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工程學會

北京交通工程學會

北京交通工程學會(英文譯名:,簡稱:BTES。)成立於1980年8月8日,是我國最早的交通工程學術社團之一。學會是由北京市交通管理、交通工程及相關領域單位和專業人員自願組成,並正式核准登記的社會法人團體。現有個人會員500餘人,企業會員30餘家,理事99人,常務理事47人。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及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歷經近25年的發展,學會已成為國內外交通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優秀專業社團組織。

機構設置


理事長:榮建(法人代表)
副理事長(按姓氏拼音排序):郭繼孚李岩 劉斌馬林倪偉楊秀仁於增 張恆利 鍾強華
秘書長:沈黨雲
副秘書長(按姓氏拼音排序):曹荷紅陳智宏
監事長:周緒利
監事(按姓氏拼音排序):杜勇 孫立山

宗旨


團結首都交通工程和交通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和技術工作者,圍繞北京道路交通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道路交通管理中心工作,開展交通工程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為創建安全、通暢、快捷、方便、秩序、低污染的首都城市交通做出貢獻。

基本任務


○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城市交通工程和交通管理科學研究。
○配合首都交通管理主管部門,積極提出有關交通政策和交通治理的合理化建議。
○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及交通科技雜誌。
○搞好交通工程科學的普及與提高,舉辦各類培訓班和講座,提高交通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交通管理工作者的學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水平。
○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與呼聲,舉辦為有關部門、會員、社會服務的各種活動。

業績


二十多年來,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及北京市社團管理機關的領導下,在國家和北京市各級政府部門的支持和關心下,在廣大會員、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緊密圍繞北京市交通重大問題和道路交通管理中心工作,不斷更新觀念、開拓進取,團結和聚集了北京地區的交通及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積極拓展對外交流、交往渠道,先後與美、日、德、法、英等發達國家專業組織、知名企業和著名專家、學者建立了廣泛的聯繫,為交通工程學的宣傳普及和研究應用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為改善首都交通狀況、緩解交通擁堵、保障交通安全、促進首都城市交通管理科學化現代化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伴隨北京交通及交通管理日新月異的變化,學會在規模、影響、作用等方面不斷發展、日益增強,業務涉及學術研討、科技交流、技術引進、業務諮詢、科學普及、專業培訓、成果推廣、對外交往、出版發行等多個方面,已成為權威的學術社團組織。多次受市政府和公安部委託,進行專題諮詢和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先後與聯合國開發署等國際組織及美、日、英等十餘個國家政府部門、學術組織、知名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聯合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會議、技術交流、專題研討等300餘場次。
會刊《道路交通與安全》雜誌(原《交通工程》雜誌)自1981年創刊,已連續編輯出版23年。編輯出版學術論文集10餘本。
中國科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國科協新技術開發中心共同創辦的“多國城市交通學術會議暨展覽”自1986年起已連續舉辦八屆(二年一屆),現已成為我國交管行業規模最大、延續時間最長、最有影響力的集科工貿為一體的重大活動。

重要活動


2001年6月,受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託,承辦了北京市交通管理幹部高級研修班。培訓班邀請中央黨校清華大學同濟大學東南大學北工大等單位的知名教授講課。
2002年3月1日,我會舉辦“奧運綠色交通——以環保為理念的城市交通研討會”。北京相關部門和行業領導及周干峙院士等著名專家學者共150餘名代表參加了會議。
2002年12月17日,我會與北京人民廣播電台交通廣播共同主辦“首屆國際城市交通廣播論壇-城市交通信息化發展趨勢與技術應用”。中國科協、北京市政府、北京奧組委及有關主管部門領導及來自英、德、日、荷等國家專家160餘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2003年3月28-29日,我會與韓國LG公司聯合召開“中韓智能交通管理技術交流會”。100餘位中韓專家圍繞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及關鍵技術問題進行了研討。
2004年5月25-26日,主辦“國際特大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研討會”。150餘位中外專家參加研討,北京人民廣播電台交通廣播、搜狐網汽車頻道等新聞媒體實況轉播了研討會。
2004年5月,受北京市科協委託,承辦以“國際大城市交通發展戰略選擇”為主題的北京市第27次科學技術專家季談會。北京市政府主管領導及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我國及美、日、英、韓等國知名專家作了專題發言。
2004年6月29-30日,主辦“中日道路交通信息通信技術交流會”。我會代表及日本國土交通省、警視廳總務省、ITS Japan、日本國際建設技術協會、日本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統中心(VICS)等單位的高級官員及專家150餘人參加了交流。 2004年10月13日-14日,我會參與承辦“第二屆北京——中歐大城市發展研討會”。北京市委副書記強衛,交通部副部長黃先耀,北京市科協主席陳佳洱、常務副主席田小平及我會常務副理事長於春全等出席會議。歐洲20餘位專家及國內100餘位代表參加研討。
2004年12月7-8日,我會與中國工程院工作部、中國交通工程學會、中國城市交通規劃學術委員會、中國科技諮詢學會聯合主辦“第二屆中國北京奧運交通論壇論壇”。交通部、公安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奧組委、國家體育總局領導及100餘位中外專家出席了會議。 2005年3月1日,我會道路交通信息發布中心正式投入運營。中心全天不間斷地向社會提供北京市道路路況信息、駕駛員與機動車違章信息、交通綜合信息等。
2007年1月23日,組織召開了車載導航信息技術交流會。
2007年2月1日,北京交通工程學會組織召開了日本VICS導航系統技術交流會。 2007年5月24日舉辦第十屆多國城市交通學術會議。

章程


(2013年11月20日北京交通工程學會會員大會暨第五屆理事會換屆選舉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交通工程學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Traff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BTES)。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市交通工程及相關領域單位和專業人員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首都交通工程方面的專家學者和技術工作者,圍繞北京道路交通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中心工作,開展交通工程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為創建安全、通暢、快捷、方便、秩序、低污染的首都城市交通做出貢獻。本團體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政策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平樂園100號北京工業大學建工東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城市交通工程科學研究和技術諮詢;
(二)配合首都交通主管部門,積極提出有關交通政策和交通治理的合理化建議,開展交通領域評價工作;
(三)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四)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及交通科技雜誌;
(五)搞好交通工程科學的普及與提高,舉辦各類培訓班和講座,提高交通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及交通領域從業人員的學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水平;
(六)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與呼聲,舉辦為有關部門、會員、社會服務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與本團體活動;
(七)履行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理事會交辦的事務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