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類

稅收分類

稅收分類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各種稅所進行的歸類。即把相同或相似的稅歸為同一類,把不同的稅歸入不同類。它是研究稅收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一種方法,根據不同的研究需要和標準,可以產生不同的分類方法。稅收分類,有利於研究稅制結構和稅收負擔,有利於分析研究稅制的發展演變過程,有利於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收入,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

簡介


由於研究的目的不同,對稅收分類可以採用各種不同的標準,從而形成不同的分類方法。通過對稅收進行科學的分類,不僅能夠揭示各類稅收的性質、特點、功能以及各類稅收之間的區別與聯繫,有利於建立合理的稅收結構,充分發揮各類稅收的功能與作用,而且對於研究稅收發展的歷史過程、稅源的分佈與稅收負擔的歸宿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稅收管理和支配許可權的劃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世界各國大多實行復稅制,稅收模式不同,稅種數量很多,可採用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

分類


依據不同的目的和標準形成不同分類。主要有:
(1)根據課稅對象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
(2)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3)根據稅種在稅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
(4)以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為標準,可分為實物稅和貨幣稅;
(5)以徵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6)根據計稅的標準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複合稅;
(7)根據稅收和價格的組成關係,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
(8)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9)根據課稅客體,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
(10)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一稅和複合稅;
(11)根據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可分為定率稅和配賦稅;
(12)根據徵稅是否構成獨立稅種,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13)依據稅收負擔的最終歸宿,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這多種分類均可以從不同方面對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環境,內容複雜、名稱各異的稅收制度進行比較,為本國稅收制度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根據不同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制定的找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的一項根本性稅收制度,它是國家稅收的制度重要組織成部分,也是國家經濟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重要組成部分。

方法


稅收分類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徵稅對象為標準,分為流轉額課稅、收益額課稅、資源佔用課稅、財產額課稅、與特定行為課稅。
2.以課徵環節為標準,分為生產環節徵稅、流通環節徵稅、分配環節徵稅、消費環節徵稅、投資環節徵稅與財產環節徵稅。
3.以計稅依據為標準,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
4.以稅收與價格的關係為標準,分為價外稅和價內稅。
5.以稅收的管理和支配許可權的歸屬為標準,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6.以稅收負擔是否易於轉嫁為標準,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
此外,還有一些稅收劃分法,如累進稅,比例稅和定額稅,貨幣稅和實物稅等。