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管轄

行政複議管轄

行政複議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的許可權和分工,即某一行政爭議發生后,應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行使行政複議權

許可權


行政爭議發生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複議權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
1. 對於縣級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這些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2.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
由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得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對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其他情況


1.對兩個以上行政部門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駛其職能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