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民政局
起草擬訂淄博市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局長:許子森
2、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涉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市級社會團體編製的核准審批工作;監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會團體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會團體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全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
淄博民政
4、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5、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事項;負責城鎮退伍兵待安置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休中心、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的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6、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計劃,開展減災合作。
7、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社會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8、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
9、負責擬訂全市社區建設規劃,社區建設政策,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社區工作任務的落實,推動社區隊伍建設。
10、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內區、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市內區、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11、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新建福利企業的審核認定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市慈善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養老服務業工作;承擔保障老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12、負責全市婚姻管理工作,辦理涉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出國人員婚姻登記,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工作,指導、監督區、縣依法辦理兒童收養登記;承辦全市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工作。
13、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14、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督查督辦、會議組織等工作;組織草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文稿和民政工作的政策、規章;組織、協調局機關調查研究工作;具體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具體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指導局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三)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掛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和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全市性社會團體、涉外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承辦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承辦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負責社會團體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計劃財務科
制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具體負責分配下達省和市撥民政事業費,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具體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五)優撫科(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優屬、優待撫恤政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承辦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工作;具體負責審核報批和調整複員、退伍、轉業軍人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 傷殘等級;負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的認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具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集中交接及複員幹部、跨市異地安置退伍義務兵的檔案審查和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劃,城鎮退伍兵待分配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工作;具體指導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去向的審定和建房、服務用車及安置經費分配計劃的擬訂、申報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的審批;負責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七)救災救濟科
擬訂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市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計劃,開展減災合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九)區劃地名科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內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市內區、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區、縣際邊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社會事務科(掛社會福利科牌子)
擬訂全市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具體承辦涉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及出國人員婚姻登記;具體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社會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規範;擬訂老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和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和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具體負責審查認定社會福利機構的資質,擬訂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承辦全市新建福利企業的審核認定工作;具體負責市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具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養老服務業工作。
一、工作對象
現役軍人、軍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複員退伍軍人。
二、工作程序
(—)優待程序
1.農村義務兵家屬每戶年優待標準不低於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的70%,年底一次兌現。市內四區和其他各區(市)非農業人口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分別按市、區(市)政府當年規定的優待標準,年底一次兌現。義務兵家屬持優待安置卡、身份證、戶口簿到所在鎮、街道辦事處領取優待金,城鎮在職入伍的到其原所在單位領取優待金。
2.義務兵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受獎時,憑部隊團以上機關通知書,按省、市規定給其家屬增發當年優待金。
3.家居淄博地區且從淄博地區入伍的現役軍人立功、獲得榮譽稱號以及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按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決定》(青發[1996]4號)文件規定發給家屬軍功獎勵金,戶口在市內四區的持入伍通知書、戶口簿、立功通知到所在區民政局領取。戶口在其他區(市)的由當地民政局辦理,隨到隨辦。
(二)優撫對象撫恤、定補和優待程序
1.對烈屬和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給予一次性撫恤和定
期撫恤;對革命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及因公致殘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傷殘撫恤;對在鄉複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各區(市),鎮(街道辦事處)按規定標準發放撫恤金、定補費,不得截留、扣發。
2.上述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定補費不計入家庭收入。優撫對象家庭生活水平達不到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在享受撫恤補助的同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老優撫對象同時享受五保待遇。
3.農村優撫對象在享受撫恤補助的同時,由各鄉鎮政府普遍給予優待,使烈屬生活水平略高於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
4.優撫對象領取定期撫恤金和定期補助費時,須持本人撫恤證定補證、身份證及印章。
(三)審批烈士程序
1.依法審批革命烈士。對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死亡人員,由死者家屬向死者戶口所在地的區、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由死者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當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死者有關死難情節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審核符合批烈條件者,由區、市民政局代當地政府行文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其中材料詳實,手續完備的,市民政局以市政府名義報省政府審批。
2.各區、市申請報告不符合行文要求,或材料手續不齊全,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見,超過十次或需進一步調查延長期限的,由市民政局分管領導批准。
3.經審查不符合批烈條件的5日內給予批複。
4.收到省政府批複后,5日內批轉區、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執行。
5.革命烈士骨灰需存放烈士陵園(館)的,其家屬提出書面申請,持戶口簿、烈士證明書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若需存放到淄博市革命烈士紀念館者,由淄博市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
(四)審批傷殘撫恤待遇程序
1.嚴格按照評殘政策辦理評殘業務,對新評傷殘待遇的,在呈報材料完備的情況下,經審核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5日內上報山東省民政廳審批。
2.調整傷殘等級的,凡材料齊全,呈報程序規範,檢評手續完整,殘情等級合理者,市民政局在5日內批複。
3.補發傷殘證件的,丟失證件半年內通過登報聲明仍未找到,按照補證有關手續上報,市民政局5日內辦理完畢。對新評、恢復、調整等級后,辦理新證的,在手續齊全條件下,市民政局5日內辦理完畢。
4.在承辦上述證件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待材料完備,手續齊全后辦理。
(1)不符合評殘政策條件的
(2)雖符合政策,但報批不符合程序,有關手續不全,以及材料不完備,不確鑿,需重新查證的
(3)未予批准而重複申報者
(4)殘情存疑或殘情等級檢評不合理以及檢評不合規定的
(5)需專門醫院對殘情鑒定的
(6)屬歷史疑案,已有結論需重新審查者
三、法規、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3.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4.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5.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6.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7.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
8.省政府《山東省優待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規定》
9.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決定》
事項名稱 | 婚姻登記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
申請條件 |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女雙方當事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
辦理材料 | 當事人需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①常住戶口薄;②居民身份證。 香港居民:①通行證或者回鄉證;②香港居民身份證;③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澳門居民:①通行證或者回鄉證;②澳門居民身份證;③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台灣居民:①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台灣居民身份證;③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外國人: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
辦理地點 | 內地居民的婚姻登記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在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設區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
辦理時間 | 正常工作日 |
辦理流程 | 具體辦理程序:①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②詢問當事人意願,見證當事人聲明並簽名;③對證件、證明、聲明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④對符合條件的,列印《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證》;⑤交納《結婚證》工本費;⑥頒發《結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