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
良好農業規範
GAP是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 的縮寫,中文意思是“良好農業規範”。從廣義上講,良好農業規範(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GAP)作為一種適用方法和體系,通過經濟的、環境的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措施,來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質量。它是以危害預防(HACCP)、良好衛生規範、可持續發展農業和持續改良農場體系為基礎,避免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受到外來物質的嚴重污染和危害。該標準主要涉及大田作物種植、水果和蔬菜種植、畜禽養殖、牛羊養殖、奶牛養殖、生豬養殖、家禽養殖、畜禽公路運輸等農業產業等。
GAP主要針對未加工和最簡單加工(生的)出售給消費者和加工企業的大多數果蔬的種植、採收、清洗、擺放、包裝和運輸過程中常見的微生物的危害控制,其關注的是新鮮果蔬的生產和包裝,但不限於農場,包含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品鏈的所有步驟。
2003年4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首次提出在中國食品鏈源頭建立“良好農業規範”體系,並於2004年啟動了ChinaGAP標準的編寫和制定工作,ChinaGAP標準起草主要參照EUREPGAP標準的控制條款,並結合中國國情和法規要求編寫而成,目前ChinaGAP標準為系列標準,包括:術語、農場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大田作物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水果和蔬菜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畜禽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牛羊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奶牛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生豬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家禽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ChinaGAP標準的發布和實施必將有力地推動中國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提升中國農產品的安全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ChinaGAP認證分為2個級別的認證:一級認證要求滿足適用模塊中所有適用的一級控制點要求,並且在所有適用模塊(包括適用的基礎模塊)中,除果蔬類以外的產品應至少符合每個單個模塊適用的二級控制點數量的90%的要求,對於果蔬類產品應至少符合所有適用模塊中適用的二級控制點總數的90%的要求,所有產品均不設定三級控制點的最低符合百分比;二級認證要求所有產品應至少符合所有適用模塊中適用的一級控制點總數的95%的要求,不設定二級控制點、三級控制點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GAP認證成為農產品進出口的一個重要條件,通過GAP認證的產品將在國內外市場上具有更強的競爭力。良好農業規範允許有條件合理使用化學合成物質即如何用藥施肥,並且其認證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因此,進行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可以從操作層面上落實農業標準化,從而提高中國常規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獲證農產品的出口。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經與歐盟良好農業規範組織EUREPGAP簽署了《技術合作備忘錄》,積極推動中國GAP認證結果的國際互認,獲得ChinaGAP一級認證認證證書可與EUREPGAP直接進行互認,對促進中國農產品擴大出口具有積極作用。
GAP自誕生以來一直保持著強勁的發展勢頭。自2002年起,經過短短兩年的時間,到2004年6月底,通過GAP認證的面積達到724.247公頃,是2003年底的1.9倍。目前,GAP認證已經被世界範圍的61個國家的24,000多家農產品生產者所接受,而且現在更多的生產商正在加入此行列。
中國是世界第一大水果生產國,目前水果總產量已超過6000萬噸,約佔全球產量的14%左右,據檢驗檢疫部門統計,中國每年欲出口的水果大約有100多萬噸,然而真正能出口的只有一小部分。2002年,中國水果的出口量僅為16萬噸,佔世界水果出口總量的3%,且價格明顯低於發達國家。隨著歐洲對於食品安全問題關注程度的增加,歐盟進口農產品的要求越來越嚴格,沒有通過GAP認證的供貨商將在歐洲市場上被淘汰出局,成為國際貿易技術壁壘的犧牲品。目前中國已有數十家水果和蔬菜的出口企業通過了EUREPGAP認證。
2005年12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了GB/T20014.1~2005《良好農業規範》國家標準,並於2006年5月1日正式實施。2006年1月,國家認監委制定了《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實施規則(試行)。2007年8月,為進一步完善中國良好農業規範(GAP)認證制度,推動良好農業規範國家標準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認證認可對促進中國綜合農業生產能力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國家認監委對2006年1月發布的《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實施規則(試行)》(CNCA-N-004:2006)進行了修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GAP以科學為基礎,其採取是自願的,但FDA和USDA強烈建議鮮果蔬生產者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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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是中藥材生產質量規範的簡稱,是為確保中藥材的質量而定。從生態環境、種植到栽培、採收到運輸、包裝,每一個環節都要處在嚴格的控制之下。
農業生產經營者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都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GAP認證。農場業主聯合組織與農場業主必須簽定1年以上的協議,並按照標準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程序、操作規程。
1.農業生產經營者
即代表農場的自然人或法人,並對農場出售的產品負法律責任,如農戶、農業企業。
2.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
即該農業生產經營者聯合體具有合法的組織結構、內部程序和內部控制,所有成員均按照良好農業規範的要求註冊,並形成清單,其上說明了註冊狀況。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必須和每個註冊農業生產經營者簽署協議,並確定一個承擔最終責任的管理代表,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加農戶組織。
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實施規則(試行)
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實施規則(試行)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第4號公告
為進一步推動良好農業規範國家國家標準的貫徹實施,規範良好農業規範認證活動,提高中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制定了《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實施規則(試行)》,現予以公告。
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實施規則(試行)
國 家 認 證 認 可 監 賭 管 理 委 元 會 發布
日 次
1.目的和範圍
2.認證依據
3.認證依據使用要求
4.認證申請人
5.認證級別
6.認證方式及要求
7.申請人/認證證書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8.認證程序
9.認證證書的保持
10.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使用
11.申訴和投訴
12.認證收費
1.目的和範圍
1.1目的
本規則規定了獲得和保持良好農業規範認證所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認證機構開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豬和家禽生產的良好農業規範認證活動(水產品、花卉等另行規定)。
2. 認證依據
用於認證的良好農業規範系列國家標準為:
GB/T 20014.1 良好農業規範 第1部分 術語
GB/T 20014.2 良好農業規範 第2部分 農場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3 良好農業規範 第3部分 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4 良好農業規範 第4部分 大田作物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5 良好農業規範 第5部分 水果和蔬菜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6 良好農業規範 第6部分 畜禽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7 良好農業規範 第7部分 牛羊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8 良好農業規範 第8部分 奶牛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9 良好農業規範 第9部分 生豬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GB/T 20014.10 良好農業規範 第10部分 家禽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
3. 認證依據使用要求:
良好農業規範按種類(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豬、奶牛、家禽)和基礎(農場基礎、作物基礎和畜禽基礎)劃分為種類模塊和基礎模塊。種類模塊明確申請認證的範圍。在實施認證時,應將種類模塊與基礎模塊配合使用——例如,對生豬模塊的認證應當包含對農場基礎、畜禽基礎、生豬模塊方面的審核;對奶牛模塊認證審核時,對牛羊模塊也應檢查。
當作為認證依據的技術規範發生更新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及時通告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和認證機構。
4. 認證申請人
4.1 農業生產經營者;
4.2 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
5. 認證級別
5.1 一級認證要求
5.1.1 應符合適用模塊中所有適用的一級控制點的要求;
5.1.2 所有適用模塊(包括適用的基礎模塊,果蔬類例外)中,應至少符合每個單個模塊適用的二級控制點數量的90%的要求;對果蔬類,應至少符合所有適用模塊中適用的二級控制點總數的95%的要求。
5.1.3 不設定三級控制點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級控制點允許不符合百分比計算公式
每個模塊(果蔬類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單個模塊的二級控制點總數-單個模塊不適用的二級控制點總數} ×10%=(單個模塊允許不符合的二級控制點總數)
對果蔬模塊,使用下列公式:
{(農場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二級控制點的總數+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二級控制點的總數+果蔬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二級控制點的總數)-(農場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不適用的二級控制點總數+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不適用的二級控制點總數+果蔬控制點與符合性規範不適用的二級控制點總數)}×5%=(允許不符合的二級控制點總數)
5.2 二級認證要求
5.2.1應至少符合所有適用模塊中適用的一級控制點總數的95%的要求。
5.2.2 不設定二級控制點、三級控制點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2.3 一級控制點允許不符合百分比計算公式
{所有適用模塊的一級控制點總數-所有適用模塊不適用的一級控制點總數} ×5%=(允許不符合的一級控制點總數)
注1:認證依據的技術規範內被標記為“全部適用”的控制點,除非在各自適用的條款中特別指出,否則都必須經過審核和(或)檢查,並且不能以“不適用”為由而免除審核和(或)檢查。只有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特許的例外可免除,這些例外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注2:不論申請一級認證還是二級認證,所有的控制點(包括一級、二級和三級控制點)都必須審核(或)檢查。
6. 認證方式及要求
申請人可按照下列兩種認證方式之一申請認證。
6.1 選項1:農業生產經營者認證
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申請一個或多個模塊的認證。
6.1.1 農業生產經營者內部檢查
6.1.1.1 應進行完整的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內部檢查,在外部檢查時必須將內部檢查的記錄提供給外部檢查員進行審核。
6.1.1.2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檢查。
6.1.2 認證機構的外部檢查
6.1.2.1 認證機構對已獲認證農業生產經營者及其所有適用模塊的場所,每年至少實施一次通知檢查。
6.1.2.2 對在選項1之下的獲證農業生產經營者,發證的認證機構每年至少按不低於10%的比例實施不通知檢查。認證機構實施農場外部檢查可以由檢查員或者高級檢查員來進行 (檢查員和高級檢查員要求見附件2)。
6.1.2.3認證機構應按照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編製外部檢查報告。
6.2 選項2: 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認證
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可以申請一個或多個模塊的認證。
6.2.1 內部質量管理體系
6.2.1.1 應具有書面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保證所有的內部檢查得以正確實施,還應建立追溯體系,能夠區分認證和非認證產品,能夠追溯到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源頭(附件4和 5)。
6.2.1.2集中管理:所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成員必須按良好農業規範要求註冊,並形成清單。所有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成員和模塊的生產場所必須在相同的經營、控制和規章制度下運行,即實行統一的管理、審核和生產經營評價。
6.2.1.3 協議期限: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必須與其成員簽訂協議以開展認證,協議期限至少為一整年。
6.2.1.4內部審核程序:應對在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實施內部審核,每年至少一次審核。
6.2.2 農業生產經營者內部檢查:
6.2.2.1農業生產經營者應按照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完成內部檢查,其記錄可供內部或外部檢查員在檢查期間評估。
6.2.2.2 農業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按照檢查表要求實施一次內部檢查,並保留記錄。
6.2.3 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內部檢查:
6.2.3.1 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每年應對每個成員及其生產模塊至少實施一次的內部檢查,內部檢查由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內具有資格的人員實施,或轉包給外部檢查員實施,但此時不同於認證時的外部檢查員檢查,不做認證決定。
6.2.3.2 每年的內部檢查應按照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進行。
6.2.4 認證機構的外部檢查
6.2.4.1在首次頒發證書之前,認證機構應對申請人內部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一次審核,以後每年複審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換證。這種審核能表明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正確按照附件4的要求運行。
6.2.4.2複審每年一次,採取隨機抽樣進行檢查,抽樣數不能少於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成員數量的平方根。
6.2.4.3 對在選項2之下的獲證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發證機構按不低於10%的比例實施不通知檢查。檢查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時的抽樣規則見6.2.4.2。
6.2.4.4 認證機構應按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編製外部檢查報告。
6.2.4.5 附件5是關於選項2認證應遵守的附加指南。
7. 申請人/認證證書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申請人/認證證書持有人的義務
7.1.1 認證證書持有人必須對認證範圍內認證產品與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以及本規則的符合性負責。
7.1.2 認證申請程序必須在認證機構對其實施首次檢查或審核前完成。
7.1.3 申請人不能將一個模塊一次在多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或者一次為一個模塊申請多個選項認證。
7.1.4 認證證書持有人有責任按認證機構要求向認證機構提供最新資料及相關數據,例如農場或生產面積變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成員變動。
7.1.5 申請人必須承諾遵守本規則所包含的要求。
7.1.6 申請人應保證其分包方必須遵守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及本規則的相關規定。此內容見8.4分包方。
7.1.7 申請人應保證對所申請認證的產品擁有所有權,對種植、養殖場所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7.1.8 申請人必須向認證機構作出正式聲明,說明其申請認證的產品所要進行交易或出口的國家/地區。
7.2 申請人/認證證書持有人的權利
7.2.1 申請人就申請認證服務內容和認證機構達成協議,其中必須包括認證機構的承諾。
7.2.2 認證機構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14日內作出是否接受申請的決定,在初次認證審核或不符合項關閉后28天內做出認證決定。
7.2.3 申請人可以向一個認證機構按選項1申請認證一些模塊,也可以向另一個認證機構按選項2申請認證另外一些模塊。但是同一個模塊不能按不同的選項申請認證。
7.2.4 認證證書持有人可以更換其認證機構,無論是由於認證證書持有人自願的原因,或者是由於認證機構被取消資質的原因,只要認證機構有能力實施合適的評價活動,認證證書持有人就可以將一些模塊向一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另一些模塊向另一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參照附件6)。
7.2.5 保密條款:認證機構應把所有申請人提供的一切產品的詳細資料、生產過程、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作為機密,未經申請人的書面許可,認證機構不得將申請人的信息提供給第三方(法律法規和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8. 認證程序
8.1 申請
8.1.1 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8.1.1.1 申請選項(1或2)、申請級別(一級或二級)
8.1.1.2 申請認證的模塊/產品
8.1.1.3 身份(申請人名稱、資質證明文件)
8.1.1.4 申請人的詳細地址、聯繫人、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網址
8.1.1.5 場所:包括農場位置、存欄數量、認證模塊/產品的生產場所
8.1.1.6 商標:申請人在貿易中使用的產品商標
8.1.1.7 原註冊號碼(如有)
8.1.1.8 政府或其他官方行政許可文件(如有)
8.1.1.9 申請人同意公開的與認證有關的信息
8.1.1.10 對果蔬類,如果申請人聲明不進行農產品處理時,則果蔬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中農產品處理條款規定的控制點可不適用。
8.1.1.11 對果蔬類,應聲明申請認證的每種產品都按照要求進行監管;如果申請人聲明進行處理的,應聲名已處理的農產品是認證的還是非認證的(除非該處理作業不在認證範圍之內)。
8.1.1.12 產品可能銷售或出口的消費國家/地區的聲明。
8.1.1.13 產品符合產品出口的消費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聲明和產品出口的消費國家/地區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申請認證產品相適用的最大農藥殘留量MRL法規)。
8.1.2 合同
申請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后,應與認證機構簽署認證合同。認證合同由認證機構制定,至少應涵蓋以下內容:
8.1.2.1 合同簽訂雙方的名稱;
8.1.2.2 認證依據、認證選項、認證級別、認證模塊/產品範圍;
8.1.2.3 實施檢查時間及檢查細則;
8.1.2.4 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
8.1.2.5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2.6 保密原則;
8.1.2.7 合同有效期。
8.1.3 註冊號
申請人與認證機構簽署合同后,認證機構應授予申請人一個認證申請的註冊號碼。
註冊號編碼規則: ChinaGAP+空格+認證機構名稱的字母縮寫+空格+申請人的流水號碼。
8.2 檢查和審核程序
8.2.1 對於選項1、選項2的認證檢查/審核在6.1、6.2中已經分別有詳細介紹。
8.2.2 現場確認:作為審核活動的一部分,必須檢查農場及其模塊的生產場所。
8.2.3 檢查和審核時間安排:
8.2.3.1 作物類檢查:檢查時至少有一種當季作物,使得認證機構確信任何認證的非當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夠符合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當季作物是指仍處在田間生長階段、在田間尚未收穫階段或者收穫后在儲藏階段的作物)。
8.2.3.2 果蔬類檢查
第一次檢查:要有採收日期之前三個月的記錄。
第二次和其後的檢查:現場必須至少有一種申請認證範圍內的果蔬產品(指在田間、果園、倉庫中,或是田間或果園裡的農作物上還未採收的農產品)能使認證機構相信,任何其他當時未在種植的申請果蔬產品也符合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8.2.3.3 畜禽檢查:在檢查時申請認證模塊的畜禽必須在飼養狀態。在24個月期間內檢查時間的確定,應考慮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檢查期間應對室內和室外生產進行一次核實。
8.2.3.4 在12個月的認證有效期內,認證機構可以選擇在任何時間進行檢查。
8.2.3.5 如果申請人僅僅認證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塊,可每隔18個月周期檢查一次;如果申請人還申請了其他模塊,則檢查的頻率必須每12個月一次。
8.3 認證的批准
8.3.1 認證的批准:認證的批準是指簽發認證證書。
8.3.2 認證的批准條件,即申請人必須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
8.3.3 認證證書由認證機構頒發,有效期為1年。
8.3.4 認證機構和申請人的認證合同期限最長為3年,到期后可續簽或延長3年。
8.3.5 關於認證標誌及認證證書內容和使用要求,見第10條款。
8.3.6當頒發或再次頒發認證證書時,證書上的頒證日期是認證機構審核農場時確定沒有發現不符合項的審核日期;如果發現不符合項超過規定要求,則證書上的頒證日期是認證機構確定不符合項關閉達到規定要求的日期。
8.4 批准範圍
8.4.1產品範圍
8.4.1.1發放給獲證申請人的證書內容包括獲證的農場和聲明的產品(見附件7)。
8.4.1.2對於選項2,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成員可以從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獲取認證確認函,但是未經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同意不得使用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認證證書。
8.4.2 場所範圍
在獲證農場中註冊產品的所有種植/養殖區域及模塊場所都必須符合良好農業規範的規定。
8.4.3生產範圍
8.4.3.1不論產品在離開農場前所有權是否發生變化,生產範圍應涵蓋認證模塊所有的生產過程,對作物至少覆蓋到收穫,對畜禽至少覆蓋到運輸裝載點。
8.4.3.2對果蔬類,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已聲明不進行下列收穫後行為時(不包括那些為加工產品進行的活動),針對該農產品處置部分不再適用,認證範圍可縮小。
收穫後行為是指:存儲、化學處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行為。
8.4.3.3加工產品不在認證範圍內。
8.5信息公開
8.5.1獲證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有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認證證書持有人應同意將以下信息向社會公開:
(i)註冊號
(ii)組織形式(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
(iii)認證技術規範名稱及版本
(iv)認證選項
(v)生產國家、地區
(vi)認證範圍;產品
(vii)認證機構名稱
(viii)認證機構最近一次檢查的日期
(ix)證書有效期
8.5.2認證證書持有人應以書面形式承諾認證機構可以將以下信息提交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基本信息:
(i)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名稱、地址、商號和電子郵箱。
(ii)證書狀態,如部分或全部暫停、撤銷。
(iii)當產品監管聲明適用時,覆蓋所有註冊產品
其他自願發布的信息:
(iv) EAN UCC全球區域代碼;政府或其他官方的農場註冊信息。
(v)符合消費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聲明。
(vi)對果蔬類:最後一次認證機構外部審核時符合GB/T 20014.2中4.4.4.1,4.4.4.2,和4.4.4.3的控制點的狀態。
8.5.3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的保密信息
為便於對認證情況進行統計和監管,證書持有人應同意認證機構將下列信息報送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對該信息保密:
(i) 農業生產經營者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範圍內的每種作物的生產面積。
(ii) 檢查員/審核員名字。
圖2 認證流程圖
8.6 分包方的控制
8.6.1 對於與其工作相適用的控制點,分包方必須接受同樣的內部和外部檢查。
8.6.2 申請人應使分包方了解並符合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8.6.3 申請人對分包的工作負責。
9 認證證書的保持
9.1 確認
9.1.1 認證機構每年必須對認證證書持有人以及相關認證範圍內的產品重新確認。
9.1.2 認證機構每年必須按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檢查和確認。
9.2 制裁
本條款適用於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持有人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對其成員的制裁。
制裁方式有:告誡、暫停和撤銷。
9.2.1 告誡
9.2.1.1 處罰
允許在一段時間內消除引起告誡的起因,在此之後如果告誡仍未解除,則立即予以完全暫停。
9.2.1.2 時限
所允許的糾正時間將由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持有人之間協商決定,最長糾正期限為從告誡之日起28天止。
9.2.2 暫停
9.2.2.1 處罰
在一段時期內,認證證書持有人將被禁止使用認證標誌、證書或其他任何與良好農業規範有關的文件。
9.2.2.2 時限
暫停的持續時間將由認證機構決定,最長為6個月。暫停期滿之後,如果暫停仍然沒有解除,將撤銷證書,並解除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持有人之間的合同。
9.2.2.3 暫停的解除
暫停將會持續到有證據證明引起暫停處罰的原因已經整改,由認證機構來完成一次預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確認審核或檢查,符合要求后暫停才能解除。
9.2.2.4 暫停的類型
9.2.2.4.1 延期暫停:在允許糾正的期限內即28天,不會強制實行立即暫停。如果28天之後問題仍然沒有糾正,則實施立即暫停。
9.2.2.4.2 立即暫停,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項
9.2.2.4.2.1 部分暫停:僅僅是被認證產品範圍內的某一部分被暫停,被暫停產品將被禁止使用認證標誌、證書或其他任何與良好農業規範有關的文件。
9.2.2.4.2.2 完全暫停:對被認證產品範圍內的所有產品暫停。
9.2.3 撤銷
9.2.3.1 處罰
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與良好農業規範相關的文件、證書、認證標誌等。
9.2.3.2 時限
證書已被撤銷的認證證書持有人,應在引起撤銷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認證機構提出再次認證申請。
9.3 不符合的處置
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持有人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對其成員應按照以下規定確定不符合,制定識別和處置不符合的相關程序。
9.3.1 一級控制點不符合
9.3.1.1 一級認證的一級控制點不符合
(1)如果認證機構發現並證實認證證書持有人出現一級控制點不符合,認證證書持有人也未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戶和認證機構,證書將立即完全暫停,最長期限為6個月。如果在以後的審核、檢查中發現重複出現同樣的問題,則證書會被撤銷。
如果在一個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一個成員發現一級控制點不符合,則認證機構必須進一步調查,增加取樣數(最大為其成員總數平方根的4倍),以確定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不符合的嚴重性,從而確定是否需要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暫停製裁,或是僅對該成員暫停製裁6個月。
(2)如果認證證書持有人在認證機構發現之前,告知直接客戶和認證機構其不符合某一一級控制點,並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避免該不符合項的再次發生,這樣證書應當被立即部分暫停,其程度由認證機構決定。立即部分暫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種產品(地塊、溫室、動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識別的、可追蹤的部分,同時農場應有清楚的、可識別的追蹤(追溯)系統。
9.3.1.2 二級認證的一級控制點不符合
如果超過5%的適用一級控制點不符合,證書會被立即完全暫停。在最長期限為6個月內,認證機構必須確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通過現場訪問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進行),否則撤銷證書,並解除合同。
9.3.2 二級控制點不符合(僅適用於一級認證)
9.3.2.1 延期暫停
對除果蔬類的所有範圍:如果超過10%的適用二級控制點不符合(對果蔬類:如果超過5%的適用二級控制點不符合),證書會被延期暫停。在需要時,最長28天內認證機構必須確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通過現場訪問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進行)。
9.3.3 合同性不符合
9.3.3.1 次要條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當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條款出現不符合時,將對其進行告誡。允許的糾正時間由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持有人商議決定。認證機構將要求其提交書面的證明作為已符合的證據。最長的糾正期限為28 天。
9.3.3.2 技術合同性不符合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持有人之間的合同中籤訂的協議出現不符合,或發現對認證證書持有人產生生產性技術疑問的任何問題,將導致立即完全暫停。
當認證證書持有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滿足先前的告誡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約定付款、認證證書持有人未按認證機構傳達的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認證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最新要求進行修正、變更或調整時,將立即完全暫停。
9.3.3.3 主要條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當因未履行認證機構和認證申請人簽訂的合同中的雙方協定而出現的不符合,這種不符合客觀表現為認證證書持有人相關方面的管理不善,則合同解除。
9.3.3.4認證證書持有人破產或者農場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關係發生改變則合同解除。
10. 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使用
10.1 認證證書應包括以下信息:
10.1.1 中國良好農業規範認證標誌
10.1.2 簽發證書的認證機構名稱和認證機構的標識
10.1.3 認可該認證機構的認可機構的名稱和/或標識(如果獲得認可)
10.1.4 認證證書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10.1.5 農場名稱和地址。如果獲證的是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應在證書的附件中列出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所有成員/農場場所名稱和地址。
10.1.6 認證選項、認證級別
10.1.7 註冊號
10.1.8 證書號
10.1.9 認證產品範圍
10.1.10 對果蔬類如未經處理,應聲明
10.1.11 認證依據的良好農業規範相關技術規範名稱及版本號
10.1.12 發證時間
10.1.13 證書有效期
10.2 認證標誌式樣
一級認證標誌 二級認證標誌 色標
10.3 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使用
10.3.1 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使用應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63號令)的規定。
10.3.2 申請人在獲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後可以在非零售產品的包裝、產品宣傳材料、商務活動中使用認證標誌(作物、果蔬類認證產品可以在零售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誌)。認證標誌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在使用認證標誌時,必須在認證標誌下標註註冊號。
10.3.3 認證證書持有人應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和展示進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認證證書持有人不得利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誌混淆認證產品與非認證產品誤導公眾。
11. 申訴和投訴
11.1 申請人如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請人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11.2 申請人認為認證機構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12. 認證收費
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產品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