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
民事法律的審判機關
家的審判機關、機構、場所等。有多種含義:①有些國家的法院就稱法庭,如法國的初審法庭、爭議法庭、警察法庭,英國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②法院內部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根據案件性質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經濟法庭,此外,還設有專門法庭,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法庭等。③國家為審理特種案件而設立的臨時性審判機構。如中國 1956 年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設立的軍事法庭,1980年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設立的特別法庭。④中國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設立的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⑤審判庭的別稱。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往往被稱為法庭組成人員,審判庭的活動被稱為法庭活動,審判庭的記錄被稱為法庭記錄。⑥法庭審判訴訟案件的場所。法院實行公開審判,允許群眾進入法庭旁聽。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可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三個月。
如果欠款人沒有錢也沒有產業,判決後有可能中止執行,如果是訴訟,這肯定有問題,應該及時聯繫法官問清楚是怎麼回事。
如果是執行,不應該把申請交到法院就等著,要積極提供執行線索,同辦案法官聯繫才好。否則法院可能會因為暫時無法執行而中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