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
翻譯權
翻譯是將作品譯成其他文字,包括譯成外國文字,其他民族文字。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翻譯不能改變原作品的內容,而且只限於文字作品。
目錄
著作權人享有自行翻譯其作品和允許他人翻譯其作品的權利。
翻譯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重要權能,翻譯權包括各種文字的翻譯權。作者授權他人翻譯其作品,一般會限定翻譯的語言種類。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隨意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種。即著作權人轉移一種文字的翻譯權,不等於也轉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譯權。如轉讓了俄文的翻譯權,並不意味著英文的翻譯權也轉讓了他人。翻譯者對其翻譯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翻譯原作即產生譯本,譯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譯本的著作權與原作的翻譯權全然不同,譯本的著作權是譯本翻譯人的權利,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著作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在原作著作權人自行翻譯的情況下,原作著作權人與譯本著作權人則為同一人。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不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主要是指不侵犯著作權人的翻譯權。
另外,《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外國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強制許可翻譯,無需徵得外國著作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