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專利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佔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簡稱中國專利局),1980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般均設有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基本解釋:[patent]一項發明創造的首創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獨享權益。
詳細解釋:(在中國古代的解釋是1,2,3)
1、專謀私利。《左傳·哀公十六年》:“若將專利以傾王室,不顧楚國,有死不能。”《史記·周本紀》:“夫榮公好專利而不知大難。”
2、壟斷某種生產或流通以掠取厚利。漢桓寬《論·復古》:“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天下之專利也。”《明史·張四維傳》:“御史郜永春視鹽河東,言鹽法之壞,由勢要橫行,大商專利。”
3、專一而敏銳。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勉學》:“人生幼小,精神專利,長成之後,思慮散逸,固須早教,勿失機也。”
4、專利權、專利財產權。
專利文獻作為技術信息最有效的載體,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術情報,相比一般技術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發明創造只通過專利文獻公開,並不見諸於其他科技文獻,相對於其他文獻形式,專利更具有新穎、實用的特徵。可見,專利文獻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另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文獻包含了世界科技技術信息的90%-95%。
如此巨大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的競爭者之間惟一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企業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緻、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開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所用,從而實現其特有的經濟價值。科研工作中經常查閱專利文獻,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
專利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自佔有”。例如“這僅僅是我的專利”。
2、在知識產權中有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具體包括:
第一:專利權,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專利權人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佔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裡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佔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裡具體指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專利”和“專利申請”兩個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時候即聲稱自己有專利。其實,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前,只能稱為專利申請,如果其能最終獲得授權,則可以稱為專利並對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範圍擁有獨佔實施權,如果其最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則永遠沒有成為專利的機會了,也就是說,他雖然遞交了專利申請,但並未就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範圍獲得獨佔實施權。很明顯,這兩個概念所代表的兩種結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
這裡,專利前兩個意思雖然意義不同,但都是無形的,第三個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質。“專利”這個詞語可以僅僅指其中一個意思,或者包含兩個以上的意思,具體情況必須聯繫上下文來看。對“專利”這一概念,生活中人們一般籠統地認為: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由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
由於專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國專利相關的知識、法律和規定相當地多而且細緻甚至於各不相同,要了解各個細節可通過查詢相關具體法律、條文或者國際條約,另外請見參考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獨佔”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佔”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佔”是指法律授予專利權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公開”是指專利申請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佔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有關專利信息。
專利制度旨在保護技術能夠享受到獨佔性、排他性的權利,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主體使用專利,都必須通過專利權人的授權許可才能獲得使用權。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專利的使用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專利無效、專利撤銷、過期專利等一一被列入專利法律範疇。只有充分的認識諸如此類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利用專利資源,為企業實現更多的經濟價值。
專利按持有人所有權分為有效專利和失效專利。
有效專利
通常所說的有效專利,是指,專利申請被授權后,仍處於有效狀態的專利。要使專利處於有效狀態,首先,該專利權還處在法定保護期限內,另外,專利權人需要按規定繳納了年費。
失效專利
專利申請被授權后,因為已經超過法定保護期限或因為專利權人未及時繳納專利年費而喪失了專利權或被任意個人或者單位請求宣布專利無效后經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並宣布無效而喪失專利權之後,稱為失效專利。失效專利對所涉及的技術的使用不再有約束力。
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佔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佔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對“專利”這一概念,尚無統一的定義,其中較為人們接受並被我國專利教科書所普遍採用的一種說法是: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獨佔”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佔”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佔”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佔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能夠製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製造,並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裡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並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非顯而易見的(nonobviousness):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於習知技藝(prior art)。所以,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這樣的規定是要避免發明人只針對既有產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專利申請。若運用習知技藝或為熟習該類技術都能輕易完成,無論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專利的進步性精神;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構想,就是顯而易見的(obviousness),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適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為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賦予發明人獨佔的利益,而發明人則需充分描述其發明的結構與運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專利權人同意或專利到期之後,能夠實施此發明,或是透過專利授權實現發明或者再利用再發明。如此,一個有價值的發明能對社會、國家發展有所貢獻。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準專利(相當於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於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 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以及“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 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
1、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
2、百度專利檢索
3、其他
專利屬於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具有與其他財產不同的特點。
也即獨佔性。它是指在一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內)和區域(法律管轄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屬於侵權行為。
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範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一國批准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申請專利,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範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但是,同一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准后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時間性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一般不能續展。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專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的長短由有關國家的專利法或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世界各國的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期限規定不一。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於一項發明創造。但是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1) 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關係,從而有效保護髮明創造成果,獨佔市場,以此換取最大的利益;
2) 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確保自身生產與銷售的安全性,防止對手拿專利狀告自己侵權(遭受高額經濟賠償、迫使自己停止生產與銷售);
3) 專利權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使用(狀告他人侵犯專利權,索取賠償);
4) 自己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國家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構成技術壁壘,別人要想研發類似技術或產品就必須得經專利權人同意);
5) 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不及時申請專利,別人把你的勞動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反過來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告你侵犯專利權;
6) 可以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亦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使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7) 一個企業若擁有多個專利是企業強大實力的體現,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無形宣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既是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強力企業,同時也是政府各項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標群體),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8) 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轉讓),比單純的技術轉讓更有法律和經濟效益,從而達到其經濟價值的實現;
9) 專利宣傳效果好;
10) 避免會展上撤下展品的尷尬;
11) 國家對專利申請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頒布的專利獎勵政策、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會給予部分政策、經濟方面的幫助;
12) 專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還作為企業上市和其他評審中的一項重要指標,比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評審、科技項目的驗收和評審等,專利還具有科研成果市場化的橋樑作用。總之,專利既可用作盾,保護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也可用作矛,打擊對手的侵權行為。充分利用專利的各項功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
a. 科學發現;
b.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c.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d. 動物和植物品種;
e.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f.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但對上款第d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 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後申請可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句話說,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這就是優先權一詞的由來。
在我國,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後,按照先申請原則,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後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這在審查中對決定申請是否具有專利性關係重大;申請日是審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以及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審查階段、公布、實質審查以及授權5個階段。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3個階段。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後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跡不清、有塗改的;或者附圖及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製、照片模糊不清有塗改的;或者申請文件不齊備的;或者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不詳的;或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無法確定的,以及外國單位和個人未經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寄來的專利申請不予受理。
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在初審時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主要包括審查內容是否屬於《專利法》中不授予專利權的範圍,是否明顯缺乏技術內容不能構成技術方案,是否缺乏單一性,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國申請人還要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陳述意見,逾期不答覆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經答覆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合格的,將發給初審合格通知書。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進行上述審查外,還要審查是否明顯與已有專利相同,不是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新的設計,經初審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直接進入授權秩序。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經過格式複核、編輯校對、計算機處理、排版印刷,大約3個月後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其說明書摘要並出版說明書單行本。申請公布以後,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後,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如果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三年還未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覆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次答覆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複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後,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並在2個月後於專利公報上公告,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我國唯一有權接受專利申請的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33個城市設有代辦處,受理專利申請文件,代收各種專利費用。
申請專利時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申請不同類型的專利,需要準備不同的文件。
(1)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具有說明書附圖時須提供)。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
(3)申請外觀設計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關於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限定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在專利權授予后,權利要求書是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範圍的根據,也是判斷他人是否侵權的根據,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權利要求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它是記載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是引用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它是一種包括另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又含有進一步加以限制的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進行權利要求的撰寫必須十分嚴格、準確、具有高度的法律和技術方面的技巧。
1、申請專利委託代理時,申請人需要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2、代理費數額依據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請人與代理機構協商后確定。
3、官費是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費用。通常包括:首筆官費包括: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含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發明申請審查費2500元。另外,發明專利授權辦理登記費255元,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辦理登記費205元。
4、要獲得並保持專利,申請人還需要在申請后的若干年內向專利局交納專利年費等費用。
5、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部分專利收費:a、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b、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c、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述規定。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的年費,複審費。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個個人或者單個單位的,減繳上述收費的85%。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上述收費的70%。
途徑1:申請人自己申請(將申請文件遞交專利局或地方代辦處,並繳納相關費用);
途徑2: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申請。
一般應該委託專業的代理機構,以避免由於自身對相關法律知識或相關程序了解不足而導致授權率降低或保護範圍不當。
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好處:專利代理機構及其代理人均是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的既懂專業技術、又掌握有關法律知識的專家,通過他們將申請人想要申請專利的一般技術資料撰寫成符合審查要求的技術性、法律性文件,並使該文件具有最佳的保護效果。通過專利代理可使委託人的申請順利、儘快的獲得通過,真正做到少花錢、多得利,另外,建議選擇那些有保障的專利代理機構。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根據《專利法》第四條的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發明創造,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保密專利。一般而言,涉及國家安全的發明創造主要是指國防專用或者對國防有重大價值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發明創造是指涉及國家安全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的發明創造。這些發明創造的公開會影響國家的防禦能力,損害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或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對於軍民兩用的發明創造,申請人如果希望其發明能夠推廣應用,就不宜申請保密專利。申請保密專利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先用權,是指某項發明創造在專利人提出專利申請前,如果另一發明人已經在製造相同產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法律允許其不受專利權人專用權的限制,仍有權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製造或使用該發明創造。先用權適用的前提是兩個以上發明人或單位分別獨立地完成相同的發明,其中一人取得了專利權,其他人因未申請或晚申請沒有獲得專利權的情形,享有優先權的條件是,另一個發明人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為製造或使用作好必要準備,並且這種使用不構成公開使用。優先權的實施旨在保護相同發明中沒有專利權的發明人的最低利益。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2012年12年11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布報告顯示,儘管全球經濟表現欠佳,但2011年全球專利申請量繼續保持強勁增長勢頭。就本國專利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數而言,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一大專利申請國。
報告指出,2011年,中國受理了超過52萬件專利申請,美國為50萬件,日本34萬件。中國繼2010年超過日本后,2011年又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大專利申請國。
當天在日內瓦萬國宮舉行的記者會上,世界知識產權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表示,儘管不能單純從各國的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上進行簡單比較,但數據表明,在創新方面以往西方國家完全領先的格局已發生變化。
2011年,全球專利申請總數為214萬件,第一次突破200萬大關,較2010年增長7.8%。高銳表示,知識產權申請量持續增長,表明儘管全球經濟形勢不容樂觀,但企業仍在創新,這對全球經濟而言是利好消息,為全球經濟今後幾年實現增長與繁榮奠定了基礎。
2011年,全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超過67萬件,比2010年增長35%,其中大部分增長源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申請。日本和美國居民在境外提交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最多,但其中大部分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
2011年,全球商標申請量達到了創紀錄的420萬件,較2010年增加13.3%。中國商標申請量的快速增長是近幾年全球商標申請總量增長的主要因素。2011年全球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超過77萬件,較2010年增加16%,這一顯著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也是中國。
2011年中國企業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方面表現搶眼。中興通訊2011年提交了2826項專利申請,超過日本松下公司,排名全球公司專利申請量榜首。華為則以1831項專利申請名列第三。
2016年11月,中國專利局2015年受理了國內外申請者逾110萬件專利申請,佔全球總量近40%,超過美日韓總和。
2020年1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京發布2019年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年度統計數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主任胡文輝介紹,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主要知識產權指標總體平穩、穩中有進,知識產權質量效益持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