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財產稅
財產稅的其中一種
一般財產稅也稱綜合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按其綜合計算的價值進行課徵的一種財產稅。理論上是如此,但現實中一般財產稅並非將納稅人所有的財產都作為計稅依據,在課徵時通常要考慮到對一定貨幣數量以下的財產和納稅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免稅,以及負債的扣除,有的國家一般財產稅中還規定了起征點。
目前,世界各國的一般財產稅大致有三種類型:
1、名為一般財產稅,實為有選擇的財產稅,如美國現今的財產稅就屬於這種類型。
通常一般財產稅是以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在本國擁有的財產或財產收益權的外國法人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很少涉及本國公司法人。因為對本國公司法人的財產課稅,實際上是以其資本作為課稅對象,不利於經濟效益的提高,有悖於稅收不應課及資本的原則。
為便於實際操作,各國的一般財產稅對於免稅財產大都採取列舉法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列舉徵稅的一般財產主要有: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等建築物及土地改良物;個人擁有的存款、發放的貸款、購買的公司債券與股票等;不動產使用的收益權;某些無形資產的長期收益權;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
列為免稅的財產一般有:個人及其家庭日常使用的傢具、日用器具、食用等生活必需品;個人及其家庭投保的生命保險金;農業用地、農作物及其他農用資產;個人從事職業的用品;從事科學研究的資產;非營業用的收藏、收集品;個人獲得的撫恤金、養老金;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
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
它以財產為課稅對象,向財產的所有者徵收。財產包括一切積累的勞動產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自然資源(如土地、礦藏、森林等)和各種科學技術、發明創作的特許權等,國家可以選擇某些財產予以課稅。
對各種財產課徵的稅,按一般稅收分類方法,統稱為財產稅。財產稅屬於對社會財富的存量課稅。它通常不是課自當年創造的價值,而是課自往年度創造價值的各種積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