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民政局1989年5月組建成立,正處級建制,是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和公共服務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市的城鄉低保、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雙擁和優撫工作、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民間組織管理、婚姻、殯葬、兒童收養等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服務對象面向全市廣大人民群眾,擔負著維護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實施社會管理,調節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責任。
朔州民政
朔州民政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基層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優待撫恤工作,對各類優撫對象優撫、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提出意見,負責評殘、追烈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
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加地方建設的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管理、服務保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六)擬定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承擔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各地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置與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鄉鎮以上邊界爭議的調整和爭議調處。
(十)擬定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擬定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擬定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全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 公 室
1.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2.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3.組織起草擬定全市民政工作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文稿和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
4.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宣傳、信訪、保密、機要通信、安全保衛、督查、會議組織、後勤服務、辦公自動化等工作;
5.組織、協調局機關調查研究工作;
6.負責全市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工作;
7.負責對外接待工作;
8.負責民政計劃財務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1.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建設工作;
2.負責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指導工作;
3.承擔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諮詢服務工作,對選舉結果進行備案;
4.參與推進村務公開;
5.承辦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
社會科工作
1.及時掌握和上報災情,擬定救災款分配方案;
2.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
3.及時合理下撥資金。
優撫安置科
1、貫徹執行國家優撫安置法規政策,研究擬定我市的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優待定補撫恤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及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補助和國家公務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2、指導並監督各縣(區)貫徹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導軍休所(點)的全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3、負責退伍義務兵、複員轉業士官和軍隊複員幹部的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全市特等和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貫徹執行相關法規、政策及實施辦法,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
4、負責全市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參加全市徵兵工作。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
第一條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夥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 第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准、發證、公告。?
?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 (三)核准。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 (四)發證。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並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 (五)公告。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告。
? 第四條 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諮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諮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 (九)法律服務業;
? (十)其他。
? 第五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 第六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
於太明為朔州市民政局局長;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