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為
通知行為
通知行為又稱准法律行為”。行為人不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直接目的而從事的事實性意思表示。其形式主要包括意思通知、事實通知和權利通知等,如訂約意思表期限通知、僨務催吿、商品瑕疵通知等。
其特徵在於:行為人不具有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效果意思;其行為已構成意思表示;依法律的具體規定能產生特定的法律後果。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通知行為的構成條件及法律效果不盡相同,且多有例外;在司法上,准其適用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則,但其法律效果應以法律的具體規定為準。學說亦有視之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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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准行政行為”。對於特定人或一般的公眾,將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係或即將採取的措施通知對方的行為。多附屬於其他行政行為,不是獨立的行政行為。如行政法規的公布,行政措施的告知等。通知行為常常採用布告、通知、通報、公告等形式。但也有獨立的通知行為,如納稅的通知,行政處罰中罰款和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告誡等均屬此類。通知行為作為法定程序時是行政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