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課稅

財產課稅

財產課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數量或價值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稅收。財產稅是古老的稅種之一,在所得稅問世以前,它曾經是各國的一項主要稅收來源。財產課稅有按財產的價值或數量課徵的,如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也有按財產的增加價值或數量課徵的,如土地增值稅等。一般認為,財產課稅的優點是:能防止財產過於集中,對不勞而獲的財產實行從重課稅,比較公平合理;有利於防止財產閑置浪費,促進合理使用;還可限制一些人利用財產投機謀利;固定財產易於查清,稅收不易偷漏;還可調節財產所有者的遺產分配等。

分類


財產稅有一般財產稅、財產增值稅和財產轉移稅三種。一般財產稅以財產的價值為計稅依據,在一定時期內課徵一次。財產增值稅以財產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即對財產的現值超過原值部分按一定的稅率課徵。財產轉移稅以轉移時的財產價值為計稅依據向財產承受人徵稅,這種轉移可以通過買賣、贈與或繼承實現。財產稅一般具有調節財產擁有人的收入、限制財產擁有人的奢侈性消費、增加財政收入等作用。

徵稅傳統


國家對財產課稅由來已久。中國周代的“廛布”,即為中國最初的財產稅。此後,歷代的課徵名稱、範圍、辦法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有以財產為課徵對象的相應稅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規定有房產稅、地產稅遺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四種財產稅。同年6月調整稅收,決定暫不開徵遺產稅。1951年8月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併為房地產稅。1973年簡併稅種,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併入工商稅。但保留稅種只對個人、外僑和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徵收。1978年以後國家實施經濟體制改革,為了適應改革后出現的新情況,發揮財產稅在積累資金、調節財產、收入分配和加強財產管理方面的作用,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適用於國內企業單位和居民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對外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仍繼續徵收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到1991年,構成中國財產稅系的稅種計有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四種。
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均以座落在城鎮(包括市區、縣城、縣屬鎮及工礦區)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徵收。農村的不動產不屬徵稅範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都是以行駛在中國公共道路上的車輛和航行在中國境內河流湖泊或領海的船舶為徵稅對象,向擁有人或使用人徵收,停用的車船不在徵稅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