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地

旗地

徠旗地是清朝統治者賞賜給滿、蒙、漢軍八旗官兵的土地。它包括盛京旗地、畿輔旗地、駐防旗地三部分。清王朝入關前,把所佔據的瀋陽附近的一大片土地賜給旗人,這是盛京旗地的來源。入關后,從順治元年 (1644年) 到康熙八年 (1669年),清政府在北京附近500里以內進行了三次大規模的圈佔土地,共圈地20萬頃,這是畿輔旗地的來源。與此同時,分駐全國各地的駐防旗人,也有不少人在駐防地附近圈佔了一部分土地,這是駐防旗地的來源。旗地本質上屬於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範疇。不過,旗地不許典賣轉讓,只能世代承襲,旗人不向國家交納田賦。實際上,旗地很早就已開始暗中買賣。辛亥革命后,旗地與民地的界限消失。

介紹


中國清代統治者撥歸皇室﹑賜予勛貴﹐或授與八旗官兵等的土地的總稱。這種土地是政府掌握的官田或強迫圈佔的民田。撥歸皇室內務府的叫皇室莊田﹐賜予親王﹑郡王等勛貴的叫宗室莊田﹐授與滿族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詳解


旗地包括貴族莊田和旗兵旗地。清朝統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過圈地強佔的民田,撥歸皇室,賜予勛跺;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總稱。撥歸皇室內務府的叫皇室莊田,賜予親王、郡王等勛貴的叫宗室莊田,授予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官兵徠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的建立大體可分三個階段。清統治者入關之前,將其所佔領的遼瀋大片土地授予滿族兵民,每丁給地6晌(每晌合6畝),是為盛京旗地。清王進建立全國性政權初期(從順治元年至康熙八年),在京畿的直隸省進行3次大規模的圈佔土地,強奪民田1666萬多畝,設立了京畿旗地。隨著清王朝全國政權建立,八旗兵駐防各地,分駐在各地的八旗兵紛紛圈佔土地,設立駐防旗地,但佔有土地為數較少。

清朝規則


皇室莊田和宗室莊田定額為5萬頃,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管理。撥歸或賞賜勛貴的土地為莊田主世業。八旗官兵旗地總額14萬多頃,主要集中在八旗官員手裡,廣大兵丁只能領到小量份地。順治十一年(1654),改為軍餉制,規定4枰 以上之家將土地盡數退出。領種旗地者須服兵役,但可以優免賦稅。旗地不準買賣,買者和賣者都要受法律處置。
清初,旗地生產由壯丁擔負。壯丁是旗籍下的農民(包衣),他們在庄頭監督驅使下領種土地,納糧當差。他們與莊田主有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莊田主可以打罵以致出賣他們,逃跑者追捕回來后要受到嚴厲懲處。由於這種農奴式生產方式受到農民強烈的反抗,至康熙所間,終因勞動力來源困難,旗地遂改為出租招佃方式經營。這些旗佃與民田佃戶已沒有什麼區別。
特徵
旗租以徵收銀租為主。每塊地租額多少因各項旗租地來源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以加贖旗地租額最重,“以贖價之多寡,擬租數之輕重,如贖銀一兩,即定租一錢,大約以十分之一取租”。其次,因“違例典賣”、“抵帑”及“緣事”入官而形成的公產地和另案地,清政府基本上按照原來的私租租額儀征,或者在議征時按照原租額每銀一兩減納銀一錢三分。因此,較回贖旗地租額略輕些。據乾隆二十九(1764)記載,公產地每畝平均租額為九分九厘左右;據乾隆三十一年記載,另案奪每畝平均租額為七分八厘左右。旗地中租額最低的為存退地、庄頭地和屯庄地。據乾隆三十年記載,存退地每畝平均租額只有四分六厘左右。
由於旗人中間貧富分化加劇,旗地典賣數量日益增加,清王朝為了維持旗地數額和旗人生計,再生下令,嚴禁典賣。同時,政府一再動用國庫銀兩,把典賣的旗地贖回給旗人。由於旗人貧困化加劇,清政府這一措施並不能制止旗地買賣和出典,到乾隆後期,政府不得不承認旗地買賣合法化。於是,旗地向民田轉化。1911年辛亥革命后,旗地與民田界限消失,旗地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