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稅率是指我國現行耕地佔用稅採用定額稅率。按照1987年4月發布的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的標準,以縣為單位按人均耕地多少確定: (1) 人均耕 為2元至10元; (2) 人均耕田在一畝至二畝 (含二畝) 的地區,每平方米1.60元至8元; (3) 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1.30元至6.50元; (4)人均耕地在三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元至5元。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稅額範圍內具體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