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滅親

大義滅親

大義滅親,漢語成語,拼音是dà yì miè qīn。意思是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循私情,使受到應得的懲罰。出自《左傳•隱公四年》。用法:聯合式;作謂語、賓語、定語;含褒義。

釋義


大義:正義,正道;親:親屬。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循私情,使受到應得的懲罰。

典故


指為維護正義而不惜犧牲親屬間的私情。出自《左傳·隱公四年》:“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春秋前期,朝歌(今淇縣城)為衛國都。
石碏,春秋時衛國大夫。衛庄公有三個兒子,大姬完、次姬晉、三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寵愛,養成殘忍暴戾的性格,無惡不作,成為朝歌大害。
當時,老臣石碏,為人耿直,體恤百姓疾苦。他幾次勸庄公管教約束州吁,但庄公不聽,州吁作惡日甚,且享受過程。
碏子石厚,常與州吁並車出獵,為非作歹。石碏大怒,用鞭子抽打他五十下,鎖入房內。石厚越窗逃出,住州吁府內。不回家,仍天天跟著州吁胡作非為,禍害百姓。
庄公死後,姬完繼位,稱衛桓公,石碏見他生性懦弱無為,告老還鄉,不參朝政。此時,州吁更加橫行霸道。
公元前719年,州吁聽計石厚,害桓公奪位。州吁、石厚為制服國人,立威鄰國,就賄賂魯、陳、蔡、宋待國,大征青壯年去打鄭國,弄得勞民傷財。當時,朝歌有民謠云:“一雄斃,一雄尖,歌舞變刀兵,何時見太平?”
州吁見百姓不擁戴自己,甚憂。石厚又讓州吁去請其父石碏出來共掌國政。州吁派大臣帶白壁一雙、白粟五百鍾去請。石碏拒收禮品,推說病重回絕,石厚親自回家請。
石碏早想除掉禍根,為國為民除害。他趁石厚請他參政,假意獻計說,新主即位,能見周王,得到周王賜封,國人才肯服貼。陳國國君忠順周王,周王很賞識他,你應該和新主一同去陳國,請陳桓公朝周王說情,周王便會見之。石厚十分高興,便備厚禮赴陳,求陳向周王通融。
見此,石碏割破手指,寫下血書,派人事先送到陳國。血書寫道:“我們衛國民不聊生,固是州吁所為,但我逆子石厚助紂為虐,罪惡深重。二逆不誅,百姓難活。我年老體衰,力不從心。現二賊已驅車前往貴國,實老夫之謀。望貴國將二賊處死,此乃衛國之大幸!”
陳國大夫子針,與石碏有深交,見血書,奏陳桓公,桓公命將州吁、石厚抓住,正要斬首,群臣奏:“石厚為石碏親子,應慎重行事,請衛國自己來問罪”。
石碏知二賊被捉,急派人去邢國接姬晉(州吁之兄)就位(即衛宣公),又請大臣議事。眾臣皆曰:“州吁首惡應殺,石厚從犯可免。”石碏正色道:“州吁罪,皆我不肖子釀成,從輕發落他,難道使我徇私情,拋大義嗎?”從默然,石碏家臣羊肩說:“國老不必怒,我即赴陳辦理此事”。
羊肩到陳殺石厚,石厚說:“我是該殺。請將我囚回衛國,見父后再死。”羊肩說:“我奉你父命誅逆子,想見你父,我把你的頭帶回去見吧!”遂誅之。
石碏為國大義滅親之事,史學家左丘明記之,衛民傳頌至今。石碏的這種做法得到後人的讚許,後來人們稱這種行為是“大義滅親”。

近反義詞


近義詞

不徇私情、天公地道、鐵面無私、秉公滅私、六親不認、大公無私。

反義詞

裡通外國、認賊作父、徇私舞弊、徇情枉法。

用法搭配


例句

他執法不徇私情,大義滅親地把兒子送入法庭。

英文翻譯


place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相關人物


石碏,男,春秋時衛國人。衛庄公有嬖妾所生子州吁,有寵而好武,庄公弗禁。
陳桓公(前754年─前707年),媯姓,名鮑,為春秋諸侯國陳國君主之一
石厚(?-前719),春秋時衛國人,大夫石碏(音同“卻”)之子。

法律規定


刑訴法二次修改 取消“大義滅親”
對於證人作證方面較大的突破,是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這與世界部分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為了籌集哥哥上大學的費用而偷竊了室友4萬元。在警方的動員下,哥哥將弟弟騙出,埋伏的警察將弟弟抓獲。哥哥的大義滅親之舉受到了社會的強烈譴責。
“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於保蔽罪相互制約,中國“親親相隱”與禍滅九族是相輔相成的。
“某些情況下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威震違法行為的是:按包蔽罪論處!這是一種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規定。”陳光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