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簡介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覆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條例》吸取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了國外有益做法,在許多方面做了重大調整,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要求,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服務改革和穩定大局的精神,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打下了堅實基礎。

主要內容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專項基金;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3、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4、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