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規劃管理和依法行政狀況的統計分析,編製市政府系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方案,對本市依法行政推進過程中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研究並提供指導。
(二)統籌考慮和組織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編製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並加強指導和督促。
(三)負責政府立法起草、審核、協調工作;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政府規章草案或者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起草部分重要的政府規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
(四)承辦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協調處理規章應用解釋中的分歧、矛盾。
(五)負責清理、編纂政府規章,公布和編輯政府規章的標準文本,組織翻譯、審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英文文本。
(六)負責為市政府重要決策、重大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政策論證,提供法律建議;參與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七)研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行政複議、政府信息公開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以及答覆意見。
(八)負責本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確認和公布,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培訓、資質管理和執法證件核發,行政執法制度的組織推進和檢查落實。
(九)負責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行政執法制度的推進和落實;組織或者參與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分歧。
(十)承辦市政府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公告准予備案的文件目錄。組織推動和指導區縣政府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代理市政府參加行政訴訟應訴,承辦市政府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的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協調解決行政複議管轄爭議事項。
(十二)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法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開展政府法制宣傳工作,組織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行政處
(二)綜合業務處
(三)法制監督處
(四)法律事務協調處
(五)行政複議處
(六)經濟法規處
(七)城建法規處
(八)社會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