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

假釋考驗期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

刑法第83條規定的假釋考驗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可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於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職責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一、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
二、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
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