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士

軍隊中的銜稱

士兵軍銜中的一等。世界多數國家的軍銜體系均設有軍士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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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軍士 2張
軍士
軍士的銜級,一般分為上士、中士、下士。也有一些國家軍士軍銜在3級以上,設置4級的有日本、俄羅斯、剛果(金)、保加利亞、巴西等國;設置5級的有荷蘭等國;設置6級的有法國、瑞士、秘魯、哥倫比亞等國;設置7級的有德國、西班牙、阿根廷、委內瑞拉、智利等國;設置8級的有波蘭等國;設置10級的有印度尼西亞等國。超過3級的,有的在上士之上設置另外的等級,如大士、軍士長、准尉、預備軍官等;有的將其中某些級別再分等次,如一級上士、二級上士等。“軍士”一詞源自拉丁語“職員”,常用于軍事人員。法國最早把軍士作為軍銜,授予業務熟練、有經驗的士兵。1716年彼得一世將其移植到俄國,地位居於班長與司務長之間,於1789年廢止。在中國,清政府於1909年11月頒布《陸軍人員補官暫行章程》,規定設置軍士軍銜,分為上士、中士、下士3級。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頒布《陸軍官佐士兵階級表》,將士兵軍銜分為2等6級,軍士軍銜為上士、中士、下士3級。1935年1月,國民黨政府頒布的陸軍、海軍、空軍《士兵等級表》規定,陸軍、海軍軍士軍銜仍為上士、中士、下士3級。空軍軍士軍銜除軍醫專業稱上士、中士、下士外,機械、通信、攝影、測繪專業,則稱一等軍士、二等軍士、三等軍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5-1965年實行軍銜制期間,軍士軍銜設上士、中士、下士3級。1988年7月,重新實行軍銜制度,軍士軍銜設軍士長、專業軍士、上士、中士、下士5級。1999年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中,取消了軍士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