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破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全民所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破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全民所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198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4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1988年4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立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債權人會議
第四章 和解和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