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複議實行“不申請不複議”原則,行政複議的開始必須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其中條件之一就是複議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關於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問題,《行政複議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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