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是指由誰來執行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各合伙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企業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凡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在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中主要規則有:
1、對外代表權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2、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的關係。
如果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夥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3、表決辦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夥企業法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4、異議的處置
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5、委託的撤銷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決定撤銷該委託。
6、重要事項的特別規定
這就是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即: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一、合伙人共同執行
1.合伙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法人、其他組織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夥事務。
二、委託執行
委託部分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
A.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B.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C.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分別執行
1.異議權:
A.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B.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2.撤銷權: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