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體制是指劃分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權責利關係的一種制度,是財務關係的具體表現形式。一般來說包括企業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財務管理體制和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體制兩個層次。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是明確集團各財務層級財務許可權、責任和利益的制度,其核心問題是如何配置財務管理許可權,其中又以分配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權為主要內容。它屬於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上層建築",對其"經濟基礎"企業集團的理財活動起著推動、促進和導向作用。

類型


財務管理體制按其集權化的程度可分為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分權制式財務管理體制和混合制式財務管理體制。
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
所謂集權制就是指重大財務決策權都集中在母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採取嚴格控制和統一管理方式的財務管理體制。
集權制的優點在於(1)由集團最高管理層統一決策,有利於規範各成員企業的行動,促使集團整體政策目標的貫徹與實現;(2)最大限度地發揮企業集團的各項資源的複合優勢,集中力量,達到企業集團的整體目標;(3)有利於發揮母公司財務專家的作用,降低子公司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4)有利於統一調度集團資金,保證資金頭寸,降低資金成本。
但集權制的缺點也很明顯:(1)集權制首先要求最高決策管理層必須具有極高的素質與能力,同時必須能夠高效率地彙集起各方面詳盡的信息資料,否則可能導致主觀臆斷,以致出現重大的決策錯誤;(2)同時財務管理許可權高度集中於母公司容易挫傷子公司的積極性,抑制子公司的靈活性和創造性。(3)還可能由於信息傳遞時間長,延誤決策時機,缺乏對市場的應變力與靈活性。
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
分權制是指大部分的重大決策權集中在子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以間接管理方式為主的財務管理體制。
其優點是:(1)可以調動子公司各層次管理者的積極性。(2)市場信息反應靈敏,決策快捷,易於捕捉商業機會,增加創利機會。(3)使最高層管理人員將有限的時間和精力集中於企業最重要的戰略決策問題上。
分權制的缺點主要有:(1)難以統一指揮和協調,有的子公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視甚至損害公司整體利益;(2)弱化母公司財務調控功能,不能及時發現子公司面臨的風險和重大問題;(3)難以有效約束經營者,從而造成子公司"內部控制人"問題。
混合式財務管理體制
混合制即適度的集權與適度的分權相結合的財務管理體制。恰當的集權與分權相結合既能發揮母公司財務調控職能,激發子公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能有效控制經營者及子公司風險。所以適度的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混合制是很多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所追求的目標。但是如何把握其中的"度",則是一大難題。

模式選擇


由於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是構建企業財務運行機制的基礎和前提,因而如何合理選擇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就顯得很重要。新《通則》第八條要求:“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係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

判斷標準


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因此企業財務管理體制選擇是否恰當主要根據以下標準來判斷。
是否有利於建立穩健高效的財務管理運行機制
反映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的構建,目的在於引導企業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運行機制,從而形成一套完整的自我控制、自我適應的系統。由於財務機制是財務管理體制最直接、最靈敏的反映,其有效運行是財務體制構建的重要目標,因此,在構建財務管理體制時,關鍵是看其是否有利於財務管理機制的有效運行。
是否有利於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企業能否成功地構建其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把各級經營者、管理者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企業內部各級管理者、經營者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追求,自覺地把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個人目標與企業目標有效地結合起來,從而形成一股強大的凝聚力。
是否有利於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各項工作的綜合反映,它與企業管理的各項工作密切相關,它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同時,財務管理本質上是處理企業同企業內外各種經濟利益的關係,因而,成功地構建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能夠強化企業內部管理。
是否有利於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經濟效益是衡量企業管理好壞的標誌,是判斷一種體制優劣的根本,而且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構建的目的是為企業管理服務並有利於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構建的成功與否,也只能用企業經濟效益來衡量。

主要內容


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的主要責任是在特定經濟環境下正確處理企業同內外各方面經濟利益關係,因而它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確定與企業內部經營組織形式相關的財務管理體制類型
企業的生產技術特點和經營規模的大小不盡相同,因而,各企業內部的經營組織形式也就有所不同,不同的企業內部經營組織形式決定不同的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2.確定與企業內部各財務管理單位的經濟責任相適應的財務責任
企業內部各財務單位所承擔的經濟責任不同,其財務責任也應有所區別。因而,對於完全獨立生產經營的成員企業,在財務上應該承擔自負盈虧的責任;而相對獨立生產經營的內部單位,應根據其是否具有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能力分別確定財務責任,並以指標分解的形式落實。例如,在資金管理方面,要為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層級核定流動資金佔用額、利用效果和費用定額指標。車間、倉庫對佔用的流動資金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並定期進行考核,對超計劃佔用的流動資金應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應為各部門核定收入和支出的指標,使收入對比支出,確定經營成果,並將成本或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各車間和部門,作為支出的計劃指標。各車間生產的產品和半成品以及各部門提供的勞務均應按照內部結算價格結算支付,作為車間和各部門的收入指標。在利潤管理方面,應將企業利潤分解以確定內部利潤,使車間、部門利潤與企業利潤相掛鉤。
3.確定與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單位財務責任大小相一致的財務許可權
由於部分內部成員企業能夠承擔自負盈虧的責任,因而,應該給予獨立進行籌資、投資、成本費用開支與收益分配的財權;對於相對獨立的企業內部各部門則分別給予投資決策權、內部利潤取得與分配權以及成本費用的開支與控制權。
4.根據內部結算價格計價結算,確認各單位履行職責的好壞
企業內部的材料和半成品的領用、使用勞務、半成品和成品的轉移等都要按照實際數量和內部轉移價格進行結算,並且採用一定的結算憑證辦理相關手續,以劃清各自的收支,分清經濟責任,便於獎懲。因而,要求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內部價格以及內部結算辦法並建立內部結算中心。
5.根據承擔的財務責任的大小以及履行情況來確定物質利益的多少
對承擔自負盈虧的內部成員企業,其工資總額應由該成員企業控制使用,稅後利潤除向企業集團交納一定管理費用外,應由成員企業按國家規定自主分配;而相對獨立的內部單位,其工資總額由企業總部控制,與各單位完成責任指標掛鉤的工資,可分別交由這些單位掌握使用,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應統一由企業總部進行。

制定原則


原則一:風險收益的權衡——對額外的風險需要有額外的收益進行補償。
原則二:貨幣的時間價值——今天的一元錢比未來的一元錢更值錢。
原則三:價值的衡量要考慮的是現金而不是利潤。
原則四:增量現金流——只有增量是相關的。
原則五:在競爭市場上沒有利潤特別高的項目。
原則六:有效的資本市場——市場是靈敏的,價格是合理的
原則七:代理問題——管理人員與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
原則八:納稅影響業務決策。
原則九:風險分為不同的類別——有些可以通過分散化消除,有些則否。
原則十:道德行為就是要做正確的事情,而在金融業中處處存在著道德困惑。
原則十一:權責利綜合原則——是指在企業管理行使多大權力,就擔負多大責任,同時分享多大利益。
原則十二:動態平衡原則——是指企業每年的現金收入和支出應維持一個相對的穩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