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所得稅,是針對各種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規定不同稅基和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進行課徵的那一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中使用較多,其計稅依據的基礎是法律所確定的各項所得,而不是個人的總所得。這類所得稅的稅率,多為比例稅率或較低的超額累進稅率。
例如,把應稅所得可分為薪給報酬所得、服務報酬所得、利息所得、財產出租所得、營利所得等,根據這些所得類別,分別規定高低不等的的稅率,分別依率計征。分類所得稅一般採用比例稅率,並以課源法徵收。此稅制首創於
英國,但目前實行純粹分類所得稅的國家已不多見。
征管簡便,可以通過
源泉扣繳的辦法,一次性徵收,減少
征納成本;可按照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課徵,實行區別對待,貫徹特定的政策意圖。
不能按納稅人真正的
納稅能力課徵,無法有效地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要求;分類徵收容易導致納稅人行為的變化,產生逃避稅問題和經濟效率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