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能力

納稅能力

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繳納和負擔稅款的能力。是國家設計稅率和稅制的重要依據之一。國家徵稅要兼顧財政需要和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兩方面。不考慮國家需要,片面實行輕稅施“仁政”和忽視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實行重稅“竭澤而漁”的作法都不可取。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高低,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問題。由於各個稅種的課稅對象不盡相同,量度納稅人對於不同稅種納稅能力的標準也不盡一致。

什麼是納稅能力


國家設計稅制,必須考慮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能片面強調國家需要。各個稅種都有固定的徵稅對象和相應的納稅人,不同稅種的納稅人納稅能力有大有小,國家應相應地制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的納稅人的收入也有多有少,其負擔能力也是不同的,國家應制訂差別稅率分別徵稅。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流轉課稅主要看各類產品的社會平均盈利水平,收益課稅主要看納稅人收益的高低,財產課稅主要看財產的價值和納稅人的收益狀況。隨著時間的變化,納稅能力也是有所變化的。因而國家在設計稅種稅率時,應隨時衡量納稅人的具體負擔能力,不斷修訂和完善稅制。

納稅能力的衡量標準


衡量納稅能力的標準主要有三:一是收人,二是消費,三是財富。
收入作為納稅能力的標準,已為大多數人所接受。所得稅的收人占政府收人比重很高的稅收制度,體現了收人作為反映納稅能力的稅基的選擇。但是,有人認為消費是更好的納稅能力標準,主要理由是每個人應根據他從社會財富這個蓄水池中抽走的數量來交稅,而不應根據他注人這個蓄水池中的數量來納稅,也不應當對他儲蓄起來的那個部分進行納稅,因為儲蓄是投資的來源,又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選擇財富作為納稅能力標準的見是:從價值增值的觀點看,財富是取得資本收人流量的資本出值;從均等選擇的角度看,徵收消費稅就應同時徵收財富稅就將使日益積聚起來的財富的擁有者得到大量的未來消費雙重受益,這就破壞了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