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是為保障海上人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船舶載重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和規定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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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為保障海上人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船舶載重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和規定的國際公約。1930年7月5日在倫敦簽訂了第一個關於船舶載重線的國際公約,稱為《1930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公約根據船舶應具有儲備浮力的原則規定船舶的最小干舷應保證足夠的穩性和避免因超載引起對船殼的過分壓力。
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國際船舶載重線大會,在修改《1930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中若干技術條款的基礎上制定了《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公約由正文和 3個附則組成。正文規定了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免除證書的有效期限和簽發證書的機關。附則一為“載重線核定規則”,按航區、季節和船舶類型,規定了勘划船舶載重線的技術規則,並依照船舶強度、結構、密性和穩性等規定了相應的標準。附則二為“地帶、區域和季節期”,規定了各種載重線的適用航區和季節。附則三為“證書”,規定了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和船舶載重線免除證書的格式。公約自1968年 7月21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102個締約國。中國於1973年10月5日接受公約,並宣布退出《1930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同時作出如下保留:“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區域的劃分,不受該公約附則二第49條和第50條有關規定的約束”。
海協分別於1971年、1975年和 1979年對公約作了3次修改。1971年對附則若干條文作了文字調整,使其意義更加明確;1975年將公約規定的明示接受程序改為默認接受程序;1979年修改了澳大利亞西北沿海季節熱帶區域。因接受修正案的國家數尚未達到締約國數的三分之二,這些修正案均未生效。中國於1980年8月1日接受了這些修正案。1983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第十三屆大會又修改了智利沿海熱帶區域和夏季區域,此修正案亦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