法定義務相對應,與自然權利、道德權利相區別。
可分為實體權利(由各種實體法如民法等規定)、程序權利(由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前者為“原權利”,後者為“派生權利”或“救濟權”,在原權利不受侵犯的情況下,公民毋須提起訴訟,派生權利便備而不用。法定權利既由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就受憲法和法律的明確保障。
一般義務主體和特定義務主體的責任,也都有相應法律的明文規定,即有法定權利,便有法定義務。
一般義務,主要表現為不作為,特定義務則表現為作為。前者如不殺人、不偷盜等,一般義務主體不作為,便使權利主體的生命、財產等權利得到保護。在社會生活中,這是常態,而殺人、偷盜等行為,是非常態。
從法律史上看,法定權利是一個由疏到密,由主體特定到主體普遍,或者說,由少數人到多數人再到全體公民的發展過程,這表現了法律的進步。法定權利是權和發展的—個重要階段,特別是在權利保障上,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人們直接追求的是“實然權利”或實際能享受到的權利。
這就要求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共同努力,縮小法律規定狀況之間的距離,使法律規定都能得到實現,使法定權利都能得到切實保障。法定權利區別於應有權利,應有權利是按照人的本性,即基於人性、人格和人道基礎上的自然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