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力社保局,對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務員局、北京市外國專家局名義開展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是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人力社保局設30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製255名。

2018年11月,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划入市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局級。

2020年12月,入選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名單。

職責調整


(一)划入的職責。
1.將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國家外國專家局下放的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將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業工作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核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四)轉變的職責。
1.加強統籌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本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職責,完善城鄉一體化的就業政策和服務體系,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
3.加強統籌本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職責;減少直接管理的引進外國專家數量,提高引進外國專家的層次;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優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本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本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及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本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市政府部門的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本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社保局設3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外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
(三)法規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工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宏觀決策統計分析系統建設;編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職位管理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以及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的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非領導職務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
(六)考試錄用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考試錄用規定;組織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考核獎懲處。
擬訂本市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及各系統表彰、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
(八)教育培訓處。
負責本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編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九)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擬訂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來京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因公赴國(境)外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屬專項經費資助的重點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並指導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組織擬訂本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促進城鄉就業政策、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關停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協調、指導。
(十一)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二)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建立完善本市和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流動調配處。
擬訂吸引外埠人才、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北京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人才餘缺調劑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擬訂解決夫妻分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政策範圍內各類人員的調京、家屬“農轉非”以及知青安置遺留的有關工作。
(十四)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處(大學生村官處)。
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用人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推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負責離校后北京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擬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統一管理北京地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五)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本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指導實施本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及職稱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按照職責分工,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十七)專家與博士后工作處。
擬訂本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國家高層次專業技術後備人才的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博士后工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
(十八)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本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九)勞動關係處。
擬訂本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工時、休息休假標準,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和辦法;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二十)公務員工資福利處。
負責本市公務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公務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離休、退休政策;負責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分析、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工作以及市級機關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工作。
(二十一)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處。
負責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
(二十二)職工養老保險處。
擬訂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標準及基本養老金、福利養老金調整政策;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二十三)居民養老保險處。
擬訂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的具體政策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則和流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二十四)醫療保險處(公費醫療辦公室)。
擬訂本市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範圍及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核定本市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人員資格及公費醫療經費預算工作。
(二十五)工傷保險處。
擬訂本市工傷保險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範圍;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
(二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本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組織社會力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相關案件;監督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二十七)調解仲裁處。
指導協調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有管轄爭議的案件;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十八)信訪處。
負責依法接待處理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範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並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建議;調查群眾反映的特殊困難,提出解決意見;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矛盾排查與調處工作。
(二十九)財務處。
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三十)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安全保衛、統戰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人員編製


市人力社保局機關行政編製25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
處級領導職數33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61副。

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會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部門擬訂;在京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在京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
(二)市人力社保局有關對勞動監察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由其所屬的北京市勞動監察大隊(市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處)承擔。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分工


徐熙
領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工作,負責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的工作。分管信息中心。
徐熙
徐熙
孫彥
負責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分管職工養老保險處、居民養老保險處、醫療保險處(公費醫療辦公室)、工傷保險處、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退休職工活動站。
宋豐景
負責人才、事業單位管理與宣傳等方面的工作,兼新聞發言人。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專家與博士后工作處、流動調配處、人事考試中心、宣傳中心、科學研究所、人事管理研修中心。
張祖德
負責就業、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處(大學生村官處)、農民工工作處、人力資源市場處、勞動服務管理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人才檔案公共管理服務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
楊晉京
負責公務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考試錄用處、考核獎懲處、教育培訓處、職位管理處、勞動保障職業學院。
陳蓓
負責工資、引智和職業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公務員工資福利處、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處、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職業能力建設處、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中心、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幹部度假療養中心。
李淑萍
負責黨務、政務、財務、後勤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機關黨委(工會、團委)、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辦公室、研究室、規劃統計處、財務處、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戚 亮 中共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北京市監察委員會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組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紀檢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行風辦。聯繫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桂 生
負責法制、仲裁與維穩、軍官轉業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法規處、勞動關係處、調解仲裁處、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處)、信訪處、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服務中心、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電話諮詢中心。
任建新
協助張祖德同志分管人力資源市場處、農民工工作處、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齊慶國
協助李淑萍同志分管財務處、規劃統計處、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協助張欣慶同志分管信息中心。兼任辦公室主任。

重要發布


2014年6月,北京市人社局發布了北京市2014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確定2014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般水平(即基準線)為12%,最高水平(即上線或預警線)為16%,最低水平(即下線)為4.5%。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招聘活動管理促進婦女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要引導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同時,建立聯合約談機制,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採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及時化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矛盾糾紛。

直屬單位


北京市勞動監察總隊(勞動保障監察處)
北京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北京市創業指導中心)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北京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老幹部服務中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學研究所
北京市人事管理研修中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中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諮詢服務中心
北京市人事考評辦公室(北京市公務員考試測評中心)
北京市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中心
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
北京市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
北京市人才檔案公共管理服務中心
北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北京市積分落戶服務中心
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
北京市實驗技工學校
北京市幹部度假療養中心(北京市退休幹部活動中心)
北京市退休職工活動站
北京勞動就業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