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高級領導人。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副主席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在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職務自1954年開始設立;1975年通過的《憲法》,決定取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職位;1982年後重新恢復。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憲法同時規定:和主席一樣,副主席的候選人必須是年滿45周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屆 | 姓名 | 任期開始 | 任期結束 | 主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 ||||
- | 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 | 1949年9月30日 | 1954年9月27日 | 毛澤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54-1975) | ||||
1 | 朱德 | 1954年9月 | 1959年4月 | 毛澤東 |
2 | 宋慶齡、董必武 | 1959年4月 | 1965年1月 | 劉少奇 |
3 | 宋慶齡、董必武 | 1965年1月 | 1966年 | 劉少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82至今) | ||||
6 | 烏蘭夫 | 1983年6月 | 1988年4月 | 李先念 |
7 | 王震 | 1988年4月 | 1993年3月 | 楊尚昆 |
8 | 榮毅仁 | 1993年3月 | 1998年3月 | 江澤民 |
9 | 胡錦濤 | 1998年3月 | 2003年3月 | 江澤民 |
10 | 曾慶紅 | 2003年3月 | 2008年3月 | 胡錦濤 |
11 | 習近平 | 2008年3月 | 2013年3月 | 胡錦濤 |
12 | 李源潮 | 2013年3月 | 2018年3月 | 習近平 |
13 | 王岐山 | 2018年3月 | 現任 | 習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