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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軌
社會行為
越軌,是一種社會行為,是指對於某一社區或社會中被大多數的人所接受的一套既定規範的不服從。在一定經濟和文化環境中,被社會成員判定為違反其社會準則或價值觀念的任何思想和行為,就是越軌。越軌包括犯罪、違法、違反道德規範、社會習俗和風尚的所有思想和行為。人們對越軌行為的理解,是從發生此行為的社會中的解釋系統出發的。
越軌,犯罪和社會控制_越軌的本質
將哪種行為適當地界定為越軌呢?我們可以相當可靠地假定任何特定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對此都有很好的理解。越軌者是壞人,即那些破壞法律的人:他們的思想和行為方式,在我們大多數朋友和家庭看來,基本上是錯誤的。我們可能模糊地意識到,別的社會裡的人們對越軌和犯罪的定義有時與我們不同,或者,即使在同一國家,如美國,有些行為(如女人穿著鬆散慵懶)曾一度為人所不齒,而今卻被廣泛地接受了。當然,我們關於正確與否和道德與否的基本觀念不大可能受到這類知識的嚴重挑戰。
如果關於越軌的定義還是懸而未決的話,那麼社會學的下述見解是重要的,即在現實中將什麼定義為越軌行為幾乎完全是相對的。儘管人們的確普遍地認為某些行為(最典型的是謀殺)是錯誤的(雖然哪種兇手算是謀殺,在不同的社會裡存在著理解上的很大差異),但是對於哪種類型的行為該處刑卻還存在著巨大的分歧。不同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將被認為是越軌行為,取決於何時何地以及是誰所為。
例如,考慮一下一個似乎很簡單的問題吧,十幾歲的孩子中哪些是青少年犯呢?如果說只有那些違犯了刑法的青少年才算是少年犯罪者,這種確認方式似乎過於簡單。但是,W·J·錢布利斯(Chambliss,1973)的研究表明,實際情況要複雜得多。錢布利斯對比研究了兩個不同的中學生群體,他將其中之一稱為“天使”,將另外一個稱為“無賴”。“天使”經常逃學,每到周末他們就去喝酒、盜竊或蠻幹胡來。他們要麼坐在自己的汽車裡大聲猥褻路過的婦女,要麼在高速公路上大闖紅燈。他們隨意破壞建築物的工地或被廢棄的房屋。
這些男孩是違法者嗎?我們大多數人很可能認為是。但是,他們同一社區中的多數成員並不這麼看。他們是一些深受人們尊敬的公民的兒子,通常被看作是懂規矩的學生,是些偶爾來些惡作劇的好孩子。社區將他們當作未來的領導人看待,期望他們做得更好。對他們,警察睜隻眼閉隻眼,任其自由。
然而,“無賴”來自下層階級,他們的過失行為與“天使”別無二致,但他們卻被社區視為惹事生非者。在錢布利斯觀察期間,每個“無賴”至少被拘捕過一次,這幫人一次次受到警方的收拾和折磨。而且,由於他們很少有機會搞到汽車,“無賴”們的偷竊、酗酒和野蠻行為常發生在他們自己的社區里,在那裡,他們幹什麼都很容易被發現。相反,“天使”們小心翼翼地在人們不認為他們的較遠的社區幹壞事。因此,他們的“惡作劇”瞞過了他們所在社區的居民。
正如這項研究所發現的,在青少年“撒野”和青少年犯罪之間存在一條細微的界限。在該案例中,與其說這兩個群體在行為如何不端上有明顯差別,不如說公眾對其行為的認知存在差別。下層階級的“無賴”們被視為罪犯,這是在鼓勵他們繼續將自己看作歹徒:他們中的大多數將越軌行為持續到成年。然而,大多數來自中產階級的“天使”們則繼續上大學,並走上成功之路。
青少年犯罪的本質,連同其他類型越軌的本質,比大多數人所認識到的要複雜得多。在這一章,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種複雜性。我們從討論越軌行為的一般本質和探討它同社會控制概念的聯繫開始。這裡的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是指意圖促使人們遵從重要社會準則的社會機制。然後,我們主要描述一下已被提出來的,關於越軌行為的生物學的、心理學的和社會學的解釋。最後,我們以討論犯罪——為法律所懲罰的越軌行為——和刑事司法系統結束本章。
我們必須一開始就強調,社會越軌是與統計異常大不相同的概念,統計異常學的偏離(Statistical deviance)簡單地說是指一種行為的發生頻度或多或少地偏離正常水平。收集紙板火柴盒蓋並非很流行的嗜好,因此,是一種統計異常,而不是對社會規範的違犯,因此,社會學家並不將其看作社會越軌。另一方面,某種行為在社會上傳播較廣,如偶爾闖紅燈和欺瞞所得稅等這些在統計學上比較普遍的現象,卻至少是一種溫和的社會越軌行為。
給越軌行為下定義的另一種方法是運用醫學上的類推(默頓,1968;帕森斯,1967)。作為越軌的對立面,遵從可以視為健康的和有正功能的,因為它能起到穩定社會系統的作用。我們再來看越軌,越軌是一種病態,是一種機能障礙,因為它對社會穩定起瓦解作用。當然,這一定義仍有瑕疵。客觀了解什麼是健康的社會就夠難了,更不用說是什麼促進了這種健康。另外,社會學家還觀察到某類社會越軌行為實際上促進了社會功能(在本章的後面部分我們將討論越軌的正功能)。
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越軌行為取決於不同的社會環境。例如,有時妓女在大街上公開兜售色相,而警察卻並未去“打擾”她們。相反,若在報紙對警察局的腐敗和墮落進行報道之後,她們再這麼做,就很可能會遭到拘捕。
正如前面有關“天使”和“無賴”的研究所表明的,地位卑微的人,特別是少數民族和窮人,與那些富人和有權力人相比,更容易被蒙上社會越軌的污名。來繼續研究一下賣淫者和街頭應招女郎的例子吧,她們是與膚色不相稱的女人,她們接待的顧客一般都地位卑微,因而很可能比那些為更加尊貴的社會精英提供服務的“女孩”更容易被捕。
越軌的定義也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化。不久以前,離婚還會使配偶雙方的家庭蒙羞,其子女也會被打上新標記,成為“殘破家庭”的產物。離婚被視作為缺乏美德的象徵。而今,當美國近半數的第一次婚姻以離婚告終時,大多數人開始意識到,白頭偕老的美滿婚姻是不同尋常的。
伴隨地點的變化和文化的不同,越軌的定義也有差異。在紐約的某些地區視為正常的行為在依阿華州的杜布切可能招致被捕。在所謂婚姻開放的美國受到鼓勵的行為——特別是婚外性關係——在伊斯蘭社會裡,可能招致當事人被石頭砸死。
最後,當被視為越軌行為時,還意味著這種行為必須是作為違規的行為而被觀察、被定義的,並被貼上越軌的標籤。比如,一名青年偷了一塊手錶,被售貨員發現,如果售貨員不將此事告訴任何人,只是要求他歸還物品的話,那麼,他就不會被稱為越軌者。然而,如果售貨員堅持要控告,並且這名青年進了勞教所,那麼,這種行為就會盡人皆知。結果,這名青年就成為人所共知的越軌者了。霍華德·貝克(Howard Becker,1963)建議不要將越軌定義為與特定行為相關聯的品德,而是有某種行為的人與把該行為稱為越軌的人之間社會互動的結果(我們在本章的後面討論這個被稱做“標籤”的觀點的意義)。
違反某個群體或社會的重要規範的行為,就是社會越軌(Social deviance)。然而,這個簡單定義留下許多問題沒有回答——比如,什麼樣的規範被認為是重要的。在某些社區,周日禁止特定商業行為的所謂藍色法律仍白紙黑字地寫在書里,卻被廣泛地忽視了:人們並沒有將周末開店的商人當作越軌者。類似的問題另外還有:違規時周圍的環境怎樣?是誰、什麼時候和為什麼要違犯社會規範?社會規範要求我們在紅燈前停下來,但是,當一位駕駛者高速行駛是為了趕緊將病人送到醫院時,他闖紅燈的行為是越軌行為嗎?
正如本章開頭提到的,越軌的定義因時間的推移和地點的變換而有所不同。比如,1984年的聯邦法律要求各州在1987年以前將21歲定為可以飲酒的法定年齡;否則,這些州將失去聯邦對高速公路的部分投資。雖然所有50個州最終都同意了,但是該法律還同個別州關於駕駛者在駕駛時血液中酒精的最高含量的法規有衝突。越軌定義不僅對社會學家而言是個主要問題,而且,一般來說,它對社會而言也是個問題。
通常,越軌(deviance)和越軌者(deviant)這兩個詞往往讓人想起那些墮落者、變態者和瘋子。因此,在你研究越軌之前,記住以下五點十分重要。
第一,越軌行為未必就是壞的和不可接受的行為。越軌這個術語意味著“無遵從”。或者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將富有創造性天才的小說家、藝術家和作曲家等諸如此類的人稱為“不遵從”者(薩格林,1975)。
有時,行為是越軌了,但由於所違犯的規則並未被廣泛接受,人們就不會認為這種越軌是不道德的。例如,沃爾斯特(Volstead)法案規定在美國實施禁酒令期間禁止賣帶酒精的飲料,大部分美國人都反對這條法案。於是,私釀私販酒類的人和其他違犯這條法律的人通常為公民所接受。
在官僚機構的某些案例中,為打破刻板的常規,更便捷地完成組織的核心任務,實際上,對正式規則的違犯可能是非常需要的。對一家飛機製造廠的經典研究描述了打破科層制規則是怎樣有助於工人去做好他們的工作的(本斯曼和傑弗,1963)。一個由工友及其管理人員組成的非正式網路鼓勵工人利用一種特殊的工具。使用這種工具時,工人的工作容易做得多,但卻使飛機的結構有所削弱。使用或擁有這種工具應馬上被解僱,然而,機械師們使用這種工具卻得到了他們的同事和主管官員的默認。雖然這種行為是職務上的越軌,但實際上是被社會承認了的。
羅伯特·默頓對反常(Aberrant)和不遵從(nonconforming)行為的區分,是積極地看待越軌行為的另一種情況(1976)。反常越軌者(Aberrant deviant)是些基本上接受社會規則的合法性但卻因個人目的而違犯的人。大多數犯罪行為歸入這一類。實際上任何一個人都不贊同反常越軌,即使是越軌者在大多數場合也不贊同。然而,不遵從越軌(nonconforming deviance)是另一種不同的情況。不遵從越軌者相信規則是壞,以至於有必要通過蓄意地和集體地違犯它而向它進行道義上的挑戰。同希望隱瞞其行為的反常越軌者不同,不遵從越軌者吸引人們對其行為的注意。他們的目標不是個人得失而是改變規則。這類越軌是一種良知未泯的行為,而這裡的良知則基於一定的社會理想。不遵從的越軌者常常被他們的支持者當作英雄,而且,如果他們的努力取得成功,他們就會最終得到全社會的支持。這樣的例子很多,包括早在幾十年前的民權運動中在隔離的午餐桌旁靜坐的美國南方學生;而市民實際的不遵從行為則有諸如反對核動力的抗議者;希望改變軍隊中的反同性戀政策,同性戀性士兵夥伴所舉行的公開的宣傳活動等。因此,默頓的不遵從(nonconformity),如有創造性的藝術家的標新立異行為,是對廣泛存在的不受歡迎的法律的冒犯和反判,或者意欲突破刻板的官樣程式約束的違規行為,它們未必就是壞的或沒有價值的越軌行為。
第二,越軌行為並非總是自願的。例如,有身體障礙的人常常被當作反常者。根據一位學者的研究,有生理缺陷的人違犯了與社會所認同的最基本規範是由於他們不是“完整”的人(薩格林,1975)。然而,因為社會認識到這種生理缺陷非意志所能控制,此類越軌常得到相對的社會寬容。不過,對這些人也會採取一些限制性措施,比如把他們送進一些專門的機構。但另一方面,對那些有能力遵從規則卻最終未能遵從的人,通常必須為他們的行為負全部責任。這樣,被判定為大腦正常的謀殺者,被判為有罪后就要面臨長期的監禁,而那些殺了人的精神病患者則會被寬大處理。
在不能遵從和未能遵從之間很難劃出一條明確的分界線。一些理論家相信,幾乎所有反社會行為都是因為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缺乏正確行動能力的結果。但是,毫無疑義,正是這種寬泛的定義使作為我們司法制度基礎的個人責任概念變得毫無意義了。
第三,越軌行為未必是犯罪行為。雖然大多數犯罪行為是越軌行為,但不是所有的越軌行為都是犯罪。一般而言,一個行動可能(1)既是越軌又是犯罪,如謀殺;(2)是犯罪但不明顯是越軌,如賭博;(3)是越軌但不是犯罪。例如,檢舉揭發(如報道壞事和非法活動,特別是在商業上或者政府里的)被廣泛地視作越軌行為,但它當然不是罪行。檢舉揭發可能在社會中還有許多正功能(格默,1985,1986)。肥胖的人、文身的人和邪教組織的成員都是越軌者,但是,他們的越軌只是對社會規範的背離,而不是犯罪行為。
第四,越軌行為,雖不被贊同,卻是一種普遍的文化現象。迪爾凱姆指出,越軌“是任何健康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58)。沒有聽說哪個社會沒有大量的將其成員定義為越軌者的行為:新英格蘭的早期清教殖民者,按現代標準來看都是高度遵從的人,但他們發現其成員的許多行為應該受到責難(埃里克森,1966)。
第五,越軌可以是個人乾的,也可以是群體或組織所為。某些類型的犯罪和越軌,如侵吞公款(格雷塞,1953),是某個人行動的結果。其他的,諸如由“天使”和“無賴”所乾的犯罪行為都是群體性的。有些嚴重的越軌是由公司或政府機構所為。例如,一個公司在非法傾倒有毒垃圾時,它就是越軌者;在20世紀60年代,當美國聯邦調查局違犯憲章,總想詆毀馬丁·路德·金的名譽時,他們就是越軌者。
我們已經定義了,社會越軌是對重要的社會規範的違犯。這種違犯常常導致社會努力去懲罰冒犯者並試圖減少甚至消除進一步的不良行為。旨在防止越軌並鼓勵遵從的努力就是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s)。社會控制主要有兩種類型:內在控制和外在控制。內在社會控制(Internal social controls)指那些引導人們自我激勵並按遵從的方式行動的過程。外在社會控制(External social controls)則是運用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社會約束來促使人們遵從的各種外在壓力。
對越軌的內在控制
內化(Internalization)是指某個人對群體或社會的規範的認同(這是第六章討論的社會化過程的一個方面)。一旦社會規範的內化成功,一個人通常會繼續遵守它,即使無人監視他時也一樣。當然,有時候,我們所有人會同群體和社會的期望有偏差:內化決不是完美的(賽克斯和馬茨扎,1957)。
源於內化的對規範的遵從與怕招致處罰的遵從大不相同。後者是對社會應用外在控制的反應。對社會規範的成功內化使人們自製,如不偷別人的錢,這不是因為他們懼怕被捕或入獄,而是由於他們相信偷盜是錯誤的。他們的良心充當了社會控制的內部機制。
內化是對越軌行為進行社會控制的最有效途徑。雖然每個人曾體驗過一些越軌衝動,但社會規範的內化趨向於將這些衝動控制在“不逾矩”的範圍內。人們可能對他們的父母親、老師或者朋友撒過謊;他們可能從商店偷過一張CD、一本書或者一條圍巾;他們可能欺騙僱主請了一天假。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內化的社會規範導致自責、負罪感並使自尊意識減弱。結果,越軌行為很可能被放棄。
對越軌的外在控制
對越軌行為的外在控制包含了對社會制裁的動用(參見第三章)。有些社會制裁是非正式的,也就是說,通過日常生活中與我們互動的那些人的行動實現的。其他制裁均為正式的,也就是通過負有專門責任的社會機構實現的。
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informal mechanisms of social control)。非正式社會制裁是初級群體的主要功能。消極制裁的範圍包括,從群體的不贊成態度到群體的完全拒絕,甚或到身體的懲罰。同伴反應是非常重要的、非正式社會控制機制;甚至當人們受到破壞規則的刺激時,正如一位社會學家研究指出的,“為了保持親友的尊重,他們常常壓制那些衝動”(蒂特爾,1980)。雖然這種情況可能被過分誇大了,但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非正式制裁的重要性是不能否認的。
在初級群體之外,非正式社會控制通常適用於工作場所,並為那些發生越軌時恰巧在場的人們所使用。一位僱員可能斥責另一位僱員把事情搞糟了;一位老師可能非正式地告訴家長,發現其子女吸毒;鄰街的年長的婦女可能怒斥鄰居的孩子合夥欺負另一個小男孩的行為。
非正式制裁可能非常有效,但是,其效果常常有限。原因之一是因為這樣的制裁通常不確定。在個人的越軌行為被發現后,如果有懲罰的話,他們真的不清楚緊跟而來的到底是什麼樣的懲罰。另外一個原因是,個人感情、相關社會地位以及群體團結的情誼,可能消除了眾運用社會制裁的願望和能力。一名學生看到他的朋友在期末考試時作弊,他可能譴責朋友的行為,但是,由於害怕毀掉友誼,他不會報告朋友作弊的事。實際上,那些真的報告了作弊的人可能被稱為“告密者”,反倒使自己變成了社會異己。
親密的朋友群體的團結感能從兩個相互矛盾的方面影響社會控制。越軌是對團結的威脅,因此,群體希望限制它。但是,正是同樣的意識抑制了群體成員對其越軌的同伴使用過強的制裁。已經有研究指出,親密群體中的成員將保護越軌者,除了以下三種情況外:(1)當越軌能輕易被外部察覺;(2)當越軌者可能被迅速地認出屬於本群體時;(3)當群體因為該越軌者的行為有受到嚴懲的可能性時(科恩,1966)。
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formal mechanisms of social control)。由於非正式社會控制機制的局限性,便產生了專司社會控制之責的組織和職位,如警官、法官、監獄看守和律師等。立法官、社會工作者、教師、神職人員、精神病醫師和醫生也將社會控制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在現代社會,這樣的正式社會職位網路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一般來說,社會控制變得更加客觀。
然而,有時社會控制的正式途徑可能很不正規,甚至會很個人化。一位社會學家研究監獄看守同囚犯如何相處時報告說,看守同囚犯討價還價(克勞沃德,1960)。看守通過“忘記”執行某些規定刺激囚犯在遵守其他規定時合作。
人們對警察在執行其職責時所使用的非正規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考察。警官並不常用他們的拘捕權力,即使他們知道犯罪已發生(賽克斯,1978)。他們可能希望犯法者成為情報來源。或者,為了其他一些理由,他們可能簡單警告一下就將罪犯放了或者不理會他們的越軌行為。事實上,警察的工作很少是他們自己去找的,大多數是對公民抱怨的反應。如果抱怨顯示出寬大的意向,警察很可能就不實施拘捕了(布萊克,1971)。
其他正式社會控制機構也有大量的個人決定權。為了確保定罪,原告常參與訴訟交易——這意味著,允許某人服較輕的罪。否則的話,如果沒有足夠的人員處理案件或感到證據不足難以定罪,原告只能取消訴訟。
正式社會控制機構中如果沒有一點靈活處理權的情況是難以想象的。沒有這種權力,司法就會過於刻板。進而,如果把所有的姦夫、所有開快車將懷孕的妻子送往醫院的丈夫、所有的大麻吸食者、闖紅燈者、亂扔垃圾者和大夥兒討厭的人都突然逮捕並投入監獄,那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將比現在更難堪其重荷。
至此,我們還主要是在考察越軌行為的個人方面。越軌行為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它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公民們存車不付費或者騷擾和搶劫他人,這會對社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公司行賄或政治腐敗對社會的影響又怎樣呢?大多數人很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越軌的病態功能——其效應是負面的和破壞性的——但是,社會學家也已認識到了越軌行為的幾個潛在的正功能。下面的討論摘自科恩(Cohen,1966)的研究報告。
雖然很難說越軌是人們想要的,但是,社會學家相信它有時確實有助於社會系統更好地發揮作用並朝理想的方向變化。下面是越軌的一些社會功能。
(1)越軌有助於澄清並定義社會規範。許多社會規範在被破壞之前還模糊不清。這時,群體對越軌的反應進而澄清了規範。例如,共用同一廚房的學生可能建立起一條規矩,規定污水糟、爐灶和電冰箱必須保持清潔。但是由於“清潔”是一個不精確的詞,每個學生並不完全清楚到底期望他們怎樣做才算清潔。如果有學生在爐灶上留下了幾個污點,是沒有人會去注意的,但是,如果另有名學生將臟污的碟子扔得滿廚房都是,就會遭到大家的抱怨,這樣,使用廚房的人就能更好地理解什麼叫清潔了。
(2)越軌能增進群體的團結。根據喬治·赫伯特·米德(1964)的研究,“對違法者的敵意態度有一個獨特的優點,即促進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在感情上團結起來以對付破壞行為。”群體成員發現,他們面對越軌有同樣的態度,在旅行情況下,他們必須採取一些共同行動去控制和阻止越軌。
有時,群體為了一個越軌成員而團結起來,而這樣做,也能增進整個群體的團結。這個群體可能要保護他們中的一個成員免受其越軌行為後果的影響,或者去幫助這名成員學會遵從社會規範。因為大家感到,為保持群體的完整,遇到的麻煩和付出的努力都是值得的,所以這兩種行為都能促進群體團結。
(3)越軌能帶來社會系統所需要的變遷。像前面討論的那樣,通過越軌導致的社會變遷是非遵從性越軌者的目標。有時,某些越軌者的行為結果是,其他群體成員意識到了某條規則不好或與其他更重要的規則相衝突。然後,這條規則就被改變了,舉一例說明,在由馬丁·路德·金髮動的公民非暴力抵抗運動中,對種族隔離法的破壞將全國的注意力吸引到他們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上。這一民權運動最後導致這些法律得以改變。在另外情況下,如果不贊成行為一開始就廣泛傳播開來,那麼,即使沒有蓄意改變社會的運動,該行為也會被普遍接受。例如,婦女在公共場所吸煙和青年男子帶耳環等被漸漸地接受了。
(4)越軌促使人們更願意遵從。這隻發生在越軌是不成功的和遭到懲罰的時候。當人人都遵從時,遵從就不被視為特別的美德。但是一旦某越軌者得到懲罰,那些沒有犯規的人就得到了“報酬”:沒有受罰而且感到做了“該做的事”。遵從者守規矩的願望得以強化。
由於社會具有吸納大量的越軌而使之免遭嚴重後果的能力,因而某一越軌行動或某人的越軌影響社會功能發揮情況是罕見的。但是長期或廣泛的越軌能從幾個途徑導致社會功能失調。
其一就是,如果越軌廣泛流傳,就可能弱化人們遵從的動機。如果你在考試時知道了你的許多同學都在作弊,你可能開始在想為什麼要開夜車學習自找苦吃呢?如果你所有的朋友都要納稅上欺騙,你為什麼要誠實?如果越軌和遵從得到的是同樣的回報,那為什麼要遵從?
越軌可能有害,還因為它使生活不可預知並充滿危險。所有複雜的社會互動都基於這樣一個假定,即人們通常會固守自己的角色定位。如果人們,特別是那些地位顯赫的人,不能遵守人們期望他們遵守的社會規則,社會生活正常進行就會產生問題並處於危險之中。正因為幾乎人人遵守開車必須右行的規則,我們在高速公路上才感到安全。在蹦床上跳躍的人期望他們的監護人保持警覺並在他們跌倒時扶住他們。正在戰鬥的戰士將其生命押在他們的同伴對各自職責的自願遵守上。在這種情況下,越軌可能削弱使社會生活成為可能的相互信任的紐帶。
對任何一個關於越軌導致社會功能失調的討論來說,對似乎具有相同意義的兩個概念“越軌”和“社會解組”加以區分是有幫助的。社會解組(Social disorganization)是指社會設置的崩潰。一個高度組織的社會系統能承受大量的越軌而不會出現嚴重混亂。僅僅當大量的人長時間地越軌時,當越軌漸漸嚴重地破壞掉對基本社會機構的社會價值觀的信任時,或者當越軌引發了社會不能容納的衝突時,社會解組才會出現。與此同時,不僅過度的越軌可能會導致社會解組,而且戰爭、人口變化、技術革新以及諸如洪水、火災和飢荒等災難也可能導致社會解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