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洗禮
嬰兒洗禮
關於嬰兒洗禮,新聖教法典規定:
(甲)在普通情況下:“嬰兒出生后數周內,父母有責任安排他受洗”(八六七條一項);
(乙)如果嬰兒有生命危險,應該立刻為他付洗(教律八六七條第二節);此項規定對心智不健全者亦同樣有效,因他們與嬰兒同等看待(九十九條)。在嬰兒垂危時,雖然他的非天主教父母不贊成,教會仍可為他付洗(八六八條二項),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慎重行事。
近年來,不少人反對嬰兒洗禮,認為這樣會妨礙孩子的自由。他們覺得為嬰兒付洗,無疑是把孩子將來可能會反對的宗教責任,強加在他們身上,這樣實在是違反他們的人性尊嚴。故此,應該等嬰兒達到可以對信仰作出自由抉擇的年齡,才讓他們領洗;在此之前,父母與教師都應置身事外,避免對孩子施予任何壓力。
為了駁斥以上的觀點,教廷信理部在一九八○年十月二十日頒布的“嬰兒洗禮指示”,特別指出:“根本沒有所謂完全不受任何影響的純人性自由這回事。甚至在本性的層次上,父母也會對關乎子女生命的基要事項和他們將來的價值取向問題,替他們作種種選擇。所謂家庭對子女的宗教生活應採取中立的態度,其實是一種消極的選擇,足以剝奪子女最必要的利益”(“指示”二十二節)。
既然嬰兒將來的基督徒生活完善與否,與父母的信仰生活有密切關係,為此教會不能把培育一個嬰兒的信仰的任務,交託給不實踐他們自己的信仰的父母。
上述“指示”聲明:一般而言,嬰兒的父母或近親必須保證(雖然在基督徒團體內,這些保證可以不同方式代替),由洗禮而獲得的恩賜,能透過純正的宗教教育和基督徒生活而長成,以便圓滿實現聖洗聖事的真正意義。如果上述的保證不夠嚴格,教會可以此為理由,延遲施行此聖事;如果根本沒有保證,則教會應該拒絕替嬰兒付洗(“指示”二十八節第二段)。
父母或親屬踐行信仰的一些證明為:經常參與主日彌撒、熱心領聖體和告解、祈禱、閱讀聖經、行善等。
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出於世俗或迷信的動機(例如為申請就讀天主教學校,獲得物質上的福佑,可趨吉避凶),要求替孩子付洗,教會可拒絕或延期,直至父母接受教理教育后,能夠掌握洗禮的真正意義為止。
同樣,如果按民法結婚的信友要求為孩子付洗,教會也應該予以拒絕或延遲,除非父母真誠答應妥善地處理他們的婚姻問題和重度信仰生活。無論如何,教會或延遲或拒絕施洗,有一點必須非常清楚,那就是教會並非用洗禮作為對父母施壓力的手段;拒絕施洗的理由純粹是因為在現實情況之下,缺乏把孩子教育成天主教信徒的條件。
(一)申請嬰兒領洗,應由父母而不是其它親屬辦理,這表示父母深知他們對子女的洗禮應負起首要的責任。
(二)在選擇代父母時,父母應該考慮他們的神修的成熟程度及他們與嬰兒的關係。
(三)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按慣例,嬰兒應在父母所屬的堂區內領洗(參看法典八五七條二項)。
(四)父母和代父母都應儘可能參加堂區為他們安排的教理課程,以便充分了解嬰兒洗禮的意義及他們本身的責任。
(五)在本教區,嬰兒洗禮通常在嬰兒領取出生證明書之後舉行,這樣可避免名字、日期等不相符的錯誤。
(六)既然嬰兒洗禮是迎接一個人進入教會的聖事,同時也是基督徒團體的一個歡欣的慶典,領洗的禮儀通常應該公開,讓團體的成員參與,並儘可能安排在主日、教會紀念主復活的日子舉行;有時,嬰兒洗禮甚至可在主日的彌撒中舉行,不過不應經常如此。
附註:每逢嬰兒垂危時在某教會團體內或家中領洗,付洗者應通知該區之堂區主任司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