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

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

《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經2011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月15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該《辦法》共11條,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遼政發1987131號)同時廢止。

2021年6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正式公布施行,決定廢止《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

內容全文


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
(1987年10月5日 遼政發〔1987〕131號文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範圍,包括佔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下列土地:
(一)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飼料作物、綠肥作物的土地;
(二)種植蔬菜的土地;
(三)培育花木的苗圃、葦田、林地;
(四)漁業池塘、灘塗。
佔用前三年內曾用於前款所列種植、養殖業的土地,也屬於徵稅範圍。
第三條 凡佔用前條所列土地建房或者用於其他非農業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
第五條 市轄區內佔用每平方米土地的平均稅額:
(一)大連市為六元五角;
(二)瀋陽、鞍山、撫順、本溪、營口市為六元;
(三)丹東、錦州、遼陽、盤錦市為五元五角;
(四)阜新、鐵嶺、朝陽市為四元。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轄區內佔用每平方米土地的適用稅額,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第五條規定,結合當地情況確定。但全市平均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稅額。
農村居民(具有農業戶口的)佔用土地新建住宅,按當地的適用稅額減半徵收。納稅仍有困難的,減稅或者免稅的範圍、審批許可權,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規定外,經批准徵佔的下列土地,免征耕地佔用稅:
(一)殯儀館、火殯場用地;
(二)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
(三)興建水利工程移民和安置災民建房用地;
(四)經省財政廳批准免稅的其他用地。
前款規定的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后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當從改變用途之日起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七條 耕地佔用稅由縣以下財政機關負責徵收。耕地佔用稅的申報、繳納、徵收管理,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我省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佔用土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與《條例》同時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業經2011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三條 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辦法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一次性徵收。
實際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和未經批准的應稅土地面積。
第五條 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遼寧省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表》(以下簡稱《稅額表》)確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其適用稅額按照《稅額表》確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省級以及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的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按照在所在行政區域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的標準執行。
因沒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的城市行政區,在行政區劃重新調整后擁有耕地的,其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按照耕地原來所屬行政區域適用稅額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農村烈士家屬、革命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自治縣、自治鄉(鎮)及屬於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第七條 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天。
第八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佔用應稅土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佔用應稅土地所在地的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准佔用應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稅。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或者稅收確認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九條 納稅人佔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
第十條 耕地佔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遼政發[1987]131號)同時廢止。

規章廢止


2021年6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正式公布施行,決定廢止《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