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有廣、狹兩義。廣義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所負有的遵守法律,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的義務。狹義指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法律責任同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點: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此項權力。法律責任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包括:個人負責,不株連原則;重在教育原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原則。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後果的邏輯關係。
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1】罰款屬於行政責任,罰金屬於刑事責任。
【解釋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屬於刑事責任。
【解釋3】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2013年新增)
【解釋4】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得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25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2013年重大調整)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行政處罰兩種。其中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根據行為主體的名義,分為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
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或必須符合的標準,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判斷的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於違法主體。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5、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存在於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係的特殊形式。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一)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
(1)違法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
(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
(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聯繫原則。其含義包括:
(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
(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繫,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
(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繫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
(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
(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
(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
(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二)免責
免責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責任,即不實際承擔法律責任。
免責的條件和方式可以分為: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
4、有效補救免責。即對於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採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5、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商所達成的免責,即所謂“私了”。
6、自助免責。自助免責是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
7、人道主義免責。在權利相對人沒有能力履行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或權利主體可以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責主體的法律責任。
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分為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以法律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對責任主體的人身和精神實施制裁的責任方式。
補償,是國家以功利性為基礎,通過強制力或當事人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所造成損失的責任方式。
法律責任是法理學的基本問題之一,是法律義務履行的保障機制和法律義務違反的矯正機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深入研究法律責任問題是法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切實的關係到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責任是具體的,而法理學是抽象的,這就使得從法理學的角度研究法律責任問題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法理學作為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是法學領域中所有問題的研究基礎,因此,從法理學角度研究法律責任問題十分必要。本文從法律責任的概念談起,按照從本質到形式,從一般到個別的整體脈絡,對法律責任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提出法律責任是因特殊法律事實所引起的特殊義務。對於法律責任產生的合理性根據,從馬克思主義本體論、價值論意義上概括為基於理性約定、意志自由基礎上的行為選擇自由;從經濟學意義上,概括為一種社會契約即社會成員共同選擇的博弈。文章的第二部分在分析已有且比較流行的學說基礎上以辯證唯物論和馬克思主義原理為指導,把法律責任放到整個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中,提出法律責任的價值本位為統治階級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法定權利界限或濫用權力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強制違法者做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秩序的手段。第三部分主要論述法律責任的功能和構成要素。法律責任的目的是通過法律責任的功能來實現的,法律責任的功能主要包括:預防功能、救濟功能和懲罰功能。界定了法律責任的構成要素是指在認定法律責任時所必須考慮的條件。第四部分歸納出在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的分類。法律責任區別與道德責任的主要之點就在於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是由國家特設並授權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因此,在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另外,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責任作不同的分類,實踐中最基本的分類方法是將法律責任分為違憲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等。文章最後在上述構建的法律責任法理學框架的基礎上總結了現階段法律責任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結合法律責任體系建立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提出了完善我國法律責任體系的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