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限由法律或信仰來賦予。

來源


自然權利源自於古希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文藝復興以來,成為西方法律與政治思想的重要議題。17、18世紀,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伏爾泰狄德羅盧梭等對這一思想進行重要的發展。

法律


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是理論上存在的權利。自然權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個體都可對蒂屬對象或其他物種或社會所要求的重要利益。在當今時代,更為人偏愛的術語是較為片面的“人權”概念。
自然權利,出自古希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構成了古典自然法學說的要義。
文藝復興以來,“自然權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個重要論題。英國哲學家洛克在《政府論》中對“自然權利”作了個人界定:“人們……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制的關係”;“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英]洛克:政府論(下)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5-6)
美國《獨立宣言》對“自然權利”作了這樣解釋:“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有從他們‘造物主’那邊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自然權利在資產階級語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所有權,它是最基本權利。
自然權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不為人類獨有。
自文藝復興以來,“自然權利”被用作思想工具,有力地討伐不公正,直接促進人類的自我解放。但是對自然權利的解讀也陷入片面。中文翻譯的“天賦人權”,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其含義的被歪曲。人類作為自然的道德維護者,在哲學定義上應當維護其他物種的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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