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辦獎項
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最高榮譽,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通過。
2019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提名評選工作的通知》。
2019年9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授予葉培建等28人”國家榮譽稱號”。經中共中央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頒授儀式於2019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
2020年8月11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的決定,授予張伯禮、張定宇、陳薇(女)“人民英雄”國家榮譽稱號。
國家榮譽稱號
2015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草案指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草案初次審議稿還指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勳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繼承。
2015年12月21日,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通過。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作為國家最高榮譽,主要體現在精神層面,其獲得者應當受到尊重並享有相應禮遇。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規定(試行)》,按照“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原則,對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等方面享有的禮遇作了規定。主要是設立功勛簿記載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節日集會等崇高禮遇;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先進事迹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授予決定后,中央主要媒體及所屬新聞網站和新媒體平台將集中宣傳獲得者的傑出貢獻和先進事迹;充分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載體平台,深入挖掘獲得者背後的感人故事,在全社會營造崇尚英雄、關愛英雄、學習英雄的良好氛圍;做到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有機結合,推進功勛模範人物學習宣傳常態化,堅持熱在基層、熱在群眾,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把褒揚英雄的過程轉化為人們自覺參與、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過程,把榜樣的力量轉化為人們弘揚愛國奮鬥精神、建功立業新時代的實際行動。
2019年8月27日,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公示28名國家榮譽稱號建議人選名單,分別為:於漪、衛興華、王蒙、王文教、王有德、王啟民、王繼才、艾熱提·馬木提、布茹瑪汗·毛勒朵、葉培建、申亮亮、朱彥夫、麥賢得、李保國、李道豫、吳文俊、張超、南仁東、秦怡、都貴瑪、熱地、顧方舟、高銘暄、高德榮、郭蘭英、董建華、程開甲、樊錦詩(公示時間從2019年8月27日起,至9月2日止)。
2020年8月3日,關於“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建議人選的公示,國家榮譽稱號建議人選名單為:張伯禮、張定宇、陳薇(公示時間從2020年8月3日起,至8月7日止)。
2019年9月29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頒授儀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金色大廳隆重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向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頒授勳章獎章並發表重要講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強、栗戰書、汪洋、趙樂際、韓正,國家副主席王岐山出席頒授儀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滬寧主持。
2019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提名評選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積極性,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黨中央決定,首次開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評選頒授,隆重表彰一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功勛模範人物。
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道德品質高尚、群眾公認的傑出人士。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如“人民科學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藝術家”“人民英雄”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國家榮譽稱號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時進行,有需要時可以及時授予。今年是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首次集中評選頒授,國慶前夕將舉行隆重的頒授儀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包括港澳台僑人員和外國人,均可被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後去世且符合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在此之前去世的老一輩革命家以及其他為建立新中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他們的不朽英名和豐功偉績永載史冊,為子孫後代永遠銘記和尊崇,但從法律溯及力等因素考慮,不再追授。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今年1月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提名評選工作的通知》,對做好提名評選工作作出整體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各項工作始終在黨中央直接領導下開展。
二是嚴格依法依規,評選程序嚴謹。在提出初步建議人選、資格審查、歸口評審、廣泛徵求意見並組織公示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
三是以功績為導向,堅持最高標準。全面評價提名人選一貫表現,以實際貢獻作為重要評判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四是突出時代精神,全面統籌兼顧。充分考慮新中國成立70周年的鮮明主題,在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均有代表性人物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