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法學

部門法學

部門法學,以因某一類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與調整方法的不同而劃分成的各部門法為研究對象的科學。這是法學高度分化、不斷發展並成為科學體系的產物。

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法律史學、經濟法學等等。

歷史沿革


在西方,古羅馬帝國時期就有了公法學和私法學的劃分,但還不是現代科學意義上的部門法學。隨者十七、十八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刑法民法、訴訟程序法等法律部門相繼從簡單商品經濟時代的“刑民不分”、“諸法合體”中獨立出來以後,逐漸地形成了相應的憲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部門法學。
到20世紀20年代,經濟法學開始萌芽、產生,20世紀50年代以後,形成了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等新的部門法學。

研究範圍


部門法學研究該部門法的產生、發展歷史、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基本特徵、職能、任務和基本原則等部門法基本理論和部門法律規範的結構、淵源、效力範圍、解釋及其具體適用應用性、實踐性較強的問題。

科學劃分


部門法學主要包括憲法學(國家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婚姻法學、勞動法學、訴訟法學和綜合性的或跨部門的法學,如軍事法學等。
隨著新的社會關係的不斷產生,新的部門法的不斷形成和發展,將會出現更多新的部門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