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

證明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生產資格的文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繫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它們是有機整體。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取消或調整了部分專業承包資質,部分企業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也因此無需再申領。

2019年04月,北京市正式推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子化證書。建築施工企業不必再到辦事窗口領取紙質版證書,而是可以直接在網上下載列印,且不限制數量,不區分正副本。同年11月1日開始,北京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開始實行全程網上辦理。

辦理條件


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13要求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金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複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的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管理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明細表和複印件)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包括塔機、龍門架、人貨電梯所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裝檢測報告的明細表和複印件)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管理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向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無需申領情況

依據建辦質函[2015]269號: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取消或調整了土石方、混凝土預製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及爆破與拆除工程等8類專業承包資質。
對於從事土石方、混凝土預製構件、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的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需要申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於從事電梯安裝和爆破的企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分別由相關部門核准資質,不需要申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拆除作業按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該類企業 應申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辦理材料


資料清單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資料清單
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
申報流程
申報流程
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須經申請單位蓋章,另附電子文檔1份);
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複印件)。其中,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村莊集鎮規劃區使用土地建設的建設項目,僅提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複印件,核對原件);
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核對原件);
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受理后,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提供前款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受理材料清單
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
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須經申請單位蓋章,另附電子文檔1份);
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複印件,核對原件);
⒋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
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⒍新建項目的,需提供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
⒎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受理后,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提供前款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受理材料清單
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
⒉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請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另附電子文檔1份);
⒊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
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安全檢查報告;
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複印件,核對原件);
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複印件,核對原件);
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⒏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
⒐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須經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蓋章認可);
⒑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受理材料清單
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
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須經申請單位蓋章,另附電子文檔1份);
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複印件);
⒋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複印件);
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
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⒎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⒐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它從業人員培訓證書(複印件);
⒑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⒒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證明材料(包括消防驗收意見書,防雷合格證,特種設備、儀器儀錶、安全附件檢驗報告(清單));
⒓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受理后,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提供前款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辦理流程


第一步

向當地安檢站申報。需申報資料有安全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築安全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十三項是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的冊子)(安全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後會發繼續教育證 )

第二步

考核通過後,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沒有通過的需要儘快整改繼續上報。

第三步

安全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延期

1、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主管部門受理。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2、審查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大致需要15個工作日。
3、決定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需要4個工作日。
4、批准延期
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在3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在3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政策依據


許可證條例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