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決定

審計決定

審計決定亦稱“審計結論”。審計機關根據派出的審計小組所寫審計報告書作出的處理決定。審計決定通常是處理被審單位違反財經法紀案件的,除簡要敘述違紀事實外,要詳細列出處理的內容。審計決定除報送上級審計機關、本級人民政府外,還要分送有關部門及被審單位。審計決定實質上是經濟案件的判決書,審計機關有權監督執行,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審計決定的內容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具體內容和性質,審計機關所採用的處理、處罰措施及其法律、法規依據。還應告知被審計單位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期限。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決定具有強制性,被審計單位必須依法執行,如果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就執行結果,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

審計決定的作用


執行審計決定可以促使被審單位糾正有意無意犯下的錯誤,懲戒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提高各級各類管理人員的政策水平,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還可以促使被審單位加強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目前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執行審計決定,建立和加強包括內部審計在內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改革經濟體制,使企業從生產型向生產經營型轉變,使事業單位逐步做到經費自給和部分自給,使國家機關從單純的行政管理轉向為所屬單位服務,更有著相當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