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只有一個股東或法人的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家族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現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實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於95%。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狹義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性質也是“一人公司”,但由於其特殊性,即設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依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複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挂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條件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設立材料


註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準備的資料:
1、股東身份證
2、法人簡歷一份
3、公司聯繫方式
4、住所證明(房產證複印件)
5、租房協議、發票
6、經營範圍

註冊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5、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8、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複印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9、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複印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13、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複印件。
14、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有關材料。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15、拿公司執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16、帶執照副本、代碼副本和公章辦理國、地稅證。
17、開設銀行基本戶

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最低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註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公示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定,公司設立之後而成為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於社會公眾的登記簿上。
我國《公司法》採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了然,至於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執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序,節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企業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投資主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設立條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稅收征繳規定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核算要求高於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運營機制


1、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一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一人股東在行使股東會職權作出相應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這是《公司法》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此外,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公司法》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仍應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2、對財務的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並沒有突出對其財務監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前者歸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中,後者則歸入《公司財務、會計》,二者毫無實質差別,僅僅是個別字詞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內容毫無二致的兩個條款造成了立法的重複,實屬沒有必要。
3、財務會計制度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範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許可權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法律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係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後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並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準判斷。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脫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
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

財產區分


具體而言,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經營場所與股東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的經營場所為同一場所。另外,股東不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於個人支出而未作適當記錄,或者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均將導致財產混同,其結果是公司的財產消失於股東個人的“保險櫃”中,損害債權人利益。
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混同的主要表現是:兩者從事同一業務活動。而且,公司業務經營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以至於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方根本無法分清是與公司還是與股東個人進行交易活動。此種場合下,極易發生股東利用同種營業,剝奪對公司有利的機會而損害公司利益。
此外,一人股東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開董事會,會計賬冊不完備等,也極易發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種種,雖不一定存在股東之詐欺行為,但由於財產、業務以至於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當作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或工具,法院應本著公平、正義之理念,對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責任歸屬加以調整,或否認公司法人格,或維持公司獨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後的股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