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經2012年11月27日交通運輸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2012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0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航次計劃及值班一般要求,駕駛值班,輪機部航行值班,無線電值班,港內值班,駕駛、輪機聯繫制度,值班保障,法律責任,附則10章134條,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7年第11號)予以廢止。

法律規定


2012年第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已於2012年11月2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2012年1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船船員值班,保障海上人命與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加強船舶保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1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海船的船員值班適用本規則,下列船舶除外:
(一)軍用船舶;
(二)漁業船舶;
(三)遊艇;
(四)構造簡單的木質船。
第三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是實施本規則的主管機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海船船員值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航運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則以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編製《駕駛台規則》、《機艙值班規則》等船舶值班規則,張貼在船舶各部門的易見之處,要求全體船員遵守執行,以保證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保指派到船上任職的值班船員熟悉船上相關設備、船舶特性、本人職責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職責。
第六條 船長及全體船員在值班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相關國際公約以及當地有關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預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者發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二章

第一節 航次計劃
第七條 船長應當根據航次任務,組織駕駛員研究有關資料,制定航次計劃,及時通知各部門做好開航準備工作,保證船舶和船員處於適航、適任狀態。
制定航次計劃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與大副、輪機長協商后,預先確定並落實本航次所需各種燃潤料、物料、淡水以及備品的數量;
(二)保證各種船舶證書和船員證件齊全、有效;
(三)保證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圖書資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準確、完整、及時更新;
(四)保證運輸單證及港口文件齊全。
第八條 航次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航線的總里程和預計航行的總時間;
(二)計劃航線上的氣象情況和海況;
(三)各轉向點的經緯度;
(四)各段航線的航程和預計到達各轉向點的時間;
(五)複雜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線附近的危險物的避險手段;
(六)特殊航區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 開航前,船長應當恰當地使用航海圖書資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計劃好從出發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預定航線,清楚標繪在海圖上,並對預定航線進行核實。
駕駛員在航行期間應當認真核實預定航線上每一個擬採取的航向。
第十條 船舶航行中,計劃航線的下一停靠港發生改變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離計劃航線的,船長應當及早計劃好修正航線,並在海圖上重新標繪。
第二節 值班要求
第十一條 航運公司和船長應當為船舶配備足夠的適任船員,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十二條 船長應當安排合格的船員值班,明確值班船員職責。值班的安排應當符合保證船舶、貨物安全及保護海洋環境的要求,並保證值班船員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勞值班。
在船長統一指揮下,值班的駕駛員對船舶安全負責。
輪機長應當經船長同意,合理安排輪機值班,保證機艙運行安全。
船長應當根據保安等級的要求,安排並保持適當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第十三條 值班應當遵守下列駕駛台和機艙資源管理要求:
(一)根據情況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員;
(二)考慮值班船員資格和適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員應當熟悉其崗位職責和部門職責;
(四)值班船員對值班時所接收到的與航行有關的信息應當能夠正確領會、正確處置,並與其他部門適當共享;
(五)值班船員應當保持各部門之間的適當溝通;
(六)對為保證安全所採取的行動,值班船員如果產生任何懷疑,應當立即告知船長、輪機長、負責值班的高級船員。
第十四條 值班的高級船員認為接班的高級船員明顯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職責時,不得交班,並立即向船長或者輪機長報告。
第十五條 值班的高級船員在交班前正在進行重要操作的,應當在確認操作完成後再交班,船長或者輪機長另有指令的除外。
第十六條 接班的高級船員應當在確認本班人員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職責后,方可接班。
第十七條 不得安排船員在值班期間承擔影響值班的工作。
第十八條 值班船員應當將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記錄。

第三章

第一節 值班安排
第十九條 確定駕駛台值班人員組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保證安全航行需要:
(一)保證駕駛台24小時值守;
(二)天氣及能見度情況、白天及夜間的駕駛要求差異;
(三)臨近航行危險時需要值班駕駛員額外執行的航行職責;
(四)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雷達或者電子定位儀等助航儀器及任何其他影響船舶安全航行的設備的使用和工作狀態;
(五)船上是否裝有自動操舵裝置;
(六)是否需要履行無線電職責;
(七)駕駛台上的無人機艙控制裝置、警報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八)特殊的操作環境對航行值班的特別要求。
第二節 瞭望
第二十條 船長應當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員,以保持連續正規的瞭望。船長安排值班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能見度、天氣和海況;
(二)航行所在區域的通航密度和所發生的其他活動;
(三)在分道通航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時所必須注意的情況;
(四)由船舶特性、即時操縱要求和預期操縱可能引起的額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員適於值班的狀況;
(六)值班船員的專業適任能力及經驗;
(七)值班駕駛員對船舶設備、裝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時召喚待命人員立即到駕駛台協助的可能性;
(九)駕駛台儀器和操縱裝置(包括報警系統)的工作狀況;
(十)舵和推進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縱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揮位置的視野;
(十二)駕駛台的結構對值班人員瞭望的影響;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適於值班的標準、程序和指南。
第二十一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始終保持正規瞭望,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視覺、聽覺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對當時環境和情況保持連續觀察、觀測;
(二)充分估計到碰撞、擱淺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險;
(三)及時發現遇難的船舶和飛機、船舶遇難人員,及時發現沉船殘骸等危害航行安全的物體。
第二十二條 在駕駛台和海圖室分設的船上,值班駕駛員為了履行其必要的職責,在確信航行安全情況下,可以短時間進入海圖室。
第二十三條 瞭望人員和舵工的職責應當分開,舵工在操舵時不應當同時擔當瞭望人員職責。
在操舵位置四周的視野未被遮擋且沒有夜視障礙,不妨礙保持正規瞭望的情況下,舵工可同時擔當瞭望人員職責。
第二十四條 在滿足下列所有要求的情況下,值班駕駛員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員:
(一)白天;
(二)能在需要時立即召喚其他合適人員到駕駛台協助;
(三)下列因素條件能夠確保安全:
1.天氣及能見度情況;
2.通航密度;
3.鄰近的航行危險物;
4.在分道通航制或者其附近水域內航行時所必須注意的情況;
5.其他影響航行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五條 夜間航行時應當至少有一名值班水手協助駕駛員瞭望。
第三節
第二十六條 接班駕駛員在接班前,應當對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者實際船位進行核實,確認計劃航線、航向和航速以及無人機艙控制裝置的工作狀況,並應當考慮值班期間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險。
第二十七條 接班駕駛員在視力未完全調節到適應環境條件以前,不應當接班。
第二十八條 交、接班駕駛員應當清楚地交接下列情況:
(一)船長對船舶航行有關的常規命令和其他特別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當時的和預報的潮汐、海流、氣象、能見度等因素及其對航向和航速的影響;
(四)在駕駛台控制主機時的主機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環境。航行環境應當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間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設備和安全設備的工作狀況;
2.電羅經和磁羅經的誤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動態;
4.在值班期間可能遇到的情況和危險;
5.船舶的橫傾、縱傾、水的密度變化及船體下坐對富餘水深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四節 值班職責
第二十九條 負責航行的值班駕駛員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並按照經過修正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其他安全航行規定進行操縱和避讓。
第三十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做到:
(一)在駕駛台保持值班,不得離開駕駛台;
(二)船長在駕駛台時,值班駕駛員仍然應當對船舶安全航行負責,除非被明確告知船長已承擔責任;
(三)給予全體值班人員一切適當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十一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使用安全航速。需要時,應當立即採取轉舵、主機變速和使用聲響信號等措施。在情況允許時,應當及時通知機艙擬進行主機變速,或者按照適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駕駛台的無人機艙主機控制裝置。
第三十二條 值班駕駛員必須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況下本船的衝程等操縱特性,並應當考慮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縱特性。
第三十三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全和航行設備的放置地點和操作方法,熟練掌握電子助航儀器的使用方法,了解這些設備性能及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四條 值班駕駛員在值班期間,應當有效使用船上的助航儀器,以恰當的時間間隔對所駛的航向、船位和航速進行核對,確保本船沿著計劃航線行駛,並注意在適當的時候使用測深儀。
第三十五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經常和精確地測定駛近船舶的羅經方位和距離,及早判斷有無碰撞危險。必要時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與他船協調避讓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值班駕駛員應當對航行設備進行操作性測試:
(一)到港前和出港前;
(二)可預見的影響航行安全的危險情況發生之前。
情況允許時,在海上航行期間值班駕駛員應當儘可能地對航行設備進行操作性測試。
上述測試應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定期檢查下列內容:
(一)確保手動操舵或者自動舵使船舶保持在正確的航向上;
(二)每班應當至少測定一次標準羅經的誤差,如可能,在大幅度改變航向後也應當測定;應當經常進行標準羅經和陀螺羅經核對;復示儀與主羅經應當同步;如發現誤差變化較大,應當及時報告船長;
(三)每班至少測試一次自動舵的手動操作;
(四)確保航行燈和信號燈及其他航行設備正常工作;
(五)確保無線電設備正常工作並且按照要求值守;
(六)確保在駕駛台的無人機艙控制裝置、警報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八條 在使用自動舵時,值班駕駛員應當考慮:
(一)為了應對隨時可能出現的潛在危險局面,及時使舵工就位並改為手動操舵的可能性;
(二)在無人協助的情況下因採取緊急措施而中斷瞭望的危險性。
手動操舵和自動操舵的轉換應當由值班駕駛員決定。
第三十九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能熟練地使用雷達,並應當做到:
(一)遇到或者預料到能見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時,應當使用雷達,並注意其局限性。使用雷達時應當遵守經過修正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使用雷達的規定;
(二)應當確保所使用的雷達量程以足夠頻繁的時間間隔進行轉換,以便能及早地發現物標。應當考慮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標可能被漏掉;
(三)使用雷達時,應當選擇合適的量程,仔細觀察顯示器,並確保及早進行雷達標繪或者系統的分析;
(四)天氣良好時,如可能,值班駕駛員應當進行雷達使用方面的操練。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時,值班駕駛員應當立即報告船長,船長接到報告后應當儘快上駕駛台,必要時由船長直接指揮:
(一)遇到或者預料到能見度不良;
(二)對通航條件或者他船的動態產生疑慮;
(三)對保持航向感到困難;
(四)在預計的時間未能看到陸地、航行標誌或測量不到水深;
(五)意外地看到陸地、航行標誌或者水深突然發生變化;
(六)主機、推進裝置遙控系統、舵機等主要的航行設備、警報或者指示儀發生故障;
(七)無線電設備發生故障;
(八)惡劣天氣懷疑可能有氣象危害;
(九)發現遇險人員或船舶以及他船求救;
(十)遇到其他緊急情況或者感到疑慮的情況。
當情況緊急時,為了船舶的安全,值班駕駛員除立即報告船長外,還應當果斷採取行動。
第五節 特殊情況
第四十一條 遇到或者預料能見度不良時,值班駕駛員應當做到:
(一)鳴放霧號;
(二)以安全航速行駛;
(三)使主機處於立即可操縱的準備狀態;
(四)通知船長;
(五)安排正規的瞭望;
(六)顯示航行燈;
(七)操作和使用雷達。
第四十二條 在夜航期間航行值班時,船長和值班駕駛員安排瞭望應當特別考慮駕駛台設備和助航儀器及其局限性、當時航區的環境和情況以及所實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船長應當將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項或者其他重要安排明確記入《船長夜航命令簿》,值班駕駛員應當遵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在沿岸和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時,應當使用船上適合於該水域並依照最新資料改正過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圖。在確認沒有碰撞危險的情況下,應當勤測船位,環境許可時還應當使用多種方法定位。
使用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的,應選擇適當顯示比例的電子海圖,並以適當的時間間隔通過其他的定位方法對船位進行核查。
值班駕駛員應當確切地辨認沿岸陸標及所有有關的航行標誌。
第四十四條 船舶由引航員引航時並不解除船長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船長和引航員應當交換有關航行方法、當地情況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長、值班駕駛員應當與引航員緊密合作,保持對船位和船舶動態進行核對。船長對引航員的錯誤操作應當及時指出,必要時即行糾正。
第四十五條 船長在非危險航段暫離駕駛台時應當告知引航員,並指定駕駛員負責。值班駕駛員對引航員的行動或意圖有所懷疑時,應當要求引航員予以澄清,如仍有懷疑,應當立即報告船長,並可在船長到達之前採取必要的行動。
第四十六條 船舶在錨泊時,值班駕駛員應當:
(一)錨拋下時應當立即測定船位,並在海圖上標出錨位和迴旋範圍,對錨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質、周圍情況及當地氣象記入航海日誌;
(二)情況許可時,應當經常利用固定航標或者岸上容易辨認的物標,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錨位上;
(三)保持正規的瞭望,並注意以下情形,並做到:
1.周圍錨泊船的情況,尤其是位於上風或者上流方向錨泊船的動態,以防他船走錨危及本船安全;
2.來泊船的錨位是否與本船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如過近,應當設法通知對方,並報告船長;
3.過往船舶或者鄰近錨泊船起錨離泊時距本船過近,應當密切關注其動態,若判斷對本船有威脅時,應當以各種信號警告對方。
(四)以適當的時間間隔巡視全船,注意吃水、龍骨下富餘水深以及船舶的狀態;
(五)注意觀測氣象、潮汐和海況變化,注意錨位、錨鏈受力和船首偏盪;在轉流時,還應當注意船身迴轉及周圍船舶動向,必要時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錨造成緊迫局面或者發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錨,或者過往船舶距離過近造成危險局面時,應當果斷地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船長;
(七)在急流區錨泊或者遇大風浪天氣,除執行船長指示外,還應當勤測錨位,定時巡視甲板,檢查錨鏈和制鏈器是否正常,並且應當認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時檢查錨鏈、錨鏈制和錨設備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時升降旗及錨球,開關錨燈、甲板照明,按照規定顯示或者懸掛相應的號燈號型,鳴放相應的聲號;
(九)能見度不良時,應當認真執行經過修正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規定,加強瞭望,鳴放霧號,打開錨燈和各層甲板的照明燈,並通知船長;
(十)錨泊中進行裝卸作業,除應當執行停泊值班中有關裝卸業務方面的職責外,還應當注意旁靠船、駁的系纜、碰墊和繩梯以及其他各種安全措施;
(十一)根據錨地情況及相關規定,用甚高頻無線電話在規定的頻道上保持守聽;
(十二)嚴格遵守防污染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
船長認為必要時,船舶在錨泊情況下可保持連續的航行值班。

第四章

第一節 值班安排
第四十七條 輪機值班的組成應當適合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以確保影響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機械設備在自動操作方式、手動操作方式模式下均能安全運行。
第四十八條 確定輪機值班組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運行。
(二)船舶類型、機械設備類型和狀況;
(三)對船舶安全運行關係重大的機械設備進行重點監控的值班需求;
(四)由於天氣、冰區、污染水域、淺水水域、各種緊急情況、船損控制或者污染處置等情況的變化而採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六)人命、船舶、貨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七)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法規和當地規定。
第二節 值班交接
第四十九條 交、接班輪機員應當清楚下列交接事項:
(一)輪機長關於船舶系統和機械設備運行的常規命令和特別指示;
(二)對機械設備及系統進行的所有操作及目的、參與人員以及潛在的危險;
(三)污水艙、壓載艙、污油艙、備用艙、淡水櫃、糞便櫃、滑油櫃等使用狀況和液位以及對其中貯存物的使用或者處理的特殊要求;
(四)備用燃油艙、沉澱櫃、日用油櫃和其他燃油貯存設備中的燃油液位和使用狀況;
(五)有關衛生系統處理的特殊要求;
(六)主機、輔機系統(包括配電系統)的操作方式和運行狀況;
(七)監控設備和手動操作設備的狀況;
(八)自動鍋爐控制裝置和其他與蒸汽鍋爐操作有關設備的狀況和操作模式;
(九)惡劣天氣、冰凍、被污染的水域或者淺水引起的潛在威脅;
(十)在設備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下而採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應急措施;
(十一)機艙普通船員的任務分派;
(十二)消防設備的可用性;
(十三)輪機日誌的填寫情況。
第五十條 接班輪機員對接班事項不滿意或者觀察到的情況與輪機日誌記錄不相符時,不得接班。
第三節 值班職責
第五十一條 值班輪機員是輪機長的代表,主要負責對與船舶安全有關的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養,並根據要求,負責輪機值班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機械設備的檢查、操作和測試,保證安全值班。
第五十二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維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機艙值班的普通船員應當協助值班輪機員使主機、輔機系統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五十三條 輪機長在機艙時,值班輪機員仍應當繼續對機艙工作全權負責,除非被明確告知輪機長已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 輪機值班的所有成員都應當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職責,並掌握本船下列情況:
(一)內部通信系統的適當使用;
(二)機艙逃生途徑;
(三)機艙報警系統和辨別各種警報的能力;
(四)機艙的消防設備和破損控制裝置的數量、位置和種類,以及它們的使用方法和應當遵守的各種安全預防措施。
第五十五條 輪機值班開始時,應當對所有機械設備的工作情況、工況參數加以驗證、分析,以保持在正常範圍值。
第五十六條 在值班期間值班輪機員應當定期巡迴檢查機艙和舵機房,及時發現機械設備的故障和損壞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七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對運轉失常、可能發生故障或者需要特殊處理的機械設備,以及已經採取的措施作詳細記錄。需要時,應當對擬採取的措施作出安排。
第五十八條 在機艙值守的值班輪機員應當能夠隨時操縱推進裝置,以應對換向和變速的需要。
機艙無人值守的,值班輪機員在獲知報警、呼叫時,應當立即到達機艙。
第五十九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執行駕駛台的命令。
對主推進動力裝置進行換向和變速操作的,應當做好記錄。當人工操作時,值班輪機員應當確保主推進動力裝置的操縱裝置有人不間斷地值守,並隨時處於準備和操作狀態。
第六十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掌握正在維護保養的機械設備(包括機械、電氣、電子、液壓和空氣系統)及其控制裝置和與此相關的安全設備、所有艙室服務系統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並注意其物料和備品的使用記錄。
第六十一條 輪機長應當將值班時擬進行的預防性保養、破損控制或者修理工作等情況通知值班輪機員。
值班輪機員應當負責值班責任內的擬處理的所有機械設備的隔離、旁通和調整,並將已進行的全部工作做好記錄。
第六十二條 機艙處於備車狀態時,值班輪機員應當保證一切在操縱時可能用到的機械設備處於隨時可用狀態,並使電力有充足的儲備,以滿足舵機和其他設備的需要。
第六十三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指導本班值班人員,告知其可能對機械設備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危及人命、船舶安全的潛在危險情況。
第六十四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對機艙保持不間斷監控。在值班人員喪失值班能力時,應當安排替代人員。
第六十五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減輕因設備損壞、失火、進水、破裂、碰撞、擱淺和其他原因所造成損害。
第六十六條 進行預防性保養、破損控制或者維修工作時,值班輪機員應當與負責維修工作的輪機員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要進行處理的機械設備加以隔離,並保留值班所需的通道;
(二)在維修期間,將其他的設備調節至充分和安全地發揮功能的狀態;
(三)在輪機日誌或者其他適當的文件上詳細記錄維修保養過的設備、參加人員以及採取的安全措施;
(四)必要時將已修理過的機器和設備進行測試、調整,投入使用。
第六十七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確保,在自動設備失靈時履行維修職責的輪機部普通船員能夠立即協助其對機器進行手動操作。
第六十八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了解失去舵效或者因機械故障導致失速會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當發生機艙失火或者機艙中即將採取的行動會導致船速下降、瞬間失去舵效、船舶推進系統停止運轉或者電站發生故障或者類似威脅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通知駕駛台。如可能,應當在採取行動之前通知,以便駕駛台有最充分的時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避免發生海上事故。
第六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值班輪機員應當立即通知輪機長,並根據情況採取措施:
(一)機器發生故障或者損壞,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運行;
(二)發生可能引起推進機械、輔機、監視系統、調節系統的損壞失常的現象;
(三)遇到其他緊急情況或感到疑慮時。
第七十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給予其他機艙值班人員適當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常規的機械設備保養應當納入值班工作。
全船的機械、電子與電氣、液壓、氣動等設備的維修工作,應當在輪機長和值班輪機員知情下進行,並做好記錄。
第四節 特殊輪值
第七十一條 值班輪機員應當保證提供鳴放聲號用的空氣或蒸汽壓力,並隨時執行駕駛台變速、換向的命令,還應當備妥用於操縱的一切輔助機械。
第七十二條 值班輪機員接到船舶進入通航密集水域航行的通知時,應當確保涉及船舶操縱的機械設備能夠隨時置於手動操作模式、舵和其他設備的操作有足夠備用動力、應急舵和其他輔助設備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第七十三條 船舶在開敞的港外錨地或者開敞的海域錨泊時,值班輪機員應當做到下列內容:
(一)保持有效的輪機值班;
(二)定時檢查所有正在運行和處於準備狀態的機械設備是否正常;
(三)執行駕駛台發布的使主機和輔機保持準備狀態的命令;
(四)遵守適用的防治污染規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
(五)保持破損控制和消防系統處於準備狀態。
在開敞錨地,輪機長應當與船長商定是否仍保持與在航時同樣的輪機值班。

第五章

第一節 無線電操作員
第七十四條 航運公司、船長、履行無線電值班職責的無線電操作員和在按照要求配備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設備的船舶上工作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七十五條 船舶無線電設備由持有相應適任證書的無線電操作員管理和操作。遇險報警應當經過船長批准后發送。
第二節 值班安排
第七十六條 船長在安排無線電值班時,應當注意下列內容:
(一)保證無線電值班符合《無線電規則》和經過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
(二)避免與船舶安全航行無關的無線電通信影響無線電值班;
(三)船上安裝的無線電設備及其工作狀態。
第三節 無線電值班職責
第七十七條 無線電操作員在值班時應當做到下列內容:
(一)在《無線電規則》和經過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指定的頻率上保持值班;
(二)定時檢查無線電設備的電源及工作狀態,發現設備故障時及時報告船長;
(三)每天用標準時間信號校對無線電時鐘不少於一次;
(四)當港口國規定不能在港界內開啟發信機,或者裝卸、清洗易揮發的易燃易爆貨物時,根據船長或者值班駕駛員的指示不得開啟和修理一切發信設備。
第七十八條 離港前,被指定為在遇險時負有無線電通信職責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確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遇險和安全通信的無線電設備、備用電源均處於有效工作狀態,並記入無線電台日誌;
(二)備妥所有國際公約規定的文件、航行通告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附加文件,並根據最新收到的資料進行修改,有不符之處立即報告船長;
(三)按照標準時間信號正確設定無線電時鐘;
(四)天線無損壞,並連接正確;
(五)儘可能地更新船舶將要航行的區域及船長要求的其它區域的最新氣象報告和航行警告,並將這些信息送交船長。
第七十九條 在離港並啟用無線電設備時,值班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在適當的遇險頻率上值守,並根據船長指示向船舶報告系統發送報告。
第八十條 在海上時,被指定為在遇險事件中負有無線電通信主要責任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對無線電設備檢查、測試,以保證設備工作正常。檢查、測試結果應當記入無線電台日誌。
第八十一條 被指定為進行一般通信業務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考慮本船船位與可能要進行通信業務的海岸電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並在可能通信的頻率上保持有效值守。在通信時,無線電操作員應當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到達港口關閉無線電設備時,值班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確保天線接地,並檢查備用電源是否安全、電量是否充滿。
第八十三條 遇險報警或者遇險呼叫優先於其他通信。當無線電設備收到遇險報警時,應當立即停止干擾遇險通信的任何發射。
第八十四條 值班的無線電操作員收到遇險報警時,應當立即報告船長。
第八十五條 本船遇險或者收到遇險報警時,被指定為在遇險事件中負有無線電通信主要責任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根據《無線電規則》的程序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八十六條 值班的無線電操作員應當按照《無線電規則》及經過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有關無線電台日誌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項的記錄:
(一)遇險、緊急和安全的無線電通信摘要;
(二)與無線電服務有關的重要事件;
(三)無線電設備的狀況,包括電源狀況的摘要。
在條件允許時,可以每天記錄一次船位。
第八十七條 無線電台日誌存放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便於遇險通信操作記錄;
(二)便於船長查閱;
(三)便於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或締約國授權官員檢查時查閱。

第六章

第一節 港內值班應當遵守的一般要求
第八十八條 船舶在港內停泊時,船長應當安排適當而有效的值班。對於具有特種形式的推進系統或者輔助設備,以及裝載有危害、危險、有毒、易燃物品或者其他特殊貨物的船舶,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第八十九條 船長應當根據停泊情況、船舶類型和值班特點,配備足夠具有熟練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員,並安排好必要的設備。
第九十條 船舶在港內停泊期間的值班安排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確保人命、船舶、貨物、港口和環境的安全;
(二)確保與貨物作業相關機械的安全操作;
(三)遵守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法規和當地規定;
(四)保持船舶工作正常。
第九十一條 停泊時,甲板值班人員應當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駕駛員和一名值班水手。
第九十二條 輪機長應當與船長協商確定輪機值班安排。
決定輪機值班人員組成時,應當考慮下列內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輪機員;
(二)推進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機工協助值班輪機員。
輪機員在值班期間,不應當承擔妨礙其監控船上機械系統的其他任務。
第二節 駕駛值班
第九十三條 在港內值班時,值班駕駛員應當做到下列內容:
(一)掌握全船人員動態,經常巡查船的四周、裝卸現場及工作場所,關注從事高空、舷外及封閉艙室內工作的人員安全,督促值班人員堅守崗位,保持部門間聯繫暢通;
(二)督促值班水手按時升降國旗、開關燈,顯示或者懸掛有關號燈號型;
(三)經常檢查舷梯、錨鏈、跳板及安全網,及時調整系泊纜繩,在有較大潮差的泊位上,應當加強巡查,必要時應當採取措施以確保系泊設備處於安全工作狀態;
(四)注意吃水、龍骨下的富餘水深和船舶的總體狀態;
(五)根據船舶種類特點,按照積載計劃的要求,負責船港聯繫和協作,監督裝卸操作安全和質量,掌握裝卸進度,解決裝卸中發生的問題,制止違章作業,注意天氣變化及海況,及時開關艙;裝卸一級危險品、重大件、貴重貨時到現場監督指導;
(六)注意及時收聽天氣預報,當收到惡劣氣象警報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人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
(七)按照船長、大副的指示或者根據情況需要,通知機艙注入、排出或者調整壓艙水,並注意船體平衡;注意檢查污水井、壓載艙及淡水艙的測量記錄;監收加裝淡水和物料,加油船來時通知機艙並且注意防火安全;
(八)發生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鳴放警報,通知船長,採取措施以防止對船上人員、船舶和貨物造成損害;必要時,請求附近船舶或者岸上給予援助;
(九)掌握船舶穩性情況,能夠在失火時向消防部門提供可噴灑在船上且不致危及本船的水的大致數量;
(十)在船上進行明火作業及修理工作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十一)不得在系泊區域內排放污油水、垃圾及雜物,並採取措施,防止本船對周圍環境造成其他形式的污染;
(十二)注意過往船舶,有他船系靠本船或者前後泊位時應當在現場守望,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發生事故時,應當立即記下該船船名、國籍、船籍港及事故經過,並向船長報告;
(十二)對遇難船舶和人員提供援助;
(十三)主機試車應當在確認推進器附近無障礙物,不致礙及他船,不損壞舷梯、跳板、纜繩、裝卸屬具及港口設施等情況後方可進行,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三節 輪機值班
第九十四條 在港內值班時,值班輪機員應當做到下列內容:
(一)遵守有關防範危險情況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規定;
(二)監測運行中的所有機械設備及系統的儀錶和控制系統;
(三)遵守當地有關防污染規定,按照規定採用必要的技術、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四)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變化情況;
(五)出現緊急情況並且需要時,發出警報並且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上人員、船舶及其貨物遭受損害;
(六)了解駕駛員對裝卸貨物時所需設備的要求,以及對壓載和船舶穩性控制系統的附加要求;
(七)經常巡查以判斷可能發生的設備故障或者損壞情況,發現設備故障或者損壞情況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以確保船舶、貨物作業、港口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
(八)在職責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船上電氣、電子、液壓、氣動以及機械系統發生事故或者損壞;
(九)對影響船上機械運轉、調節或修理的重要事項做好記錄。
第四節 駕駛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五條 交、接班的駕駛員應當在交接前巡視檢查全船和周圍,認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十六條 交班駕駛員應當告知接班駕駛員下列事項:
(一)航海日誌和停泊值班記錄簿所記載的有關內容、航運公司指示和船長命令,有關人員來船聯繫及對外聯繫事項;
(二)氣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纜情況、錨位和所出錨鏈的情況、轉流時船舶迴轉,主機狀態和其應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與船舶安全停泊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船上擬進行的所有工作,包括積載計劃、大副的要求、裝卸進度、開工艙口及工班數、貨物的分隔襯墊、裝卸質量、裝卸屬具情況、危險品和重大件及應採取的預防及應急措施、貴重貨、水手值班情況及與港方聯繫事項等;
(四)艙底水、壓艙水、淡水的水位情況及加裝燃油、淡水情況;
(五)消防設備的情況;
(六)港口及本船懸掛的信號、顯示的號燈號型和鳴放的聲號,港口特殊規定,發生緊急情況或需要援助時船方與港方的聯繫方式;
(七)要求在船船員的人數和全船人員的動態情況;
(八)檢修工作的項目、質量、進度和採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駁情況,周圍錨泊船的動態;
(十)港口的特殊要求;
(十一)有關船員、船舶、貨物的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況,以及由於船舶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時向相關機關報告的程序。
第九十七條 接班駕駛員在負責甲板值班之前應當核實下列內容:
(一)系泊纜繩或者錨鏈是否恰當;
(二)正在裝卸的有害或者危險貨物的性質,以及發生溢漏或者失火后應當採取的相應措施;
(三)本船懸掛的信號、顯示的號燈號型以及鳴放的聲號是否正確;
(四)各項安全措施和防火規定是否有效遵守;
(五)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況,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
第九十八條 交接班人員對交接事項產生疑問時,應當及時向大副或者船長報告。
第五節 輪機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九條 交、接班輪機員應當清楚交接下列事項:
(一)當日的常規命令,有關船舶操作、保養工作、船舶機械或者控制設備修理的特殊命令;
(二)所有機械和系統進行檢修工作的性質、涉及的人員以及潛在的危險;
(三)艙底、殘渣櫃、壓載水艙、污油艙、糞便櫃、備用櫃的液位及狀態,以及對其中貯存物的使用或者處理的特殊要求;
(四)有關衛生系統處理的特殊要求;
(五)滅火設備以及煙火探測系統的狀況和備用情況;
(六)獲准從事或者協助機器修理的人員及其工作地點和修理項目,以及其他獲准上船的人員;
(七)港口有關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及船舶防備工作等方面的特殊規定;
(八)發生緊急情況或者需要援助時,船上與岸上人員、相關機關可使用的通信方式;
(九)其他有關船員、船舶、貨物的安全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重要情況;
(十)輪機部的活動造成環境污染時,向相關機關報告的程序。
第一百條 接班輪機員在承擔值班任務前還應當做到以下內容:
(一)熟悉現有的和可用的電、熱、水源和照明來源及其分配情況;
(二)了解船上的燃油、潤滑油及淡水供給的可用程度;
(三)備妥機器以應對緊急狀況。
第六節 貨物作業值班
第一百零一條 航運公司應當制定保證貨物作業安全的規定。
負責計劃和實施貨物作業的高級船員應當通過對特定風險的控制,確保作業的安全實施。
第一百零二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時,船長應當作出保持貨物安全的值班安排。
載運散裝危險貨物的船舶,安全值班應當由甲板部和輪機部各至少一名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組成。
載運非散裝危險貨物的船舶,船長在作出值班安排時應當考慮危險品的性質、數量、包裝和積載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況。

第七章

第一節 開航前
第一百零三條 船長應當提前24小時將預計開航時間通知輪機長,如停港不足24小時,應當在抵港后立即將預計離港時間通知輪機長;輪機長應當向船長報告主要機電設備情況、燃油、潤滑油和爐水存量;如開航時間變更,應當及時更正。
第一百零四條 開航前1小時,值班駕駛員應當會同值班輪機員核對船鐘、車鍾、試舵等,並分別將情況記入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車鍾記錄簿內。
第一百零五條 主機試車前,值班輪機員應當徵得值班駕駛員同意。待主機備妥后,機艙應當通知駕駛台。
第二節 航行中
第一百零六條 每班交班前,值班輪機員應當將主機平均轉數和海水溫度等參數告知值班駕駛員,值班駕駛員應當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風向風力,雙方分別記入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每天中午,駕駛台和機艙校對時鐘並互換正午報告。
第一百零七條 船舶進出港口,通過狹水道、淺灘、危險水域或拋錨等情況下需備車航行時,駕駛台應當提前通知機艙準備。如遇霧或暴雨等突發情況,值班輪機員接到通知后應當儘快備妥主機。
判斷將有惡劣天氣來臨時,船長應當及時通知輪機長做好各種準備。
第一百零八條 因等引航員、候潮、等泊等原因須短時間拋錨時,值班駕駛員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值班輪機員。
第一百零九條 因機械故障不能執行航行命令時,輪機長應當組織搶修,通知駕駛台報告船長,並將故障發生和排除時間及情況記入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
停車應當先徵得船長同意。但情況危急,不立即停車會威脅人身安全或者主機安全時,輪機長可以立即停車並及時通知駕駛台。
第一百一十條 因調換髮電機、並車等需要暫時停電時,值班輪機員應當事先通知駕駛台。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應變情況下,值班輪機員應當立即執行駕駛台發出的信號,及時提供所要求的水、氣、汽、電等。
第一百一十二條 值班駕駛員和值班輪機員應當執行船長和輪機長共同商定的主機各種車速,另有指示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船舶在到港前,應當對主機進行停、倒車試驗,當無人值守的機艙因情況需要改為有人值守時,駕駛台應當及時通知輪機員。
第一百一十四條 抵港前,輪機長應當將本船存油情況告知船長。
第三節 停泊中
第一百一十五條 抵港后,船長應當告知輪機長本船的預計動態,以便安排工作,動態如有變化應當及時更正;機艙若需檢修影響動車的設備,輪機長應當事先將工作內容和所需時間報告船長,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值班駕駛員應當將裝卸貨情況隨時通知值班輪機員,以保證安全供電。在裝卸重大件、特種危險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大副應當通知輪機長派人檢查起貨機,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裝卸作業造成船舶過度傾斜,影響機艙正常工作的,輪機長應當通知大副或者值班駕駛員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第一百一十八條 駕駛和輪機部門應當對船舶壓載的調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各種操作,建立起有效的聯繫制度,包括書面通知和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一十九條 添裝燃油前,輪機長應當將本船的存油情況和計劃添裝的油艙以及各艙添裝數量告知大副,以便計算穩性、水尺和調整吃水差。

第八章

值班保障
第一百二十條 航運公司及船長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員疲勞操作。
除緊急或者超常工作情況外,負責值班的船員以及被指定承擔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職責的船員休息時間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時內不少於10小時;
(二)任何7天內不少於77小時;
(三)任何24小時內的休息時間可以分為不超過2個時間段,其中一個時間段至少要有6小時,連續休息時間段之間的間隔不應當超過14小時。
船長按照第(二)、(三)項中規定安排休息時間時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內的休息時間不得少於70小時。
對第(二)項規定的每周休息時間的例外,不應當超過連續兩周。在船上連續兩次例外時間的間隔不應當少於該例外持續時間的兩倍。
對第(三)項規定的例外,可以分成為不超過3個時間段,其中一個時間段至少要有6個小時,另外兩個時間段不應當少於1個小時。連續休息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4個小時。例外在任何7天時間內不得超過兩個24小時時間段。
第一百二十一條 緊急集合演習、消防和救生演習,以及國內法律、法規、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演習,應當以對休息時間的干擾最小且不導致船員疲勞的形式進行。
船員處於待命情況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斷了正常休息時間的,應當給予補休。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船舶、船上人員或者貨物出現緊急安全需要,或者為了幫助海上遇險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員,船長可以暫停執行休息時間制度,直至情況恢復正常。
情況恢復正常后,船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儘快安排船員獲得充足的補休時間。
第一百二十三條 船舶應當將船上工作安排表張貼在易見之處。
船舶應當對船員每天休息時間進行記錄,並製作由船長或者船長授權的人員和船員本人簽注的休息時間記錄表發放給船員本人。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時間記錄表應當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LO)和國際海事組織(IMO)編製船員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員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記錄格式指南》,並使用船上工作語言和英語制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船長在安排船員值班時,應當充分考慮女性船員的生理特點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船員不得酗酒。值班人員在值班前四小時內禁止飲酒,且值班期間血液酒精濃度(BAC)不高於0.05%或呼吸中酒精濃度不高於0.25mg/L。
第一百二十六條 船員不得服用可能導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藥物。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航運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措施防止船員酗酒和濫用藥物。船員履行值班職責或者有關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職責的能力受到藥物或酒精的影響時,不得安排其值班。

第九章

第一百二十八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規瞭望;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職責;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採用安全航速航行;
(五)不按照規定守聽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規定測試、檢修船舶設備;
(七)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
(八)未按照要求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
(九)在船上值班期間,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
(十)在船上履行船員職務,服食影響安全值班的違禁藥物;
(十一)不遵守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條 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確保按照規定為船舶配備足額的適任船員;
(二)未按照要求安排值班;
(三)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四)未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於適航、適任狀態;
(五)未保證船舶安全值班;
(六)未按照規定在駕駛台值班;
(七)不遵守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第一百三十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和縮寫的含義:
(一)“海船”,系指航行於海上以及江海直達的一切類型的機動和非機動船隻。
(二)“遊艇”,系指《遊艇安全管理規定》定義的船舶。
(三)“航運公司”,系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四)“駕駛員”,系指大副、二副、三副的統稱。
(五)“輪機員”,系指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的統稱。
(六)“無線電操作員”,系指GMDSS一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二級無線電電子員、GMDSS通用操作員、GMDSS限用操作員的統稱。
(七)“輪機值班”,系指一個人或組成值班的一組人履行其職責,包括一個高級船員親臨機艙或不親臨機艙履行其高級船員的職責。
(八)“《無線電規則》”,系指經過修正的國際電信聯盟的《無線電規則》。
(九)“工作時間”,系指要求船員為船舶工作的時間。
(十)“休息時間”,系指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但不包括暫短的休息。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規則的值班規定系海船船員的最低值班要求。航運公司或船舶可以根據不同的航線、船舶種類或等級制定相應值班程序和要求,但是不得低於本規則的值班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未滿100總噸的海船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船員值班程序和要求,在合理和可行的範圍內符合本規則的要求,並充分考慮保護海洋環境和保證此類船舶以及同一海域中其他船舶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三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和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的船員值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相應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7年第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