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試行辦法

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試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整頓的精神和我部關於一九八二年幾項主要工作的安排,各地民政部門在整頓社會福利工廠的同時,要抓好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整頓工作。在整頓中可參照這個《試行辦法》,努力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目錄

正文


一、建設一個好的領導班子。要把擁護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社會福利事業,懂業務、會管理的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幹部充實到領導班子中來,切實克服領導班子軟弱瘓散、領導不力以及不團結等現象。決不允許那些跟隨林彪、江青一夥“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以及近幾年來在政治上嚴重破壞黨的生活準則和經濟上嚴重違法亂紀的人進入領導班子。現在還佔據領導崗位的,要堅決撤下來。要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一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執行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善於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密切聯繫群眾,一心辦好社會福利事業的團結戰鬥集體
二、建設一支又紅又專的職工隊伍。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使他們熱愛本職工作,全心全意地為收養對象服務。
三、建立以崗位責任製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崗位、任務和要求,做到人人有專職,事事有人管,切實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要提倡文明管理,深入、持久地開展“五講四美”活動,表揚和獎勵先進,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安排好收養對象的生活,使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面貌有較大的改觀。
四、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要遵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做好精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嚴格財務制度,嚴防貪污浪費,努力節約經費開支,減少行政管理費用的開支。要組織力量進行財務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堅決打擊那些在經濟領域中嚴重違法犯罪的分子。
安置農場的整頓,可參照上述精神進行。
各地對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整頓的情況以及施行《試行辦法》中的情況和問題,望及時報告我部。
附: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試行辦法
第一條 民政部門在城市(包括城鎮,下同)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統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是國家福利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養的人員是:城市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精神病人。
第三條 對各類收養人員採取不同的具體工作方針:
(一)對老人是以養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對健全兒童是養、教並重;對殘缺、呆傻兒童是養、治、教相結合;
(三)對精神病人是養、治結合,並且根據不同對象進行藥物、文娛、勞動和教育的綜合治療。
第四條 按照收養人員的不同情況,加強生活管理,開展適當的文娛活動,組織力所能及的勞動,以豐富生活內容和增進身心健康。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和充實福利設施。
收養人員的生活標準,按照當地城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確定。
第五條 衛生醫護工作要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認真做好個人、環境和飲食衛生。及時治療收養人員的疾病,按照不同病情實行分級護理。精心照顧不能自理生活的老、殘和嬰幼兒童。
第六條 對收養人員要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教育,社會公德和時事政策教育,使他們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法紀和院內規章制度。
第七條 建立收養人員的檔案。制訂收養人員守則,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表揚好人好事。
第八條 對收養的兒童,凡是有家長的,可以准予領回。入院半年後無父母認領的兒童,准許無子女的公民領養。
第九條 收養人員死亡后的遺產、遺物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管,用於本單位的福利事業。
第十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要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嚴格財務制度,遵守財政紀律,加強經費管理,節約經費開支,努力做到少花錢,多辦事。
第十一條 建立有收養人員參加的民主管理組織。其任務是:在院部的領導下,協助管理好伙食、衛生、學習、文娛、治保、生產等事宜;反映收養人員的意見和要求;對院的工作提出批評或者建議。
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編製,要本著精簡和加強第一線的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遵守黨紀國法,密切聯繫群眾,克己奉公,不搞特殊化,成為辦好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帶頭人。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製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任務與要求,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倡文明管理,深入、持久地開展“五講四美”活動。
第十五條 根據有關規定,發給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社會主義法紀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全心全意為收養人員服務。不準侮辱、打罵收養人員;不準索取收養人員的財物;不準多吃多佔和剋扣收養人員的生活物資;不準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準壓制民主,打擊報復;不準讓收養人員給職工干私活。
第十七條 有計劃地舉辦業務、技術訓練班,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幹部、職工和醫護、技術人員分別進行考核、晉陞,評定職稱。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實行黨委(黨支部)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和黨委(黨支部)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領導,做好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